西语法律谚语
1. 西方有句谚语:法律部强人所难说说自己的观点
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Lex non cogit and impossibilia;Lex neminem cogit ad impossibilia)”, 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里体现了法与道德的界限,康德曾就道德方面提出,“因为你应当做,所以你能够做”(Du kannst, denn du sollst)。就道德而言或许可以提出这种严格要求,但在法的世界,尤其刑法领域,只能说“因为你能够做,所以你应当做”。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这便是这一格言的基本含义。
正义是国家的基础,这是法的重要理念,但不可否认,正义概念本身就存在矛盾,正义从其要求来看是排除恣意的,故它原则上以一般正义表现出来,但一般化的正义适用于各具体的事态时,常常出现不正义的结果。这就是一般化正义与个别化正义的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前者会带来冷酷与僵硬,后者会导致恣意与不公。但法律必须首先实现公平,以实现一般化正义为原则,以实现个别化正义为补充。法律是社会的规范,他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的形成,是着眼于一般化的正义,但同时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出现损害个别化的正义结果。于是刑法设立一般规范的同时,又设立一些特殊规范,旨在实现二者协调。在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合法行为,只能违法时,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便避免了一般化的正义与个别化的正义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正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这一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如果根据当时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罪过),因而不能令他承担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或称责任),期待可能性是有责性的内容。但各国刑法典本身并未明文将缺乏期待可能性规定为责任阻却事由,对于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存在分歧:
德国的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所规定之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不能以其宣告无罪。如果无限定地适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作者张明楷教授也支持这种观点,即不能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
与其相反,日本通说则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即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无罪。如果单纯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解释原理,就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
接着作者讨论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的关系,并列举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并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指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过失的积极要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前提。没有期待可能性时,就是不可抗力,就是缺乏故意、过失,行为人因此不承担责任。这里还有一个难点,即期待可能性之判断标准问题。引申出两个问题:一、什么叫“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以什么为标准判断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对第一个问题,作者通过对不作为犯的理论的考察来得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应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情形: 一、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行为人无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主观能力;三、虽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生命危险;四、虽可以实施,但必须冒身体重伤的危险。后两种情况说明行为人面临大困难,如一法律格言所言“大困难视为不可能(Magna difficultas impossibiliatati aequiperatur)”。
对第二个问题,作者通过讨论大陆法系的三种学说(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以及其批判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就有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而言,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为基础,再根据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平均人标准进行判断。但对于具何种程度可能性时才承担责任,当以国家要求或法秩序为标准。
最后,作者总结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格言的含义:根据行为人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法律不要求其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实施了禁止行为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求超经典法律谚语和法学家名言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3. 有关法律的谚语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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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意蕴:
法律格言正如《春秋》,字字珠玑。有人就有法,有社会就有法,法律存自远古。古代法早已散佚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格言却在古罗马和中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的笔下获得了长存。这种“古拉丁文的格言独具一格,精辟而简练”,却也给后人的理解带来了困难。
我们常常从教科书或者法学经典著作中读到一些法律格言,但却很少读到专为解释这些法律格言的文字,因而常常望文生义。张明楷教授的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正弥补了这一不足,盖使渊深晦涩之经典法律格言通晓其义,为当前刑法实践提供智慧,故而被誉为研习刑法学的基础读物。
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息的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法律格言即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换言之,是最杰出智慧的结晶。
通过法律格言中所蕴含的法律智慧,来培育法律文化,或是作者的良苦用心。当“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刑法格言如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样深入人心,那必是法治昌盛之时。
拘泥于文字者拘泥于皮毛。自古作解释而传之后世者,皆是借解释的手段,阐述自己的观点。古人云:“左氏善于礼,公羊善于谶,谷梁善于经”。解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本书在法律格言的展开过程中,想要表达的亦是自己的学术观点。本书以23句刑法格言为小标题,阐述了刑法总则的23个问题,加上序文一篇,可以看作是24篇独立的论文。
在展开的过程中,旁征博引,层层深入,紧紧围绕着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清晰地展现了标题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适用中的问题。辑录刑法格言而加以解释,非博古通今者不可为,非博览众家之长者不可为,非学术造诣深厚者不可为。故此项工作唯有杰出的法学家方可胜任。
法之理乃法之魂,没有法之理就没有法本身。而刑法格言的实质即是法之理。因而,古代的法律虽然散佚了,但是刑法格言依然代代相传。没有人比法律规定更聪明,而刑法格言更是无数法律在岁月的洗涤下的精华,已颇具合理性甚至真理性。朝令夕改是最危险的做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我们亦才有幸看到了这部著作。刑法格言历经千年,不改其文字,依然具有生命力。
参考资料:人民网——刑法格言的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