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谚语
1.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1、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2、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3、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尚书·大禹谟》
4、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5、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国语·晋语七》
6、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慎到
7、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8、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
9、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10、37、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
11、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12、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
13、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
14、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葛洪《抱朴子·判子》)
15、设而不犯,犯而必诛。——曹操
16、赏厚而刑,刑重而威,必不失疏远,不违亲切。——《商君书》
2.有关法律的谚语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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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意蕴:
法律格言正如《春秋》,字字珠玑。有人就有法,有社会就有法,法律存自远古。古代法早已散佚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格言却在古罗马和中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的笔下获得了长存。这种“古拉丁文的格言独具一格,精辟而简练”,却也给后人的理解带来了困难。
我们常常从教科书或者法学经典著作中读到一些法律格言,但却很少读到专为解释这些法律格言的文字,因而常常望文生义。张明楷教授的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正弥补了这一不足,盖使渊深晦涩之经典法律格言通晓其义,为当前刑法实践提供智慧,故而被誉为研习刑法学的基础读物。
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息的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法律格言即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换言之,是最杰出智慧的结晶。
通过法律格言中所蕴含的法律智慧,来培育法律文化,或是作者的良苦用心。当“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刑法格言如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样深入人心,那必是法治昌盛之时。
拘泥于文字者拘泥于皮毛。自古作解释而传之后世者,皆是借解释的手段,阐述自己的观点。古人云:“左氏善于礼,公羊善于谶,谷梁善于经”。解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本书在法律格言的展开过程中,想要表达的亦是自己的学术观点。本书以23句刑法格言为小标题,阐述了刑法总则的23个问题,加上序文一篇,可以看作是24篇独立的论文。
在展开的过程中,旁征博引,层层深入,紧紧围绕着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清晰地展现了标题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适用中的问题。辑录刑法格言而加以解释,非博古通今者不可为,非博览众家之长者不可为,非学术造诣深厚者不可为。故此项工作唯有杰出的法学家方可胜任。
法之理乃法之魂,没有法之理就没有法本身。而刑法格言的实质即是法之理。因而,古代的法律虽然散佚了,但是刑法格言依然代代相传。没有人比法律规定更聪明,而刑法格言更是无数法律在岁月的洗涤下的精华,已颇具合理性甚至真理性。朝令夕改是最危险的做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我们亦才有幸看到了这部著作。刑法格言历经千年,不改其文字,依然具有生命力。
参考资料:人民网——刑法格言的意蕴
3.急求:关于法律方面的古文谚语
《韩非子》有度第六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
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魏安厘王攻燕救赵,取地河东;攻尽陶、魏之地;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攻韩拔管,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厘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荆庄、齐桓公,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厘,则燕、魏可以强。
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
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
忘主外交,以进其与,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也。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
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
此亡之本也。若是,则群臣废庆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
数至能人之门,不一至主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一图主之国。属数虽多,非所尊君也;百官虽具,非所以任国也。
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国之廷无人焉。
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
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
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暖寒热,不得不救;镆铘传体,不敢弗搏戚,无私贤哲之臣,无私事能之士。
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感。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
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
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离俗隐居,而以诈非上,臣不谓义。
外使诸候,内耗其国,伺其危险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
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此数物者,险世之说也,而先王之法所简也。
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从王之指;无或作恶,从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
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
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
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
故治不足而日有馀,上之任势使然之。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峻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贰错,制不共门。
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
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厉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
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翻译: 国家没有永久的强、也没有永久的弱。执法者强国家就强,执法者弱国家就弱。
楚庄王并吞国家二十六个,开拓疆土三千里、庄王灭了他国,楚也就衰弱了。齐桓公吞并国家三十个,开辟疆土三千里;桓公灭了他国,齐也就衰弱了。
燕昭襄王把黄河作为国界,把蓟城作为国都,外围有涿和方城,攻破齐国,平定中山,有燕国支持的就被人重视,无燕国支持的就被人看轻;昭襄王灭了他国,燕也就衰弱了。魏安厘王攻打燕国,救援赵国,夺取河东地,全部攻占陶、卫领土;对齐用兵,占领平陆;攻韩,拿下管地,一直打到淇水岸边;眼阳交战,楚军疲敝而退;上蔡、召陵之战,楚军败;魏军。
4.法律格言
一、管子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经济学家。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制、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诸侯各国的思想家进行着激烈的思想大论战。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核心的是法家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而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思想家是时任齐国国相的管仲。
管仲推行了一系列社会变革措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治国理论,即以法治国的主张。作为法家的重要代表之一,管子的思想丰富而有影响力。
《管子》主张以法治国,执法公正,同时,也非常重视“德”对民众的教化功能,充分认识到人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管子》治国理民的思想方略。
1、“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释义: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如果没有法,国家就将混乱不堪,人们的行为将没有规矩约束,法之所以这么重要其根据在于法本身是公平正义的。
2、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释义: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他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
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在根本意义是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是统一天下的最高标准。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
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法律。3、法律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法禁》释义:君主大臣和百姓平民同样应当遵从法律。
4、“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释义:法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5、“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管子•明法解》释义:作为法家先驱的管仲以尚法、重法而著称,他反对西周把“礼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主张治理国家应当以法为依据,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
6、人主之所以令行禁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管子.形势解》释义:要立治民之刑、法,必先符合民情,为民所乐,才能“令行禁止”,可谓从心理上把握住了“治民”的要害。
7、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管子.版法解》释义:在国家的管理过程中,法是一种十分具体的工具。如何正确地使用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危。
要执法必严,执法公正。8、法者,定分止争也。
释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定分:确定名分。
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
二、孟子(约前372~前289),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名轲,邹(今山东邹城市)人。
约生于周烈王四年,约卒于周赧王二十六年在孟子生活的时代,百家争鸣,“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孟子站在儒家立场加以激烈抨击。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被尊奉为仅次于孔子的“亚圣”。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
他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把伦理和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道德修养是搞好政治的根本。
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后来《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根据孟子的这种思想发展而来的。
孟子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天。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天命思想,剔除了其中残留的人格神的含义,把天想象成为具有道德属性的精神实体。
他说:“诚者,天之道也。”孟子把诚这个道德概念规定为天的本质属性,认为天是人性固有的道德观念的本原。
孟子的思想体系,包括他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都是以天这个范畴为基石的。 1、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离楼上》!释义: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2、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释义: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假若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三、韩非子是法家创始人,主张依法治国人人平等的原则。后来法家发展成霸道思想,与孔孟之道儒家思想演变出的王道思想,共同用于社会治理之道。
韩非子生活于公元前3世纪,是战国后期韩国的王族,他口吃,不善言辞却善著书。韩非子生。
5.求几个古代关于法制的诗句
中国法制史之律(卷一)西周亲亲尊尊行五礼,(亲其所亲,尊其所尊;五礼:吉凶礼宾嘉)质牛剂器贷傅别。
(买卖:牛、奴隶称为质,器具等称为剂;借贷关系:傅别)六礼七出三不去,(婚姻六礼;休妻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听讼断狱表刑礼,(民刑区分;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相为表里)辞色气耳目真伪。
(五听)官来伙反内惟过,(五过)群臣官吏刺国人。(司法三刺)春秋战国郑铸刑书晋铸鼎,(名称不同,也有先后,但都在鼎上铸)邓析私杀用竹刑。
(邓析私写竹刑,被王杀之,但用其竹刑,讽刺)盗贼网捕魏杂具,(魏国李悝做法经六章)商鞅律改法治秦。(秦改法为律,有内涵)轻罪重刑法经论,(重刑原则)六禁杂典具总则。
(六禁规定在“杂”章;“具”为总则,具其加减)强秦励耕军功奖,(井田制、军功等制度强国)废卿郡县奸诬连。(削弱地方权力,建立县亭制,诬告反坐,株连制度)汉上请恤刑相首匿,(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缇萦上文废肉刑。
(文:指汉文帝;废肉刑是“虽有减刑之名,却有杀戮之实”)春秋决狱心定罪,(春秋决狱的宗旨是:以心定罪)秋冬行刑应天人。(秋东时节,天地肃杀,好日子,以后就有了“秋审”等)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八议,(曹魏)南陈北魏官当始。
(官当在两个地方开始:南朝陈国和北朝魏国,不是三国的曹魏)齐重罪,(重罪十条)晋齐五服以制罪。(晋律北齐,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相犯者远近高低各不同)北魏死刑需复奏,(死刑复核)南北宣布废宫刑。
(法律宣布废,但后世还有)北魏胡刑鞭与杖,(胡人之刑:鞭与杖)齐律启后又承前。(齐律地位很高,但说隋律有承前启后也是正确的)隋隋文炀帝开皇律,莫要十罪要十恶。
商周黥劓剕宫辟,(旧五刑)更得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唐高祖建唐显武德,(唐高祖夺天下,作《武德律》)贞观作律加役流。
(贞观之治)永徽高宗唐疏议,(高宗年代作永微疏议,史称唐疏议,)刑统汇编政六典。(刑法汇编;行政法典)公罪私罪吏忧喜,(公罪轻私罪重,官吏两为难)未举自首揭自新。
(自首和自新的界限)类推以明举轻重,(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赃杀保辜化外人。(六赃;六杀;保辜;化外人)宋编敕破律宋刑统,(皇权当道,一人说了算)折杖配役常凌迟。
(但《宋刑统》没有正式规定“凌迟”)契约细分买典借,(商事发达)室女分承准妻离。(女人地位提高:在室女可以继承;妻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离婚)翻异别勘另审诉,(注意操作方式)证据勘验原被举。
(讲究证据调查;举证责任明确)南宋庆元凌迟定,(凌迟源于五代西辽)立命继子与绝女。(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女子和继子有继承权,但分在室女和出嫁女时候各人继承比例不同)明明刑弼教朱大诰,(大诰只在朱元璋时代用,明刑弼教是对刑罚理学角度另一种解释)大明会典学六唐。
(行政法)重轻两极卫廷杖,(标榜新意,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卫”是间谍;廷杖让老臣颜面何存?借口奸党充军刑。(奸党: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提供法律依据;充军是流刑以外增加)清大清律例集大成,(封建法律的大成者)事成条则例统称。
(法律形式:事例、成例、条例、则例)大清会典仿明政,(行政法)文字无狱类大逆。(虽无“文字罪”,但将其视为“大逆”)晚清现行刑律渡新律,(清楚哪个是过度性的)首创商律和民草。
司法行政始离异,钦定宪纲挽残局。民国临时约法史宪件,(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天坛宪草限袁贼。
(孙文限制袁世凯的法律手段:共和制)奈何约法复辟帝,(袁世凯也作约法扫除障碍)贿选宪法正式行。(曹琨贿赂当选,正式实行宪法)明清会审制度(明)重案朝审五大宦,九卿圆审翻供皇(清)京师热,笞杖快决好空牢,(笞杖等轻刑集中复核,能放则放)清秋爽,斩绞监侯死复审,(地方上报死刑(斩绞监侯)的复审)霜降朝,刑部嫌重附京侯。
(1、刑部判决重的;2京师附近斩绞监侯的复审)。
6.古代有哪些"立法"名言
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刑罚者,民之鞭策也。――尸佼(战国)《尸子》
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唐)《砥石赋》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7.求几句关于法律常识的名人名言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法者,天下之仪也。
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 ——鹖冠子(战国·楚)《鹖冠子·度一》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 ●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
——洛克(英)《政府论》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荷) ●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战国)《商君书·定分》 ●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
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尸佼(战国)《尸子》 ●法者,治之端也。
——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刘禹锡(唐)《砥石赋》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在一个国家中, 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霍布斯(英)《利维坦》 ●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雪莱(英)《人权宣言》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
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 ——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法律决非一。
8.关于宪法的名言警句要古代的
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宋·苏辙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托·富勒
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商鞅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
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
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管子的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