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的奖励.处分.和退团制度

1、对团员的奖励:根据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团员的奖励可以分为两类:通报表扬和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同时,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2、对团员的处分:根据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不再发放团员证,并在团员花名册上详细注明。
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县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委员会批准。
如果受到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给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报其所在的委员会备案。
给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以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半数以上,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给严重触犯刑律的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同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
3、退团的规定:《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提出退团,是允许的。
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十分慎重,不能草率从事。
团的组织要深入了解团员提出退团的原因,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如果是思想认识问题,应耐心地进行教育帮助;如果有实际困难,应热情地帮助解决。
经教育帮助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如果坚持退团,则应要求他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对已经退团的青年,团组织仍负有对他进行帮助教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