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历史影响
新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不管是经济地位还是政治上的参政议政包括文化权利都有很大进步,这也对于妇女劳动的积极性以及社会对于妇女的重视与日俱增,到如今已经是男女平等得到长足的发展进步,详解如下:
一、妇女的政治地位明显提高
妇女政治地位是衡量妇女地位的核心内容,妇女的政治参与状况又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
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妇女终身被禁锢在家庭中,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丧失独立人格。
旧中国的统治者不但拒绝承认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用封建礼制和法制直接确认和保护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
在礼制上,历代王朝根据各自的需要,制订和编印了《女诫》、《内训》、《女论语》、《女范捷录》等一整套有关女教、妇道的规条,将妇女严格捆束在“三从四德”[2]之中。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妇女几乎没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也难觅对其权益给予法制保障的内容和表现。
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妇女无政治民主权利可言,更不用说参与国家的管理了。
近现代以来,虽然妇女为争取参政议政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取得的进展却不大。
新中国废除了一切歧视、压迫妇女的法律,并赋予了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建国前夕,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中,均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使宪法男女平等的精神成为国家生活的行为准则,为确立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律对妇女政治地位的确定,激发了广大妇女的参政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广大妇女满怀信心,积极参加各地的选举,她们称选民证为“当家证”。
1953年12月,在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运动中,广大妇女踊跃参加了投票。
人民把选举的日子当作节日,张灯结彩,载歌载舞,庄严隆重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
天津郊区郭庄子青年妇女蒋宝珍,结婚时正赶上选举,她为了投票,等了两个小时才上花车。
她说:“结婚是大事,选举更是大事,结婚是喜事,选举更是喜事。
”南京市一位刚生了孩子的妇女不能参加选举大会,就给孩子起名“选玉”作为纪念。
这次选举全国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69144人,其中妇女代表占17.31%。
[4]此后,女性参与选举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
1995-2005年,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已达到73.4%。
人大和政协是妇女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
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女委员中,妇女都占有一定的比例。
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共有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2%;[6]在此后的历届人大会议上,女代表的参与比例整体稳中有升。
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已占21.33%。
[7]1954-2009年,先后有宋庆龄、何香凝、蔡畅、李素文、邓颖超、史良、陈慕华、雷洁琼、彭佩云、何鲁丽、顾秀莲、乌云其木格、陈至立、严隽琪14位妇女担任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8]并出现了目前中国惟一的参加过第一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人,她也是一位女性,即: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农民申纪兰。
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6.6%,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6.9%;
[9]到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代表和女委员分别占到了21.33%和17.7%。
[10]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女代表也占一定的比例。
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密切联系群众,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为国家立法和改进工作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提案。
在全国政协,
妇女在中共党员和女干部中也占有相当的比例。
截至2004年,女党员人数已达1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数的18.6%。
全国各级政府中都有妇女担任领导工作。
1951年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中约有15万女干部。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妇女干部的人数大幅增长。
2007年,全国共有女干部1500多万人,占全部干部的38%。
[13]2008年,全国有230多位女性任省部领导,公务员中女干部占40%以上。
[14]司法机构中也有一大批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
一代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和领导才能的女干部不断被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自己的队伍中注重女党员和女干部的培养,而且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各民主党派。
截至2005年,在中国八个民主党派中,女性已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七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了30%。
[15]
新中国建立60年来,广大妇女的知政和议政能力也明显提高。
据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在了解政治信息方面,知晓中央总书记的女性为55.7%,知晓国家主席的女性为44.9%。
到2000年,对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美国总统的知晓情况较10年前有了明显的增长,女性对国家主席的知晓率达到87%,比1990年提高了42.1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的知晓率达96.7%,农村女性的知晓率达83.8%。
[16]
上述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和女性素质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妇女在政治上获得了新生,其主人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妇女正在政治平等的坦途中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妇女获得了经济独立权
在旧社会,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
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
新中国建立后极大的改变了广大妇女经济上无权的状况,帮助她们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尊严。
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也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新中国的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
[17]新中国建立后,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女性就业人数和共和国的建设步伐共进。
1949年,城镇女职工人数为60万人,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5%。
[18]
1958—1959年间,女职工人数猛增到700多万。
[19]至1994年,全国女职工人数已达到56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8%。
[20]1998—2003年,各级妇联组织积极争取小额信贷,直接帮助250万妇女实现再就业。
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
[21]妇女的广泛就业为其获得经济独立权、消除对丈夫在经济上的依赖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建立60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崛起,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越来越多,也为广大女性的更广泛就业和经济独立提供了条件。
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女工从事的工种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纺织业、烟草业等。
在纺织业中,女工的人数几乎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
由于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战略以及建国初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加上产业结构的单一,妇女们还参与到了一些不适合女性生理特点的工种中,如内河航行、地质勘察、建筑、炼钢冶金、机器制造、石油化工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女职工在建筑业和资源勘探等重体力工作的比率明显减少,在适合妇女从事的第三产业等行业中的比率增多。
在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女职工达100万人以上的行业就占9个,即: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卫生、教育以及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因为第三产业较适合女性就业,更切合妇女的体质条件,其快速发展增加了妇女的就业机会,使妇女就业结构趋向合理。
在农村,改革开放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广泛建立,很多农村妇女开始从农业领域转移到非农领域,这都为妇女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妇女能够走出家门、进厂生产,以此证明自身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一批令世界瞩目的女企业家,如:海尔集团公司总裁杨绵绵、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明珠、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亚军、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阳光文化基金会董事局主席杨澜、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江佩珍、Kodak(柯达)全球副总裁叶莺、香港金利来集团大中华地区行政总裁胡冰心等。
她们既是女性实力的象征,更是女性获得经济独立的典型代表。
对妇女来说,劳动报酬是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
劳动报酬的多与少,关系到妇女生活水平的高与低。
毛泽东曾说:“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
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要发动妇女参加劳动,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中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都明文规定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相同的劳动报酬。
在全国率先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还是这位女性——申纪兰。
1952年春,申纪兰带头动员和组织妇女参加社里劳动,在一个封闭贫瘠的小山沟带领广大妇女和男村民开展劳动竞赛,在全国率先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此后,同工同酬在全国逐步推行。
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业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日益多样化,“将农村男女劳动力配置到多种多样的生产项目、工种和部门上,其个人收入可以辨别的特性,使女性的收入边界清晰起来,经济贡献的社会评价提高,女性的自主意识增强。
”[25]目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在全国已基本得到实行,虽然由于男女职工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构成的差异,实际收入尚有一定差距,但在农村先富起来的人群中,男女收入差距已不明显。
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推行,使女工收入提高,生活得到保证,确实保障了妇女独立的经济地位。
三、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一个国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地位。
妇女政治和经济地位的高与低,也与其本身的文化素质紧密相联。
在我国,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保了妇女同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有赖于妇女文化素质的提高。
新中国建立后女性地位的大幅度提高,也可以从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中体现出来。
在中国古代,对妇女的教育重在德育,不鼓励、不要求妇女有多少才学。
甚至有“女子无才便是德”[26]的说法。
为此,妇女在学习诗词文赋时,心理十分矛盾。
宋诗词家朱淑真,才华过人,但留下诗词不多。
她曾在一篇题为《自责》的诗中写道:“女子弄文诚可罪,那堪咏月与吟风;磨穿铁砚非吾事,秀折金针却有功”。
[27]题目和诗都充分说明她内心的矛盾、痛苦和不平,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妇女不能享有同男子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哀叹。
民国以后,大部分妇女仍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
1931年至1935年,全国女子受初等教育毕业人数为1361238人;1937至1945年毕业人数为6480459人。
14年间受初等教育的人数合计为7841697位。
[28]这在当时2亿3000多中国妇女中,比例相当低。
[29]虽然中国历史上也不乏很有才华的女性名垂青史,但总体来说她们也只是凤毛麟角。
新中国建立后,宪法赋予了妇女同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群众进行扫盲。
在1952、1956和1958年进行的扫盲活动中,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夜间学校、民办学校、识字班等等。
到1958年,全国已有1600万妇女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愚昧无知的状况。
[30]截止2004年,全国城镇地区15岁及以上女性文盲率为8.2%,比1995年下降5.7个百分点;农村地区15岁及以上女性文盲率为16.9%,比1995年下降10.5个百分点。
全国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为4.2%,比1995年下降了5.2个百分点,超过总文盲率的下降幅度。
[31]基础教育中的女性教育水平也大大提高。
在小学,1951年女生占在校生的比例为28%,1965年达到39%,1980年时达44%,1993年上升到46.8%。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显示,2004年全国小学中女生占46.96%。
在普通中学中,1951年女学生占在校生的25.6%,到1965年增加到32.2%,1980年占39.6%,1993年达到43.7%。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显示,2004年普通初中女生占47.37%,高中女生占45.81%。
]此外,中国政府还致力于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不断改善女童的受教育环境。
2004年,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97%和98.93%,男女差距由1995年的0.7个百分点下降到0.04个百分点。
国家努力保证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高等教育中女性比例显著提高。
建国以来,女大学生人数不断增长,由1949年时的2.32万,增长到1993年的85.2万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3.6%,比1951年时的23.4%高出了11个百分点,比1965年时的26.9%高出了7个百分点,个别学校女生增长比例更大。
2004年我国本科和专科高校在校女生已占到45.65%。
[34]从1978年至1992年,我国共招收硕士生320472人,博士生28245人,其中女硕士生106482人。
[35]此后,女性受研究生教育的比例逐年增加。
截止2004年,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比1995年分别提高13.6和15.9个百分点。
科学殿堂的最顶端,也出现了女性柔美的身影。
新中国建立后成长起来了一批女院士,她们是:医学家林巧稚,半导体材料科学家林兰英,生物地层学、古生物学、微体古生物学家郝诒纯,固体力学专家李敏华,化学家陈茹玉,岩石学家池际尚,化学家蒋丽金、沈天慧、黄量、高小霞,理论物理学家王承书,物理学家李林,天文学家叶叔华,以及被誉为“中国科学殿堂最美的女人”的物理学家谢希德和被誉为“中国的居里夫妇”的核物理学家何泽慧。
这些让无数男性无法企及的领域和高度,女性却做到了。
可见,60年来中国妇女的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由50年代的扫除女性文盲,改变广大妇女的无知状况,发展到21世纪初为女性提供高水平的教育机会,甚至出现了女院士,中国妇女的整体文化素质已发生了质的飞跃。
四、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明显提高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既是妇女地位的构成要素,又是妇女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缩影。
婚姻对妇女来说,是决定她下半生幸福的关键。
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夫妻关系并不是“夫妻匹敌”的平等关系,而是一种“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的妻依附于夫的不平等关系。
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下,妇女在婚姻上没有自主权,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丈夫死了不得再嫁。
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封建社会制度,成为妇女在婚姻生活的噩梦,使女性身心备受摧残。
为了使广大劳动妇女摆脱自古以来苦不堪言的悲惨命运,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证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颁布后,很多长期受丈夫欺凌虐待、受尽折磨的妇女得以提出离婚诉讼,摆脱封建婚姻带给她们的不合乎人道的枷锁。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继续重申男女双方只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权按本人意愿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并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
[39]2001年,政府再次对婚姻法提出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
[40]在法律的保护下,广大妇女在婚姻方面赢得了自主权。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妇女们与丈夫共同劳动,共同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持者,家庭收入增加了,广大妇女在家中的贡献和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妇女从此得到以建立起做“人”的尊严。
新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除了应归功于婚姻自由外,更多的得益于妇女独立经济地位的确立。
自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确立后,妇女收入不断增加,使妇女同男子一样成为家庭财产的创造者,受到更多的尊重,也争取到了更多的对家事的发言权和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