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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由哪个单位完成

    一个临时性的机构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

    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旗)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

    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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