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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诗雨与刑列

    1. 古蔺县政府胡祖红贪污罪受贿罪

    涉嫌贪污受贿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 逃税一百三十万应该负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苏轼《邢赏忠厚之至论》大致翻译

    尧、舜、夏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周康王的时候,他们是多麽的深爱人民、关切人民,又用君子长者的态度来对待天下人。有人做了一件好事,奖赏他之余,又用歌曲赞美他,为他有一个好开始而高兴,并勉励他坚持到底;有人做了一件不好的事,处罚他之余,又哀怜同情他,希望他抛弃过去而开展一个新生活。同意和不同意的声音,欢喜和忧伤的感情,在虞、夏、商、周的政治文献里都可见到。 成王、康王死后,穆王继承王位,周朝的王道便开始衰落。但是,周穆王还是吩咐臣子吕侯,告诫他谨慎地使用刑法。他的说话忧愁却不悲伤,威严却不愤怒,慈爱而能决断,有哀怜无罪者的好心肠。因此,孔子把这篇《吕刑》选进《尚书》里。古书上说,「奖赏时如有可疑者应该照样留在应赏之列,为的是推广恩泽;处罚时遇有可疑者则从应罚之列除去,为的是谨慎地使用刑法。」

    尧帝当政之时,皋陶是掌管刑法的官。有一次要处死一个人,皋陶三次说当杀,尧帝却一连三次说应当宽恕。所以天下人都害怕皋陶执法坚决,而赞美帝尧用刑宽大。四岳建议∶「鲧可以任用。」尧帝说∶「不可!鲧违抗命令,毁谤同族的人。」过后,他还是说∶「试用一下吧。」为什麽尧不听从皋陶处死犯人的主张,却听从四岳任用鲧的建议呢?那麽圣人的心意,从这里可以看出来了。《尚书》说∶「罪行有可疑时,宁可从轻处置;功劳有疑点,宁可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的人,宁可犯执法失误的过失。」唉!这句话完全表现出忠厚之意。

    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於忍人。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古者赏不以爵禄,刑不以刀锯。赏之以爵禄,是赏之道行於爵禄之所加,而不行於爵禄之所不加也;刑以刀锯,是刑之威施於刀锯之所及,而不施於刀锯之所不及也。先王知天下之善不胜赏,而爵禄不足以劝也;知天下之恶不胜刑,而刀锯不足以裁也。是故疑则举而归之於仁,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於君子长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

    《诗经》说∶「君子如果高兴,祸乱就会很快止息;君子如果愤怒,祸乱就会很快止息。」君子止息祸乱,难道有奇异的法术吗?他不过是恰当适时地应喜则喜,应怒则怒,不偏离仁慈宽大的原则罢了。《春秋》的大义是,立法贵在严厉,责人贵在宽厚。根据它褒奖和贬责的大意来制定赏罚,这也是忠厚之至啊!

    4. 清朝朝审和秋审到底哪个晚一些

    秋审 会审 死刑复核 慎刑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集大成者。

    清朝法制史不仅是清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更是全部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一个总结性篇章。清朝入关后,为维护其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保证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延续发展;同时又结合自身特点及社会现状加以修改完善,使之适合清朝统治需要,突出了其民族统治的特色。清朝历二百六十八年之久,在法律制度方面遗留下大量丰富的文献档案资料,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梳理。

    在审判制度方面,清朝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其中尤以秋审最为重要,最具代表性。秋审就是每年一度对判处死刑监候的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复核程序,即由中央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于每年秋后八月上旬在天安门金水桥旁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1]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主要有五种:法官责任制、录囚复审制、御史监察制、申诉与死刑奏报制、法司会审制。[2]秋审作为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具有对案件复审的功能,且有监察机关都察院参与,融合了以上所列的录囚复审、御史监察、死刑奏报、法司会审四种制度于一身,是一项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秋审制度使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中,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为清朝历任帝王所重视,在清朝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一、秋审的基本情况(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3]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

    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

    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

    各省每年入秋审的案件,按距离京城远近而截止日期不同。在截止日期以前审结的案件,纳入当年秋审,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的案件则等下年秋审。

    但也有重大案件,虽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仍在当年秋审。(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1、秋审前期准备工作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

    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

    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

    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

    5. 仟么叫追诉

    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 法释〔1998〕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6. 我们厂老板偷税漏税一千六百万,会怎么样

    /link?url=MqoWDDXdRZ4xUeHyicTGCLYqWkVcdMBSsCK_6VocZJLnvTnefTmlRi9ar8XP3Y3YCHVMZVO4X6SrEkaGw6DRo_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

    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刑法(第7次修改),其中对第201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并增补了新规定。

    这对审计机关在查处被审计单位税收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时的审计定性的影响重大,有的直接关系到审计结论的准确性。笔者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供审计同仁借鉴:一、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1、摒弃了偷税概念。

    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

    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

    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

    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4、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

    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增强。

    5、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

    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6、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列举。即“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

    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7、对有关犯罪行为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

    新刑法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放松了对“偷税”的界定。

    同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的性质,进一步规避了法律盲区,减少了企业钻空子的可能。8、明确了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

    根据刑法总则第12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新刑法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

    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此外,涉税条款中“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

    7. 郭玉驰犯强奸罪 为什么不算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zd;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 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专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属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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