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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代大理寺的官职的大小以及都有什么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

    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唐时为从四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

    唐时为从六品上。

    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

    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北齐时为六品。

    隋时为正六品下。

    唐时为从五品下。

    宋时为从七品。

    明、清时为正六品。

    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

    隋时始置,为正九品。

    唐时为从八品下。

    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

    明朝升为正七品。

    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

    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

    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

    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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