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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妇女被休的理由

    古代中国的妇女对于自己的婚姻大事也无任何自主权可言。

    男女结合,完全由父母做主,既嫁之后,妇女便没有离婚的自主权。

    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只能听天由命。

    即便家庭生活再苦恼,对丈夫一百个不如意,也不能由女方提出离异。

    这一点在唐朝之后尤为严格。

    即便丈夫已死,女子非常年轻,而且无儿无女,道德、法律上也不允许女子再嫁,而是要女子为丈夫守节一辈子,在孤寂与无奈中度完一生。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虽然也只有妇女改嫁之事,但那十分少见。

    《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因为“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

    作为妇女道德教育典范的《女诫》这样教训妇女:“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

    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在作者班昭看来,妻子事夫犹如孝子事父、忠臣事君一样,只能委曲求全,一意顺从,从一而终。

    几千年来,中国民间一直流传着“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嫁二男”的谚语。

    如果说一开始这仅仅具有道德训诫的意义,那么后来则为法律所采纳。

    隋开皇十六年诏令:官员九品以上夫亡妻不许改嫁,五品以上夫亡妾不许改嫁。

    明、清律规定:七品以上官员之妻夫亡再嫁者,杖一百,并追夺诰封。

    若妻妾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即听凭丈夫愿将妻妾卖出去或嫁出去自便。

    如妻妾背夫出逃又改嫁者绞。

    可是,丈夫却可以随便以任何一个理由提出休妻。

    古代中国的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实为男女在离婚问题上一方自由主动、另一方被动接受的实例。

    仅仅是多言、妒忌这样微不足道的缺失,就足以构成妇女被离弃的理由,而丈夫嫖娼纳妾,虐待妻子,都不能成为妇女要求离异的理由。

    如此的不公道、如此的不平等,在华夏文明史上竟成了天经地义。

    西周时期有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中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和公婆即可休弃之,让妇女处于战战兢兢状态,始终把讨好丈夫和公婆作为最重要的事情,从此开始妇女就没有社会地位,处于从属地位。

    成婚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男方在婚姻中一直占据主动位置,女方处于弱势被选择的地位。

    问名,只要男方感觉可以,女方父母见币多就会同意,无视女子的意见。

    由纳币看出“以币易妻”,女子同货等同。

    女人没有社会地位,没有经济来源,就是在社会再分配中也处于弱势。

    女子无继承权,有时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女子可观的嫁妆,但这同样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予,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权利。

    秦汉妇女的社会地位总体较高,但呈递降趋势,是动态的变化过程。

    主要表现在:妇女能直接主动地参与政治活动;男女较为平等;“三从四德”的礼法规范和“从一而终”的贞节观还未成为女性的束缚。

    同时因为秦汉时期自由开放的政策,使女性能够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秦汉女性的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维护了小农经济的生存,并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

    汉朝受儒家三纲思想的影响,婚姻成立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实行六礼,更重聘礼,盛行早婚。

    婚姻解除,实行七出三不去原则,片面强调丈夫的特权,规定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在家庭制度上,实行一妻多妾制、家庭等级制,维护夫权和家长权,维护妻妾不平等权。

    这种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体现出封建社会的阶级性和等级性。

    汉班昭所作的《女诫》是中国女性的第一本教科书,也是中国传统女训的鼻祖,历来被视为封建社会束缚女性的枷锁。

    唐代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嫁许诸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

    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对婚姻解除同样规定“七出”“三不去”和“义绝”,唐代还有“和离”的规定,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唐代妇女的地位还是低于男性。

    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女子仍无继承权。

    宋代比唐代又有了进步和灵活性。

    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继子与绝户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仍实行“七出”与“义绝”之制,又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允许妻子离婚改嫁。

    但是,如果“妻擅走者徒三年”,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减一等处刑。

    又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造(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地旧传统。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嫁妆,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

    但元朝法律正式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嫁妆和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两朝受元朝影响,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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