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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宋科举制

    北宋是科举制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北宋科举制较之唐代日趋成熟,而元明清三代之科举制也基本依于北宋的模式。

    本文拟从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公正录取三方面对北宋科举制的科学性进行分析与归纳,从一个新的角度重新看待科举制。

    一、公开考试原则

    (一)殿试及三级考试制度的确立

    殿试虽在唐时就已出现,但在当时并非定制。

    973年,落第进士徐士廉等击登闻鼓,指控权知贡举李昉徇私用情,取舍非当,宋太祖于讲武殿复试新及第进士及诸科新举人,以李昉乡人近士武济川等材质最陋,应对失次,黜去之。

    李昉原录取的人中,有10人落选,徐士廉经复试中举,证明指控属实,即降李昉为太常少卿。

    “自兹殿试遂为常式”(1) 。

    另外从1065年起,科举考试定为每三年举行一次。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殿试制一样,为历代所因袭。

    而科举制在形式制度上的固定与规范化,就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全国性的公开考试。

    (二)考试内容的标准化

    唐之科举,主要以诗赋取士,而对诗赋的评判主观随意性太强,从而使试题评判缺乏客观标准。

    在北宋,这一情况得到了改善。

    以进士科为例,熙宁(1068-1077)年间,王安石参知政事,实行变法,对科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罢诗赋,帖经,墨义。

    而让每个考生在《易》、《诗》、《书》、《周礼》、《礼记》中选治一经,兼治《论语》、《孟子》。

    神宗死,司马光执政后,虽废除了王安石变法的许多内容,但在科举制上,仍继承了王的“用经义取士代替诗赋取士”的方针,虽将进士科分为经义、诗赋两科,但两科进士名次都要以策论成绩(即经义成绩)评定。

    (2) 而哲宗亲政后,更是使“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 (3) 了。

    北宋科举考试内容的标准化,使其透明度大为增强,也减少了幕后黑箱操作的可能性,体现了公开原则。

    (三)对“释褐试”的废除

    北宋与唐代对科举合格者的除授不同,唐代士人科举即第后,只取得做官的资格,想要入仕,还要经过一场黑箱性质十分浓的吏部的身、言、书、判的复试,称为“释褐试”,在唐代,有许多原本在科举考试中表现优异的人才,在“释褐试”中不明不白的被淘汰掉。

    而宋代废除了唐的“释褐试”,唱名日即释褐,从而提高了考试的透明度与公开性。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一)对参考人员资格的放宽,同时政府采取措施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科举考试

    北宋政府规定,凡应试者,无论家庭贫富、郡望高低、年龄大小、甚至与“工商、杂类”出身之人,皆可投牒自进,允其应举。

    同时,对边远地区家境贫寒者,予以食宿等照顾。

    开宝二年十月,宋太祖曾下诏曰:“国家岁开贡部,敷求俊义,四方之士,无远弗届,而经途遐阻,资用或缺,朕甚愍焉!自今西川、山南、荆湖等道举人,往来给劵。” (4) 这样,就使得以前因家境贫寒无法参加科举的人,现在由于政府的资助也得以参加。

    (二)别头试的实施

    别头试即针对考官的子弟特设考场考试的制度。

    此制虽兴于唐,但却并未形成定制。

    而北宋的别头试既贯彻如一,又扩大了范围。

    北宋别头试始于985年,这年正月省试前夕,下诏“令考官亲戚别试” (5) 这是礼部别试之始。

    998年,因国子监,开封府举人有人与发解官亲戚者,按旧制只须两司更互考试,容易涉嫌循私,便于当年秋季另选官别试,这是国子监与开封府实行别试的开端。

    1008年,张士逊为省试贡院监门官,有亲戚在进士中,请求避嫌,得到真宗允许,并诏令: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皆移试别头,从此省试正式实施别试。

    1034年,仁宗诏令诸州府解试中的应试者:“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仕亲远宦,距以本州二千里,今转运使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6) 同年,朝廷又正式诏令开封府与国子监,参据礼部条例,实行别试。

    别头试的实行,有效抑止了官宦子弟凭借其身份从考试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公平性。

    (三)废除公荐制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知名人士的推荐。

    考试与推荐相结合,虽对选拔人才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也为那些达官贵人营私舞弊开了方便之门,同时,对那些有才但却出身低微,无法与当朝名士结交并让他们认识自己才华的人来说,公荐制也是不公平的。

    有鉴于此,北宋科举废除了公荐制。

    962年,宋太祖下诏:“国家悬科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将惩薄俗,宜举明文。

    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如违,御史台弹奏。

    ……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7 ) 968年九月,宋太祖又诏曰:“礼部汞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 (8 )973年和1004年,又两次下诏,重申这项禁令。

    这些诏书虽不能起到令行即止的效果,但毕竟从法律上否认了公荐制的合法性,为考生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公正录取原则

    (一)糊名誊录制的实行

    糊名制又称弥封制,即在各级考试结束后,由专人将考生试卷上的姓名,籍贯及初考官判定的等第等部分用纸糊起来,再交给考官评判。

    直到最后统计成绩时,才能拆封公布姓名,否则即为作弊。

    糊名制最早于992年始于殿试:“(淳化三年)三月戊戌,上御崇政殿试合格进士。

    先是,胡但……皆以所试先成,擢上第,由是士争习浮华,尚敏速……。

    将作监丞蒲田陈靖上疏,请糊名考校,以革其弊,上嘉纳之。” (9) 省糊名制始于1008年,1007年十二月,礼部侍郎周起,“患贡举不公”奏请将糊名法用于省试,被真宗采纳。

    1008年,真宗对宰相王旦扥人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 (10) 州糊名制始于己于1033年,史载:“(明道二年七月乙亥)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并封弥卷首,乃委转运司所部选词学并公勤者为考试、监门、封弥官。” (11) 当糊名制在各级考试中实行后,科场上又发生了考生在考卷上书写标记、暗语的问题。

    考官以此辨认与自己有联系者的试卷,以提高其成绩。

    于是,誊录之制随即出现。

    誊录制与糊名制一样,也是自上而下先后推行的。

    殿试誊录始于己于1005年 (12 ),1015年始专置誊录院。

    (13) 为防止誊录人有意或无意错誊文字,造成举子辛与不辛,后又设“对读官”,负责誊问文校对工作。

    誊录官必须依试卷原文誊录,不准遂意窜改文意或增减字句,校勘官必须对誊写卷认真校勘,无误时方标号弥封“送复考官再定等”( 14) 举人的亲笔试卷称为真卷,送交封弥官保存;誊录卷称为草卷,交考官评阅,“认识字画之弊始绝”。

    (15) 实行糊名誊录制度,“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6) 。

    使科举考试作到了形式上的公正与可观,主考官很难徇私舞弊,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举取士的公正录取。

    (二)锁院制的实行

    锁院制即当考官确定后,立即将他们锁于贡院中,以断绝他们与外界的联系,避免泄露试题与举子请托现象的发生。

    锁院制始于992年。

    史载,992年正月六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知贡举。

    “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 (17) 此举得到太宗皇帝的赞赏,“后遂为定制” (18) 宋真宗时两次下诏,重申这项制度。

    为了加强对主考官的监督,又进一步规定,负责各类发解试的考官,也得与知贡举一例锁宿。

    例如1014年的一道诏令曰“自今差发、知举等,受敕讫,既令阁门祗候一人引送锁宿,无得与僚友交言,委者阁门弹奏。

    如所乘车马未至,即以厩马给之。” (19) 整个考试期间,考官都得锁宿,和外届完全隔绝,和家人也一律不得见面。

    锁院制的实行,保证了考官在考试和录取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使考试和录取得以公正的进行。

    四、总结

    在隋唐基础上进一步变革发展的北宋科举制,从今日之“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公正录取”三公原则来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北宋科举制中的一些作法和原则,在今天依然被采用着,如糊名制,如我们今天一直在推行的试题标准化改革等。

    北宋所实行的科举制,在当时不失为一种科学的选拔制度,而“三公原则”在北宋科举制中的贯彻,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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