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规章。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扩展资料:
标点符号作用:
(一)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
(二)常用的标点符号有10种,分点号和标点两大类。
点号的作用在于点断,主要表示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
点号又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
句末点号用在句末,有句号、问号、叹号3种,表示句末的停顿,同时表示句子的语气。
句内点号用在句内,有逗号、顿号、分号、冒号4种,表示句内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
标点符号位置:
(一)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二)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三)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
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
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
(四)着重号、专名号和浪线式书名号标在字的下边,可以随字移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点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