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诗词 > 诗词
  • 如何办理曾用名证明

    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即可开具曾用名证明。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

    需提供原件。

    扩展资料: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