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者:丁悦2019-12-09
①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②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③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④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⑤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同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同是广医的孩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