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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例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派神)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因披露虚假利润等违规行为,2008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等。

    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原董事长张晨蓄意犯罪,隐瞒董事会,未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外贸业务、与关联股东的交易,特别是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信息。

    为此形成的虚假利润3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ST派神在2008年年报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指出:“本届董事会认真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挥作用1形同虚设,致使犯罪分子再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事实是这样的吗?ST派神幡然醒悟了?认真分析一下2008年年报,真相即刻揭晓。

    虚假利润,就像幽灵一样,继续缠绕着ST派神。

    与以前不同的是,2008年的会计处理表象是合理的,但没有如实反映交易的本质,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以资抵债的会计计量

    在2008年年报中,ST派神的无形资产增加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项土地使用权“系根据本公司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三毛集团以其所持有的土地抵偿欠付本公司的款项。

    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44242500元系根据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甘方估字[2008091]号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评估方法为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三毛集团是ST派神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述信息,如果不存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会计处理比较容易,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应收账款”;如果以前年度计提了坏账准备,则借记“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回到年报,看一下这四个账户的明细账,就可以看出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如实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

    1“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坏账准备”明细账如表1所示。

    表1说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2008年大幅度减少,坏账准备被巨额转出。

    2“资产减值损失”账户中的“坏账损失”明细账2008年度的余额为-31935873.38元,年报中没有详细披露这次以资抵债交易发生后,冲回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但从表1和年报,可以判断冲回的金额为3065.39(2019.94+1045.45=3065.39)万元。

    3应收账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款项共27066441.29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0199394.79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

    其他应收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对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共计19366583.94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10454539.15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

    4“无形资产”账户的“土地使用权”明细账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度新增44 242 500元的土地使用权,与前述吻合,即为三毛集团偿债所转让给ST派神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在ST派神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中,双方同意以评估值4 424.25万元为依据,抵偿三毛集团占用ST派神的资金4 643.30万元,不足部分219.05万元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归还。

    2008年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月17日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

    通过各账户明细账和《以资抵债协议》,可以看出,ST派神在以资抵债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增加无形资产4 424.25万元,增加库存现金219.05万元,减少应收账款4 643.30万元;转出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3 065.39万元,转回资产减值损失3 065.39万元。

    以资抵债的会计确认

    会计处理有两个很重要的步骤,即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

    上述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计量没有问题,会计确认,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确认则需要进一步验证。

    这里主要分析土地使用权这一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

    为了保证“以资抵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ST派神考虑得相当周全。

    在《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抵债的报告书(修正草案)》(2008年11月26日公布,以下简称“报告书”)作了详尽的披露。

    无论是董事会、独立董事,还是独立财务顾问,都对该交易事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了正面意见,这样看来,以资抵债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了。

    至于合法性,该报告书中披露了律师结论意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所必备的协议、文件齐备,内容真实合法,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由此看来,上述以资抵债交易的合理性,以及交易本身合法性,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而且从会计计量上看,ST派神的会计处理是没有瑕疵的。

    但是,从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上判断,就不难发现,“以资抵债”的会计处理是站不住脚的。

    百密一疏。

    ST派神在2008年报和报告书中都露出了以资抵债交易的瑕疵。

    ST派神“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毛集团立即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同时积极筹措资金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契税,于2009年1月19日取得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通知书》,通知书下达给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

    通知书明确指出三毛集团面积为37 592.39平方米的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手续,通知西固分局接此通知后,完成土地登记注册发证工作。

    三毛集团已按有关规定将申请和相关文件提交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答复,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三毛集团该宗土地在取得宗地图四至单位盖章同意后,将进入土地公示阶段(一个月),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取得土地证。”

    报告书在“交易标的介绍”部分披露:“由于本次以资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均由三毛集团以划拨方式取得,故就目前来说此宗土地使用权尚属国家所有,没有明确客观的账面价值。

    三毛集团必须取得此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本次以资抵债交易。

    三毛集团在因无力承担土地出让金而无法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从而导致一直无法实施以资抵债方案的情况下,2008年4月提出将上述拟抵债的土地全额转增国家资本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由三毛集团抵顶给本公司的解决方案。

    2008年10月,该方案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2008年11月14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给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结果初审意见》,审查确认了该宗土地评估事项。

    2008年11月24日,三毛集团取得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化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完成了土地使用权评估备案,并同意对上述拟抵债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进行处置。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在年报“董事会公告”部分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

    三毛集团用于抵债的土地产权证手续正在办理中。”

    由此看来,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三毛集团获得以资抵债交易中被其转出的土地使用权。

    换言之,三毛集团在没有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把这一貌似已经归属自己的资产转让出去,偿还自己的债务。

    更有甚者,ST派神在根本就没有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将其确认为自己的无形资产,不仅如此,从表2可以看出,ST派神还对该项资产进行了摊销;更让人迷惑不解的是,ST派神堂而皇之、顺理成章地将以前的坏账损失冲回,金额与2008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3 365.92万元)相差无几,超过了利润总额(2 929.17万元)。

    这样,就不难推出:如果没有前述的会计处理,ST派神2008年报中的净利润为负(不排除,其采用其他方法调节利润),那么2007年的盈利,对于脱帽来讲,可谓是功亏一篑。

    结论

    2008年4月,ST派神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一古训在这儿失灵了,被ST派神挡在门外。

    ST派神的这一做法,发人深思。

    关于资产的定义、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

    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确认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笔者认为,这些基本的知识和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是再清楚不过了;作为“守夜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也是心知肚明。

    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只有一种解释:两者形成了合谋,争取早日脱帽。

    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为什么拖了数年、没有解决的债务问题,竟然会在2008年的最后36天内,一下子解决掉了。

    一块没有土地证的土地,既帮助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又增加了债权人扭亏为盈、早日脱帽的几率。

    妙哉!怪哉!追问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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