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说的话或者写的字上法庭上是否有效
法律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证人资格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出庭作证,未成年人能否作证要受制于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由于在知识、智力、经验等方面都与成年人存在很大差距,所以未成年人对于案件事实的观察、理解、记忆、陈述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成年人有作证能力的案件未成年人就未必有作证能力;2.未成年人包括刚出生的婴儿至17周岁的人,虽然年龄跨度不足18年,但基本完成了个人心理、生理、智力逐步走向成熟的完整过程,因此,各个年龄段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
17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像成人一样作证,1岁的未成年人就没有什么作证能力;3.未成年人由于居住环境、生活状况、教育程度、家庭等方面的差别,同一年龄的未成年人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就可能存在天壤之别。
例如,大都市里学龄前的儿童可能熟练地操作计算机,而偏远地区17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有可能不知道电脑为何物(当然这种情况在成年人中也是存在的,但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的不成熟,其认识能力则更易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
)。
与此相适应,同一年龄的未成年人之间的作证能力就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证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有一定联系但又不能相互混淆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说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作证能力,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则比较复杂。
因为证人证言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并且证人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在证人的取舍上必须慎重。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不能仅仅依赖年龄来判断,而应当寻求更加适当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