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是怎么做慈善的
倪方六四川雅安芦山一场7.0级地震,使“慈善”再度成为热议话题。
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做慈善”的传统,早在西周时期,周王在中央行政官职中就已设立了类似于今天民政部部长的官职。
灾荒时期古代人所采取的一些社会救助手段,也值得今天的我们看一看,想一想。
据《周礼·地官》记载,周王在中央行政官职中,设立地官司徒,助其教化国民,安定天下。
有现代民政部部长部分职能的司徒,为做好民政工作要采取6项措施,即“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
用现代话来说,就是关爱儿童、老有所养、救济穷困、抚恤贫苦、优待残疾、安抚富人,这些正是现代慈善概念中的具体内容。
这一时期的慈善活动,主要由朝廷来带动,灾荒时期所采取的社会救济手段,被称为 “荒政”。
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很重视慈善工作。
如“春秋五霸”之一的吴王阖闾,《左传·哀公元年》记载,每次发生天灾瘟疫,他都会亲临灾区,看望民众,安抚孤寡,资助贫困。
以民间为主体的个人慈善活动的出现,才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进步的标志。
民间施粥更为常见,过去俗称“吃大户”。
如北魏太和七年(公元483年),冀州和定二州闹饥荒,地方贤良人士“为粥于路以食之”。
《魏书·孝文帝本纪》记载,此举救活了数十万人。
最早的慈善机构,始于南北朝到了南北朝时期,民间慈善活动更为活跃。
当时最著名的慈善家之一、南朝齐竟陵王萧子良开仓赈灾,《南史·齐文惠皇太子传》记载,他还与文惠皇太子萧长懋一起,创办了“六疾馆”,专收贫病不能自立者,即所谓“立六疾馆以养穷民”,时间在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
“六疾”语出《左传·昭公元年》,泛指多种疾病。
借此开办的“六疾馆”,被现代慈善界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慈善机构之一。
之前的刘宋朝,已颇重视社会救济工作,《宋书·明帝纪》记载,泰始元年(公元465年),刘 (明帝)刚当上皇帝即下诏,“鳏寡孤独,癃残六疾,不能自存者,郡县优量赈给”。
其后的北魏也有善举。
《北史·魏本纪第四》记载,永平三年(公元510年)十月,皇帝元恪(宣武帝),“诏太常立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
与现代一样,古代慈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民间捐款搞慈善需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是古今公认的。
那么,古代做慈善的资金从哪来?从史料来看,与现代一样,古代慈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捐款。
古代民间做慈善最活跃、最热心的人群是出家人。
佛教的宗旨是普度众生,行善济人,投身慈善活动也是出家人的必然选择。
运作最成功、影响最广的佛教慈善机构,是唐代的“悲田养病坊”。
佛教有“五福田”一说,“悲田”即其中之一田,主要用来布施贫病孤老,“悲田养病坊”的名称因此而来。
在唐朝,悲田养病坊遍及各地。
其经济来源,早期靠信众的奉献和寺院自有田产的收入。
由于悲田养病坊具有良好的社会救助功能,对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明显,因此朝廷十分重视,主动介入管理。
朝廷介入以后,由国库提供的资助成为一大经济来源。
这方面的资助包括生活资料的援助,提供粮食、救灾杂物等。
《新唐书·百官志四上》“左右金吾卫”条中,便有送给养病坊敝幕、故毡的记载;李誛(懿宗)当皇帝时,还给各州县的病坊“赐米”。
二是官方直接投资、划拨田产。
李隆基(玄宗)当皇帝的开元年间,便实行“官置本钱收利给之”的做法,使悲田养病坊的“现金流”有了保证。
尽管悲田养病坊这一慈善机构在唐后期因“灭佛”运动的出现而风光不再,但对以后中国慈善事业的影响相当深远,五代的“悲田院”、“养病院”,宋代的“福田院”、“安济坊”,金代的“普济院”,明清的“养济院”等慈善机构,都受到了悲田养病坊慈善模式的影响。
当官的捐钱,士绅捐房产,地主捐田与官方投资相比,募集和民间捐献,则一直是古代慈善机构和福利组织最为稳定的经济来源,它不止可避免官方投入易受执政者好恶的限制,而且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特别是遇到大灾大疫、官府财力不足时,民间经济来源便显得特别重要。
古代官方慈善工作做得最好的应该是宋代。
宋代在各个领域都出现了相应的慈善组织,收养乞丐、残疾者和孤寡老人的有 “福田院”、“居养院”;收养病人的有“安济院”、“惠民药局”;收养儿童的有“举子仓”、“慈幼局”……这些都是官办性质的慈善组织和福利机构。
由于官府鼓励民间参与慈善活动,所以出现了不少由私人主持的有一定规模的慈善机构。
如著名理学家朱熹,曾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创设“社仓”,备荒救灾,地方政府拨给一定的平价粮,由乡间人士负责经营管理。
到了明清时期,民间慈善组织进一步壮大,几乎涉及所有社会领域。
当然,这与其经济来源较为充足不无关系。
捐助是明清慈善组织经济的主要来源,与唐宋时期由官方主导的慈善活动区别明显。
而且,这一时期慈善经费来源的渠道丰富,特别是到了清代,捐助慈善活动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参与群体广泛,当官的捐养廉银,士绅捐房产,地主捐田地。
明清慈善活动的经济来源,除了个人自愿捐资方式,还有“分摊集资”和“抽取提成”两种较为常用的办法。
分摊集资好理解,就是入会者平均摊捐款项。
而抽取提成,则是根据各入会者生意和收入的大小、多少而定,如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苏州“石业公所建立学堂兼办善举”,其常年用款便是采取抽提的办法,由17家石作坊议定,“每做一千文生意,提出二十文;每工一日,捐钱四文”。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有不少时候的捐款都带有强制性质,对不能及时捐付款项者有强制 “罚款”的规定。
如清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北京药行议定:每年正月初一要准时到会馆交银钱,“毋得迟延。
如午刻不到,罚银二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