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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有哪些规定

    一、办理接收规定: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2、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3、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5、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二、政治待遇规定: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2、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3、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4、按照规定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5、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6、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扩展资料

    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站)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各地要根据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人数和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服务管理机构,按标准和工作需求建设好附属用房,配备好工作用车。

    要按照中央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足额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根据军休干部人员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于严重缺编的要及时充实补编,对于超编的要逐步调整核减,服务管理机构中已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占用编制,按国家规定落实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

    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

    尤其要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军休干部反映强烈、工作责任心差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解聘。

    要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

    要引入社工服务机制,设置社工服务岗位,扩展机构服务功能。

    要下大力气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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