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情况说明
1.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跟据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内容调整吗
属于工伤的是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2.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是什么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如下:
(1)一类行业
①现行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②现行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③现行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2)二类行业
①现行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5%。
②现行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8%。
③现行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0%。
④现行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2%。
3.如何进行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呢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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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
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5.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跟据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内容调整吗
属于工伤的是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工伤办理程序: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6.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确定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
2%、0。4%、0。
7%、0。9%、1。
1%、1。 3%、1。
6%、1。9%。
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其相应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每一至三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7.工伤保险的费率是否有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是否浮动,由统筹地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征求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按国家规定确定本地区各行业费率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