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模板不采用招标情况说明
1.经批准可以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C【答案解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怎么处理
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扩展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3.政府采购项目哪些情形是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的,还是都可以不采用了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等可以不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规定: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招投标问题: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是什么意思
定标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一至三人(注:科技项目、科研课题一般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须有排列顺序。对于法定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无论采用何种定标途径、定标模式、评标方法,对于法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都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中标无效,招标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理,对于非法定采购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那么招标人如果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