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为有效成立的前提
1.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要件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合同法》第23条)。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
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
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合同法》第29条)。该承诺迟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
如甲向乙要约,乙的承诺发生特殊的迟到。甲不依法向乙为此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成立;甲向乙发送承诺迟到的通知,但因传达故障乙并未收到,合同不成立。
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在承诺使用快递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地正确方法。
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431343131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才生效。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否则即使流转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合同有效成立有5个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如精神病患者等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无效;租地者未经出租人同意也未经合同约定就将其租用的土地再转租出去的转租合同无效(因为租赁人没有权力将所租赁的土地再行出租)。②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当前许多乡村出现的强制农民将土地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工商企业的行为是无效的,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也无效。③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比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买卖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将耕地长期出租给工商企业用于非农建设(以租代征)也违反法律,因而签订的流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④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即合同必须具有互为有偿性和目的合法性。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承诺的有用要件是什么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需在合理刻日内作进场达到要约人。 要约中确痘匾舻刻日的,承诺理当在确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痘匾舻刻日的,若要约以对话体例作出,承诺理当当即作出(但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若要约以非对话体例作出,承诺理当在合理刻日内达到。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头计较。
信件不曾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头计较。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腿獠½式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起头计较。
第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本色性变换的,除要约人实时暗示否决或者要约剖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换外,该承诺仍为有用,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换的,为新要约。有关标的、数目、质量、价款或酬报、履行刻日、履行地址和体例、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体例的变换,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色性变换。
第四,承诺的体例理当合适要求。承诺理当以通知的体例作出,通知可所以口头的,也可所以书面的。
按照生意习惯或者要约剖明可以经由过程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暗示承诺。 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如不美观承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那么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神通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承诺达到要约人的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初度时刻,视为承诺达到要约人的时刻。 法令、行政律例划定或者当事人商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理当确认收讫。
承诺人收到要约人的收讫确认时,承诺视为已经达到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按照生意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的行为,只有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 格。受要约人的承诺行为,可以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是由于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的 目的即是为了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因此,承诺只有向要约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发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予以'同意的意思表示,因而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 约的内容相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 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 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 内容为准。”
可见,认为变更承诺有效的前提是要约人不及时表 示反对,这在法理上应认定为是对非实质性变更的认可,双方达 成了合意。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当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时,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 达要约人。
超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 为新要约。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如果要约中提出受要约人必须以某种方式作出承诺的,则与要 约不符的传递方式将导致承诺无效。
如果要约中虽然规定了某种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一种 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快捷的方式来承诺。通常认为,如果受要约 人采用一种比要约所规定的方式更为迟延的方式传递的,则要约 无效。
如果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合同法》第22条 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 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所谓通知方式,是指明示的方 式,既可以是口头,又可以是书面的方式,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 照法律规定。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的,则行为属于承诺的方式,可以不采取通知的方式。比如要约人 在要约之中规定,“如同意要约,请直接发货”,此时受要约人就可 以通过发货的行为来作出承诺。
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吗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吗,承诺的要件有哪些: 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吗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发生之时也就是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合同因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
传统上还有三种形式,一种交*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有的同志认为,交*要约,同时表示属于要约、承诺的特例,是互为要约人,互为承诺人。
意思实现慢属于承诺的表述方式,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来表明承诺。 1、交付要约。
交付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
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
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由于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因此将此种特别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同时表示。
同时表示与交*要约本质上相同,交*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 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买卖于条件适合当事人双方之意时双方同时拍手,可对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当事人同时表示同意。与交*要约一样,同时表示亦应作为合同成立的特别方式之一。
3 、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
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则需要告知。 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货物等。
二、承诺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理论通说,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这需要说明三点:其一,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人,不具有承诺资格;其二,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其三,承诺之所以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既可以从要约的拘束力角度解释,也可从要约人的意思解释。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条规定揭示了承诺的内容要件,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所谓内容一致,具体表现在:承诺是无条件的同意,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要约(或称反要约)。
但承诺的内容并不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或完全等同,即允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但合同法第31条又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由此可见,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是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约人对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通知。
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则该行为也构成承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承诺的行为主要是指作为,如供货商于收到订货要约后径行发货。
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承诺的,也可以作为承诺方式。
6.为什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效时。
承诺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发生之时也就是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合同因对于的承诺而成立,所以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
传统上还有三种形式,一种交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 有的同志认为,交要约,同时表示属于要约、承诺的特例,是互为要约人,互为承诺人。
意思实现慢属于承诺的表述方式,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来表明承诺。 1、交要约。
交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 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
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
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由于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因此将此种特别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同时表示。
同时表示与交要约本质上相同,交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买卖于条件适合当事人双方之意时双方同时拍手,可对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当事人同时表示同意。与交要约一样,同时表示亦应作为合同成立的特别方式之一。
3 、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
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则需要告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