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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产业政策承诺书

    1.工信部对生产装备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是什

    是的,符合。

    国务院出台促进物流业发展9措施 降低路桥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 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

    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 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辆通行效率。

    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 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

    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

    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

    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 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

    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

    2.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

    不断提高我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节能环保,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和争取政策支持。(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

    监测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开展专题研究。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

    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四)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

    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和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进行协商对话,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八)根据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项工作。

    代表或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协调企业进口铁矿石工作,协调钢铁产品进出口工作。行使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资委委托的有关工作。(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钢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符合本会掌握的入会基本条件;(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享受本会在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业务、项目,协调有关生产保障、进出口,进行有关评审和推荐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执行本会行业协调的有关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如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按照对自动退会处理规定的条款逐条落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

    3.企业产业政策不符合怎么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公告正式发布了《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其目的是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所以前期是属于指导性文件,会指导企业,给予企业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申请,并未对不符合的企业进行相关的说明。后期是否会有说明,暂不知晓,也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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