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生活 > 教育
  • 总公司给分公司写情况说明

    1.总公司为分公司出具的独立核算证明怎么写

    分公司独立核算证明 XX税务局(分公司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我公司(公司全称),为XX分公司的总公司,营业执照号XX,税证号码为XX,位于XX省XX市XX地(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金XX,出资人为XX,主要经营范围:XXX,所有分支机构详细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为XX。 现我公司在XX地区成立的XX分公司,属我公司的第几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号XX,税证号码为XX,位于XX省XX市XX地(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金XX,出资人为XX,主要经营范围:XXX,主管税务机关为XX。该分公司的经营收入、人员、资产等与总公司无关,财务核算由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 特此证明。 XXXX总公司(公章)

    希望采纳

    2.总公司充许开设分公司证明怎么写

    总公司充许开设分公司,要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不是开份证明就行的,请你按以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