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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机密承诺书

    1.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有哪些内容呢

    “为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甲方(企业)与乙方(职工)达成如下协议: (1)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允许乙方接触和知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并负责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为保守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甲方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2)乙方应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严格遵守本企业的保密规定。 (3)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4)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5)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档,不得私自留存; (6)乙方调离甲方,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并把所有商业秘密资料移交甲方,同时承担不向外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保证在三年内不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 (7)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方有违反协议行为,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甲方承担 工作(乙方工作性质及内容描述),乙方在为甲方工作中将有可能接触、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该种商业秘密是由甲方披露给乙方或乙方在工作中自行获得(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的,乙方都有义务且乙方本人也同意对所有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基于此,双方经友好协商,为保守上述商业秘密,签署本协议:

    3.保密承诺书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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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者:德信诚经济咨询

    保密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及经济技术研究院保密工作有关要求,作为单位员工,本人对保密责任和义务作以下承诺:一、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企7a64e4b893e5b19e31333433623133业保密规章制度,严格做到:1.认真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不在互联网上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2.不利用非涉密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及移动存储设备等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3.不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以面谈、电话、通信等各种形式交流谈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4.不以任何形式私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5.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场所。6.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在公开发表的著作文章或对外公开的发布会及研讨会等活动中引用、透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7.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对外提供作为单位内部敏感事项管理的文件或信息。8.不在外事、社会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9.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企业保密规定。二、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的密件、密电在收发、登记、分办、送批、传阅、保存、归档的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企业各项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在岗情况下,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

    4.公司要求我签订商业机密的保密协议书,而且要求五年内不能从事与本

    首先解决你第一个问题: 你说的内容为竞业限制的内容。

    "五年内不能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相关行业的工作",这个条款本身就是无效条款,哪怕你签订了,也不用担心。因为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两年。

    这个你们公司的法务可能对竞业限制内容不了解,估计要被送回法学院重修课程了。 条款内容如下: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个问题是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 竞业限制补偿按照地域的不同的补偿方式也不同,你可以去搜索一下当地的相关政策。

    下面简要说明一下浙江省的竞业限制补偿,和宁波市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问题。 根据《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中规定:补偿费按照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根据《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规定: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第三:给你一个法律小常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 竞业限制的生效必须是支付竞业限制费。

    他不支付,那么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 第四: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费是两个概念,你还可以问企业索取保密费。

    5.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需要注意什么地方

    企业签订保密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否则该协议无效。 2、应在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含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如果企业不拥有法律界定的商业秘密,企业就无权对劳动者提出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的特点是: (1)从获取的渠道看商业秘密称其为秘密也就在于从正常的渠道无法获取,它与其他工业产权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它的获取渠道上是保密状态,它的存在状态也是一个保密状态,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无从得知。一旦成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点。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 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应有可应用性。

    即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 (4)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区别与专利、商标之处就是它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或国家执法机关以及民间组织加以保护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的。 3、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均应该明确期限。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职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是两年。 对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的合理期限的确定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合同中必须约定保密费或补偿费的金额且应当按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

    6.寻求业务员商业机密保密合同范本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 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 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认 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 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7.这样的保密协议可以签么,有问题么

    如果你一定要从事这份工作的话,可以照签,没有问题的。

    该保密合同中述及的乙方的责任及义务很多,但是甲方真正要追究你的责任则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乙方的诸多义务一般从业人员很少会违反,除非是故意打入甲方的商业间谍。

    即便你泄露了甲方的所谓“商业秘密”,甲方追究责任也需要拿出证据。你想想,他拿得出证据吗?非常难,除非他有专门的调查机构去调查这些泄密事件。

    举个例子,你把甲方公司的很多东西告诉我了,只要我替你保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甲方能耐我何?因为他根本拿不出证据。 甲方的这份保密合同只能是预防,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真正的好企业是通过待遇、环境、事业发展前景等建立企业文化,使员工真正为企业着想。

    8.投稿保密意见怎么写,商业机密保密协议

    如果员工真的不小心泄露了,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能索赔48万吗? 甲方: 乙方: 该专有信息价值80万 。

    省略 救济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保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十年内。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若乙方泄露,乙方需赔偿甲方不低于该专有信息价值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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