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1.幼儿园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怎么填
卫生保健制度 一、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为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利于幼儿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保护消化系统的功能,墙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特制定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一) 晨间入园 幼儿入园后积极参加班内教师组织的早操及早锻炼。 (二) 晨操 1. 按照班级顺序早操。
(小班一中班一大班) 2. 动作要符合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 3. 教师示范动作准确,幼儿动作到位 (三) 进餐 时间: 早餐 8:00 午餐 11:30 晚餐 16:30 1. 餐前不能剧烈活动,不能处理幼儿问题,保证幼儿愉快进餐。
2. 做到随吸随吃,不等待。对体弱儿精心照顾,先洗先吃。
指导肥胖儿童进食速度,细嚼慢咽。 3. 细心照顾每一个幼儿进餐,让幼儿吃饱、吃好、不催饭,鼓励幼儿进餐,使幼儿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不挑食、不偏食。
4. 幼儿进餐时,不扫地、不拖地、不做室内卫生,要保证室内环境清洁。 5. 早餐后引导幼儿用淡盐水漱口。
6. 中、晚进餐时,播放轻音乐,为幼儿创设良好的进食环境。 (四) 教学活动 1. 上下午个一次教学活动。
2. 教师认真备课,做好课前准备,在教学活动中渗透儿童保健常识。 3. 保育员按时配合教育活动。
(五) 喝水 1. 每天不固定喝水时间,随渴随喝。 2. 注意水温,夏季要晒凉,冬季要保温。
(六) 户外活动 1. 时间:有夏秋两季之分。 2. 保证幼儿户外活动的安全,教师要密切注意每一个幼儿。
3. 户外活动的内容要丰富,能够调动每一个幼儿的积极性。 4. 户外体育锻炼的目标明确,以本班幼儿体能发展水平为依据开展各种活动。
(七) 午睡 1. 时间14:10—16:10 2. 饭后幼儿安静散步。严冬季节依天气情况而定。
3. 按顺序脱衣服,摆放整齐。 (换拖鞋——解衣扣——脱裤子——脱上衣) 4. 保育员要为幼儿午睡创设一个安静的环境,做好午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事先拉好窗帘,夏季注意开窗通风,防蚊灭蚊,冬季注意保持室温。
5. 午检:下午班教师照看幼儿午睡,认真观察、巡视幼儿午睡,对幼儿的不良睡姿进行纠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健医生在幼儿午睡起床后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八) 午点 教师按时领取午点,将水果洗净后削皮,按量分发,注意引导幼儿保持桌面和服装的干净 (九) 夏、秋两季作息时间 略 二、健康检查制度 (一) 幼儿健康检查 1. 幼儿入园健康检查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入园时必须持“儿童如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及血红蛋白、肝功能(要求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化验单,针对有传染病接触史或可疑患病的儿童要检查胸透,体检结果正常并完整者方可入园。幼儿家长还要把幼儿的预防接种本、卡和记录一并交齐。
2. 离园儿童返园时健康检查 (1)在园儿童,凡连续离园3个月以上者,返园时必须进行肝功能测查 (2)对待特殊情况(短期赴外埠、出境、有传染病接触史等)的离园儿童,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必要地检查和检疫。 3. 转园儿童健康检查 (1)现在园需转园的健康儿童不需要重新体检,可持原(本)园保健医生填写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直接转园。
“儿童转园健康证明”自离园之日起未出本市且无传染病接触者,在2个月内转园有效,并需加盖公章。 (2)转园时,原(本)园保健医生须提供儿童“儿童保健记录(若入园时间不足1年者,应提供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
如提供资料不全,新接收单位可要求其重新体检。 4. 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每年5月妇幼保健机构为全园幼儿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格检查主要包括身高、体重、口腔、眼(4岁及以上儿童进行视力检查)耳、皮肤、心肺、肝脾、血红蛋白等,体检后及时作出分析、评价,向家长公布;每月11月幼儿测量一次身高、体重并进行口腔检查,做出分析评价。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的要求,做到测量方法正确,测量数值准确,确认填写不空项。 (二) 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
每天早晨9:30—9:45由保健医生对入园儿童进行晨间检查,每天上午 10:30—11:30做日常巡诊,幼儿午睡起床后做午检。做到六早: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 了解幼儿当日健康情况,尽早发现异常情况,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班上发现幼儿健康问题要及时通知保健医生,班上教师认真做好交接登记,保健医生做好相应的记录。 3. 晨检时应认真做到以下几点:一看、二问、三测、四访、五记。
4. 晨、午检内容包括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了解幼儿健康情况,班级登记因病缺勤情况。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做好发热、咳嗽、腹泻、皮疹、结膜充血、皮肤黄疸等重点症状的监测;调查了解学生缺勤原因。
5. 教师进行晨、午检后(应及时结合家庭自测情况),并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上报保健医。保健医认真填写《中小学校晨午检情况登记表》保健医根据辖区卫生、教育部门的要求将晨午检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6. 对于晨午检中发现的可疑病症,教师要及时带幼儿到医务室或隔离室,由保健医做进一步检查处理。对于。
2.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1]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 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 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 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 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
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3.我国《母婴保健法》对于婚前保健和孕产保健有哪些规定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4.国家实行免费的婚前保健理想的婚前保健是
婚前保健服务准备结婚男双结婚登记前所进行婚前医检查、婚前卫指导婚前卫咨询服务[1]
()婚前医检查
婚前医检查准备结婚男双能患影响结婚育疾病进行医检查
1. 婚前医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规辅助检查其特殊检查
检查性殖器官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需做阴道检查须征本或家属同意进行除处膜发育异外严禁其完整性进行描述疑发育异者应慎重诊断
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规、尿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性阴道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特殊检查乙型肝炎血清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衣原体检查、精液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 婚前医检查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素先形患者全部或部丧失自主能力代再现风险高医认宜育疾病
(2)指定传染病:《华民共传染病防治》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及医认影响结婚育其传染病
(3)关精神病:精神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重型精神病
(4)其与婚育关疾病重要脏器疾病殖系统疾病等
3. 婚前医检查转诊
婚前医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能确诊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检查单位填写统转诊单转至设区市级民政府卫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确诊结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检查单位原婚前医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填写《婚前医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婚前医检查结异议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 医意见
婚前医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检查事具《婚前医检查证明》并医意见栏内注明:
(1)双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及医认宜结婚疾病发现或双患重度、极重度智力低具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攻击危害行注明建议宜结婚
(2)发现医认宜育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重要脏器疾病及医认宜育疾病注明建议宜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传染期内、关精神病发病期内或其医认应暂缓结婚疾病注明建议暂缓结婚;于婚检发现能终传染发病期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具婚前检查医意见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预防、治疗及采取其医措施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尊重受检双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婚检定允许结婚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宜结婚情形
具任何种医意见婚检医师应向事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指导
婚前卫指导准备结婚男双进行殖健康核与结婚育关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1. 婚前卫指导内容
(1)关性保健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育指导
(3)受孕前准备、环境疾病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关疾病基本知识
(6)其殖健康知识
2. 婚前卫指导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指导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种系统服务象进行婚前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间少于40钟并进行效评估
(三)婚前卫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医检查结发现异情况及服务象提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象知情基础作适宜决定医师提宜结婚、宜育暂缓结婚等医意见应充尊重服务象意愿耐、细致讲明科道理能产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体检表签署知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