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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费用承诺书

    1.居间协议书样本

    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或者(大写)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日内支付报酬。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2.法律规定居间费用为多少点

    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过收费标准如果明显超过行业标准,且操作不符合行业规范,可以拒绝。

    扩展资料

    报酬支付的前提:

    一、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1、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2、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3、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4、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

    5、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受益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的义务

    1、支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

    2、由于有了居间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居间费用

    3.合同未约定具体居间服务费金额,居间服务费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 务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若在合同中未约定居间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的,首先可与 客户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如果协商不了的,则依合同有关条 款或曾经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如果合同并无条款对此有涉及的,双方也从 未有过其他的交易,则按当地的市场价格及中介公司的劳务合理确定。

    4.中介佣金协议、中介费用协议、协议书等.

    你好!根据法律,你这种情况所提供的行为属居间行为,所涉及的合同被称作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中,应约定,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复。

    5.居间活动的费用如何进行界定及收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 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 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做了很大 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 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 “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 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

    上述法律规定正是 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

    “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 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 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 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

    建议能够在 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按每次计),咨询费,按巳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 在有了法定 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 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

    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 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 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 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 权益,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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