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育部: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金楠东2020-07-28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天津发布《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该规定,党组织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和4名专职保安员,并根据师生员工总人数进行增加。学校门口应24小时值守。学校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安装电子围栏。学校应在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位置设置机动车车阻装置,在学校大门、易受车辆冲撞的区域设置防冲撞设施。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将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应联入全市视频监控网,报警信号应有效接入公安机关,实行“一键报警”。学校应在校内重点部位增设“一键报警”装置。学校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
通知指出,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五个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