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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谣惑众

    一、战时造谣惑众罪如何认定呢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

    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 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2、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3、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

    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4、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二、如何处理“造谣惑众和谎报险情”等的人

    谣惑众”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开制造和散布谣言,欺骗、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煽动闹事”是指利用某些事件、纠纷等,为达到某种目的,煽动群众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理这类事件往往比较复杂,首先应查明情况,揭露真对上当受骗的人进行说服教育,对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行为的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是指故意编造火险、水险、地震或他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制造混乱的行为。

    在处理谎报案,要注意把故意谎报同由于过失错报险情的情况区别开来;也要某些人出于急切之情,故意夸大险情的情况区别开来。谎报险情仅是那种明知自己报告的情况根本不存在,而故意“报告” 的行为。

    对此,要及时戳穿谎言,说明真相,并将谎报险情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罪体 行为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行为是造谣惑众,动摇军心。

    这里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战时在部队中公开或者私下用口头或者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故意制造、散布谎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 时间 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平时有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2、罪责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四、为何修改战时造谣惑众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作了修改,主要是取消了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

    这样修改,是考虑到《刑 法》第四百三十三条原规定战时造谣惑众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勾结敌人造谣惑众,而战时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性质是投 敌叛变,行为人主观上有投敌变节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敌效劳的叛变行为,可以以《刑法》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论处。此 外,取消死刑后,本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与《刑法》第三百七 十八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相比,仍能够体现军法从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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