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句子 > 句子
  • 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

    一、战争与和平法的关于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1583-1645)出生在荷兰,当过律师、检察长。1618年因卷入政治与宗教冲突而被捕入狱,被判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逃往法国。在流亡期间,他完成了《战争与和平法》。1645年他因航海而遇难。格劳秀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是国家的基础;主权国家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为维护国家主权而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除《战争与和平法》之外,格劳秀斯的另一著作《海洋自由论》也对近代海洋国际法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格劳秀斯关于人与自然的思想

    在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中,必要的上帝是其逻辑起点,上帝创造了万物并赋 予他们不同的属性。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先验和经验两种方法都能证 明;自然法源于人性,即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礼物,因而信仰与理性是 可以兼容的;法律分为两类,自然法与意志法,意志法又有神意法和人意法的区别。 论及自然法与意志法的关系,他认为神意法包含自然法,而自然法则是人意法的基 础和准则。格劳秀斯还阐述了生命、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并重点描述了人类从 共有物权到私有财产的演变。他试图协调现代理性的新见解、新方法与传统的宗教 信仰之间的矛盾。 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原则的思考,对他构建系统的国际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 作用。

    从自然法强调的人类共有物权和人的本性渴望正义中,他推导出了他的海洋 自由思想和正义战争理论。海洋自由缘于海洋是人类的共有物,它是人性与人之自 然权利的体现。正义战争理论强调并非所有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正义战争离不开主 权国家与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二者缺一不可。战争中保有仁义与节制是高尚的正 义行为。格劳秀斯的努力在国际法领域得到广泛认可,他已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 之父”。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作为过渡时期的特殊思想,它兼具保守与进步的双重 特性,表现出内容上强调个体性及自然权利,来源上突出理性与信仰交织,方法上 重视理性主义方法论,价值取向上时有普世原则与民族感情相冲突的多维特征。格 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尽管还没能完全摆脱神学的影响,但它将人性、理性与自然法 紧密结合,首次在近代提出自然权利的理念,对自然法的近代转型起着开创性的作 用;同时,它在国际海洋法、国际战争法领域也产生了重大的现实影响。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