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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家本

    一、沈家本在历史上是如何记载的

    近代最著名的法学家是沈家本(1840-1913)。

    字子惇,别号寄择。清归安(今浙江吴 兴)人。

    光绪进士。曾任大理院正卿,修订法律 大臣,法部右侍郎、左侍郎,资政院副总裁。

    他系统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沿革得失,热心研读资 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坚持改革法制必须采取“会通中西”的原则。曾被当时法学界誉为“法学泰斗”。

    他受命主持删改了《大清律例》,制定了带有资本 -主义性质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法典法规。著有 《沈寄校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等。

    二、沈家本(请假了),是真的吗

    真的,我在一个文件上看到的,是个诏书形式的文本上面。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

    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

    1、清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1840年8月19日),沈家本在浙江湖州城南编箕巷出生。其父沈丙莹,其母俞氏。

    2、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沈家本5岁(湖州人习惯称呼虚岁六岁,比实际年龄大一岁,下同)。其父沈丙莹考中进士,补官刑部,为陕西司主事。

    3、清咸丰四年(1854)前,沈家本未满14岁时,已与母亲俞氏随父亲在北京居住。 4、清咸丰六年(1856),沈家本16岁,回故乡湖州参加童试获取秀才资格,后又去北京。

    5、清咸丰七年(1857),沈家本17岁,其父母为他订下婚事,女方是起居注主事郑训方之女儿。其父亲改官都察院山西道监察御史。

    6、清咸丰九年(1859),沈家本19岁,在北京为下一步考举人获取功名而努力读书。他对郎兆玉《周官古文奇字》纠错,编写了《周官书名考古偶纂》。

    现存沈家本最早的诗《咏史小乐府三十首》是那年那年所作。其父亲沈丙莹外放为贵州安顺府知府。

    7、咸丰十年(1860),外国联军侵华。居住在北京的沈家本,两次逃难到西山。

    8、咸丰十一年(1861)三月,沈家本离开北京,与母亲俞氏和弟妹前往贵州。同年,六月初到贵州铜仁府,时其父亲沈丙莹是铜仁府的署理知府 9、同治元年(1862),沈家本客居湖南长沙。

    其父亲在贵州官场失意。 10、同治二年(1863)四月,沈家本与母亲等家人离开长沙,再次赴贵州,于六月来到贵阳。

    时其父亲沈丙莹出任贵阳代理知府。 11、同治三年(1864)正月,因父亲沈丙莹官场失意,全家离开贵州,沈家本随父亲踏上回浙江之路。

    到上海时,沈家本与父亲分手,遵父命北上去京城任职,开始刑曹生涯。 12、同治四年(1865)六月,因要回籍参加乡试,沈家本请假赴浙江。

    同年八月,在杭州参加乡试后,榜上有名,获取了举人功名。 13、同治五年(1866)四月,沈家本从家乡回到北京,到刑部销假。

    当年,参加礼部会试名落孙山后,在北京与山东候补运同陈瑞麟之长女成婚。此后,继续在刑部任职。

    14、同治九年(1870)四季度,沈家本的母亲俞氏和父亲沈丙莹先后去世,沈家本向刑部告假回湖州为父母守制。 15、同治十年(1871)四月,沈家本在湖州丁忧期间赴福建福州,时其姐丈潘霨任福建布政使。

    在福州过了重阳节后返程回浙江湖州。回湖州后,为父母寻找坟地,安葬父母。

    湖州名士陆心源为沈丙莹撰写墓志铭。 16、同治十一年(1872),沈家本结束释服,于四月从上海乘船北上回北京。

    此后,他继续在刑部从事刑曹生涯。 17、光绪六年(1881)除夕,沈家本的姨丈沈桂芬去世。

    光绪七年(1881)正月,沈家本为沈桂芬守灵。此时,沈家本已与徐世昌(菊人)相识。

    18、光绪九年(1883)三月,沈家本又一次参加礼部会试,其三弟、五弟也参加该次会试。四月,会榜揭晓,沈家本终于榜上有名,中了进士。

    中进士后,沈家本仍奉旨以五品郎中官衔继续留在刑部任职。 19、光绪十年(1884),沈家本在浙江湖州购房,从潘姓家购得甘棠桥直街住宅一座。

    20、光绪十二年(1886),沈家本的《剌字集》刊刻成书。尽管此时沈家本已经以律鸣于时,但他仍在刑部任职,为一介司员。

    21、光绪十六年(1890)闰二月,沈家本跟随刑部侍郎薛允升随扈东陵。 22、光绪十九年(1893),沈家本第十次参加京察,取得上等名次。

    同年八月,朝廷有旨,沈家本简放天津知府。八月二十日,光绪皇帝在勤政殿召见沈家本。

    同年九月,在赴天津前,沈家本的长女与汪大燮在北京成婚。十月,沈家本离北京,先到保定参拜藩臬两司,于十一月初一到达天津。

    23、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时,沈家本在天津任知府。 24、光绪二十三年(1897)夏天,沈家本由天津知府调任保定知府。

    25、光绪二十四年(1898),中国发生“戊戌变法”运动时,沈家本在保定任知府。当年,保定发生“北关教案”。

    26、光绪二十五年(1899)九月,沈家本在北京接受光绪皇帝的召见,“得旨著仍在任以道员尽先即补”。时年,沈家本59岁(虚岁六十岁),写下了思乡的《寄示云抱》组诗10首。

    27、光绪二十六年(1900)春,沈家本从北京回保定。当年,义和拳运动声势甚大。

    随后,八国联军侵华。那年,沈家本先是被擢为直隶通永道,后暂署直隶按察使。

    不久,又被升迁为山西按察使,但未赴任。外国联军占领保定后,九月初一,沈家本与藩司廷雍等官员被外国联军拘禁。

    九月十五日,廷雍等人被外国联军所杀。沈家本虽免一死,但一直被拘禁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清政府在《议和大纲》上画押后才释放。

    释放后,沈家本即踏上前往西安之路。 28、光。

    三、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视法理学研究 清朝末年,为了适应改革法制的时代需要,沈家本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

    他把法理学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导。要明法必须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径就是提倡法理学研究。

    沈家本认识到近代各国法律著作浩如烟海,在庞杂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学家只有“会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归一”,寻找到切中时弊的药方。 沈家本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

    法理学从战国时期最为发达到清朝法学逐渐衰落。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纪昀(晓岚)所编纂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不仅所收法律书目甚少。

    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视法学为无足轻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沈家本认为,及时恢复和发展法学,在清朝末年尤为必要。

    沈家本已经觉察到,法律和法学发达与否,与政治关系极大。法学盛衰与政治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 一、“法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法学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导致政治盛衰,也能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二、沈家本意识到,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主导因素仍然是政治。

    政治腐败,就会产生“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的现象。历史上法学繁盛时期,都是与统治者重视法律、提倡法学分不开的。

    为了推动法学的发展,沈家本极力主张恢复律博士这一官职。沈家本渴望法理学能够在中国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谓“宪政”上。

    沈家本对于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但是他没能说明法的产生与阶级斗争的关系。他不仅从表现形式方面探讨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极为重视法的内容与作用。

    认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且实行法治要以仁道为宗旨。他种思想明显是与“恶法优于无法”的论调有别的。

    他的法权统一的思想批判了封建主义等级特权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而且认识到不应以法律泄私愤,这是很难能可贵的。

    他和许多儒家贤哲一样,也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同时他也十分重视执法的问题,持平执法,不仅会弥补恶法,而且也会使社会安定。

    而这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取决于执法者。所以他很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确立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 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变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

    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积极学习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学界也是“名流辈出,著述日富”。

    沈家本以此说明西方法学确有可学之处。沈家本提出法学研究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

    为了使修律能够符合清末统治阶级的需要,沈家本明确提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

    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他反对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坚持下,它们也在大清律中被废除了。对于在菜市场上执行死刑,他也极为愤慨,认为它是对于社会没有好处的。

    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对比附,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体现,这说明他的思想在当时之先进与正确。改良监狱,认为应该是感化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影响,继承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以仁统法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末期极端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观点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沈家本负责修订的新法,虽然由于“礼教”派反对而大多数没有被颁布实施,但他在法学上的建树是应当肯定的。

    四、沈家本是什么时候开始主持变法的

    1900年以后,英、日、美、葡诸国在与中国续订商约时曾表示,如果中国律例与东西各国改为一律,即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为此,清廷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保举“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随后沈家本与伍廷芳一起被推荐保举修订法律。

    1904年5月15日,经过他与同僚近两年紧锣密鼓的筹备,修订法律馆开馆。开馆后主要翻译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并整理中国法律旧籍。

    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大清现行刑律》中。

    在新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典中,有《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

    五、清朝的著名法学家是谁

    沈家本像 沈家本,字子悖,别号寄簪,浙江归安(今湖州)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是清末著名的法学大家,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奠基者。

    从1 864年起便入清朝刑部任职,历任刑部直隶司、陕西司主稿、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管理提调,后又任刑部侍郎、法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主裁等职。沈家本长期莅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法典与刑狱档案,熟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对中国古代法律史料作了系统的整理和考订。

    同时又热心研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接受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研究《大清现行刑律》,在刑法上做了重大贡献。

    六、谈谈沈家本实行资产阶级法治的主张

    清朝末年是中国古代法学向近代法学转变的重要时期。

    沈家本在这一时期负责主持修律工作,大量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学的成果,这使他的法学思想迅速向近代化发展。由于沈家本在法学方面的长期探索和杰出贡献,所以他的法学思想的近代化在中国法学近代化的历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笔者翻阅了沈家本的部分论著及今人对沈氏的研究成果之后,认为沈家本法学思想的近代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沈家本吸收并阐发了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思想 权力分立的法学思想是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一思想在沈家本之前已有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人在中国作了初步的传布。

    康、梁等人要求变法维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在中国实现“三权分立”的法学思想。沈家本在康、梁等人传布的基础之卜,对此思想做了更加具体的阐述。

    沈家本借清朝末年最高统治者不得已而同意实施宪政的机会,积极主张在中国实现政刑分离,司法独立。他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的《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中指出:“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

    他认为:清朝官制“以行政而兼司法”,不符合推行宪政的要求.他主持制定的《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各审判衙门“独立执行”司法权,行政主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沈家本还从中国历史卜寻找政刑相分的依据,他认为:“成周官制,政刑权分。

    教官之属,如乡师、乡大夫、州长、党正,各掌其所属之政教禁令,此持政权者也。刑官之属,如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掌其所属之讼狱,此持刑权者也。”

    “近日欧洲制度,政刑分离,颇与周官相合。”他认为:汉、唐至宋代,“刑部隶于尚书省,乃行政之官,大理则裁判之官。

    汉代刑狱掌于廷尉,尚书出纳王命而已。唐时大理断狱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

    宋时刑部设审刑院,大理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是其时中书为行政,大理为司法,刑部特于中书、大理中间作一枢纽,惟有详议纠正之职,而初不干预审断之事,其界限尚分明也。”

    元代“不设大理寺,始于刑部置狱”,“司法、行政遂混合为一。”明代虽然重新设置了大理寺,但“天下刑名皆归刑部,大理寺不过复按之而已”,从此“司法行政混合之制”,“不可复分矣”。

    清代因袭明制,司法行政“遂为纯一混合之制”。沈家本还借《名臣奏议》中周林等人的评论,指出了元、明、清时期行政官和司法官职掌权限混合的弊端,并认为:“混合之制,古人早议其非,不自西人始也”。

    在清朝末年的时代背景下,沈家本吸收并阐发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思想,冲击了中国古代君权至亡的封建法学思想,促进了中国法学的近代化。 二、沈家本吸收并实践了西方近代部门法学方面的理论 中国古代的法学家没有提出过同于西方近代法学中的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学方面的理论。

    古代法典都是刑法、民法等法律混合编纂的渚法合休的形式,没有根据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的不同而编纂的独立的刑法典或民法典。西方近代部门法学方面的理论和按部门编纂的法典传人中国之后,中国始有人倡议按部门制定法典。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曾率先提出:“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门。其民法、民律、商法巾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

    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且各种新法,皆我所夙尤,而事势所宜,可补我所未备。

    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在这里,康有为已要求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各种部门法律,但他对部门法学的理论尚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阐述,也未能付诸实践。

    沈家本主持修律后,才对部门法学的理论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阐述。沈家本在《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中对中国古代法典的特点和专定刑律的必要性作了论述。

    他认为:中国”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现在兵制既改,则军律已属陆军部之专责;民商及诉讼等律,钦遵明谕,特别编纂,则刑律之大凡,自应专注于刑事之一部“”在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卜奏中,沈家本沦述了刑事诉讼律的重要性及历史渊源。

    他认为:“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盖刑律为体,而刑讼为用,二者相为维系,固不容偏废也。中国第有刑律,而刑事诉讼律向无专名,然其规程,律文中不少概见。

    李悝《法经》有《囚法》、《捕法》,《唐律疏议》谓:《囚法》即断狱律,《捕法》即捕亡律。此即刑诉之权舆。

    汉魏以降,篇目迭更,亦暨宋明,代有修改。其中如告劾、传覆、系囚、鞠狱、讨捕、斗讼诸律,规定綦详。

    我朝钦定《大清律例》,亦列诉讼,断狱、捕亡等目。是中国未尝无刑事诉讼律,特散见于刑律之中,未特设专律耳”。

    在《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上奏中,沈家本对民事法律的重要性作了论述。他认为:“司法要义,本匪一端,而保护私权,实关重要。

    东西各国法制虽殊,然于人民私权秩序维护至周,既有民律以立其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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