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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原保护

    一、草原的保护与利用有哪些内容

    第二十一条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要合理使用草原,防止退 化。

    要以草定畜,调整畜群,实行轮牧,合理安排季节牧场,实行 统一转场,禁止滥牧、抢牧和过量放牧。要建立草原保护利用责任 制,并根据资源特点,制定保护利用草原的具体规划,合理配置畜种,发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草原资源。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部门应按照当地草原类型和产 草量确定合理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山地草原和草甸类草地利用率 应逐步控制在50%—70%,半荒漠、荒漠类草地利用率应逐步控制 在50%以下。

    第二十三条合理利用割草场。县级人民政府畜牧部门应规定 当地割草场的封育、采种、割草时间以及留茬高度和刈割强度,草 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不得抢采、抢收。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 积极调制储备干草,推广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新技术,建立储 草库。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滥垦草原。

    草原使用者 经草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垦少量草原,主要用于种 植饲草伺料,其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十五条已经开垦的草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 人民政府审定,限期退耕,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 开垦后引起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 (二) 因土壤脊薄、灌溉无法保证和气候不适宜等原因,致使 农作物产量很低的; (三) 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 (四) 开垦牲畜转场牧道的; (五) 开垦配种站、棚圈、饮水点等畜牧业生产设施附近草 场的。

    第二十六条在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药材、草皮、沙土等, 生产组织单位应制定计划,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当地县级草原监 理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规定数量进行,并做到随挖 随填随培植,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严禁使用破坏草原植被的工 具和方式采挖。

    生产或者收购部门应将产品收购金额的5%—10% 返还畜牧部门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进入草原采药者,必须持有畜牧部门与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核发 的采药许可证,并向县级草原监理部门交纳药材资源管理费。

    草原 使用者可优先采挖。对数量减少的涂材资源,严格控制采挖。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 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 植物。

    第二十七条在林地放牧,应严格遵守《森林法》和有关法 规,防止损坏林木,并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直 属林场更新和封山育林时,应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 排。 确定封山范围、时间和割草法。

    幼林郁闭后,允许继续 放牧。在灌丛草地放牧,必须严格管担和保护草场上的灌木。

    草原使用者在使用的草原上应积极营造防护林、固沙林、词料 林及其他林木,实行林草结合。第二十八条积极防治草原上的鼠虫病害,加强经常性的病虫 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生物防治方法,加强联防联治。

    在草原上狩猎,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禁 止猎取捕食鼠虫的鹰、雕、猫头鹰、椋鸟、沙狐等益鸟益兽。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防止污染 水源和牧草。

    在草原开矿、筑路和进行其他建设,应当处理好废 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保护植被,保障人畜健康。 第三十条对草原上的转场牧道、桥梁、水工程、配种站、剪毛站、药浴池、围栏、棚圈、草场界标和牧工住房等,必须严加 保护。

    第三十一条禁止机动车辆离开固定公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 坏草原植被。对随意辗压出来的便道,应予封闭。

    因地质勘探等需 要离路行驶的,须经当地草原监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

    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各地应根据 当地火灾易发期确定防火期。

    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破坏草原。因生产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疫病 污染等需要烧荒时,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

    发生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军民扑灭,查明 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 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型草原地区建立有科研或者经济价值的草地类自 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草原上乱建坟墓。建坟区域由当地民政部 门会同畜牧部门统一划定。

    二、什么是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的草原保护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 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开垦草原。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 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 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自治区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草畜平衡核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进行 一次,并落实到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

    第三十一条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 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 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 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依法实行退耕、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 制度。

    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不得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第三十三条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 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检查。

    第三十四条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地: (一) 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 (二) 坡度20度以上的; (三) 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 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 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 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人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查堵外出或者进 人草原地区采集发菜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草原上 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野生植物的管理 工作。禁止采集和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

    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严禁在草原上进行非法捕猎活动。

    禁止在草原上买卖和运输鹰、雕、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 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野生动物。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或者征用草原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应当有草原环境保护方案。

    第四+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 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 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 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 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管理,防 止废水、废气、废猹及其他污染源对草原的污染。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接受调查处理,并立即 采取补救措施。

    三、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 标的高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深刻认识本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 施的目标责任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加大工作 力度,确保规划从蓝图变成现实。 (二) 强化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创设、规划选址、项目报批、用地保障、资金安排等各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加快重 点工程项目落地。出台词草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降低草产品流 通成本,促进草牧业健康发展。

    大力推进草牧业领域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PPP)模式,提升草牧业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 运用 好“互联网+”等手段,提高草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水平。

    (三) 强化依法治草。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关加强立 法、严格执法的新要求,落实《草原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加强对草原征用 使用审核审批的监管,严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 加强草原执法监督 和管护员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巩固草原生态保护建 设成果。

    (四) 强化科技支撑。坚持用先进科学技术指导草原保护建设, 加强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注重先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 用。

    提升牧草良种覆盖率和自育草种市场占有奉,推广人工种草、草田轮作、草畜配套、草地改良、天然草原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草 原灾害综合防控等实用技术和机械设备 (五)强化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草原保护建设在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弘扬爱草、护草、种草的绿色发展理 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保护建设的良好氛围。

    当前,要 着力推进树立大农业发展观念,把草原保护建设与农业结构调整、畜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牧渔结合、种养加 一体化发展。

    四、草原保护草原情况如何

    草原。

    到2020年,全国天然草原鲜草总产草量达到 10. 5亿吨,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重点天然草原超载率 小于10%,草原超载过牧情况和退化趋势得到遏制,草原生态 环境得到改善,草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增强;初步建立以基本草原保护、承包经营、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原生态补 助奖励机制、草原监测评价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草原休养生息 保障制度。到2030年,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60%,重点天然草 原超载率小于8%,基本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功能显著增 强,形成完善的草原休养生息制度和草原保护体系。

    五、什么是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 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 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 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纳人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基本草原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 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 保护基本草原的社会监督,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 行为。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技术扶持等 措施,建立基本草原长效生态补偿机制和多渠道增加基本草原建设 投入机制。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草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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