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延期举证范文
合同纠纷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您好,一般的合同纠纷主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具体如下: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e、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f、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g、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h、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i、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j、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k、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因建设工程延期开工造成合同纠纷
您好!
根据您的陈述,这种情形下,有工程过程中的相关签证及相关票据,要求按照变更后的价款结算合法合理。
可以参考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向对方主张结算。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购房合同纠纷如何举证,怎么举,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进行举证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很多人都会签订合同来确保双方的利益。
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民事纠纷,那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原告需要举证吗?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举证证明已交付货物的责任,买方负有举证证明已支付货款的责任。
卖方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应当履行按照约定付款的义务,买方主张已经全额付款给卖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为原则,但亦有例外,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诸如口头的即时买卖合同。
随着新兴支付方式诸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基于非现金交易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于是否已经支付货款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并不一定是原告举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谁举证
劳动合同纠纷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谁作为谁举证”的制度。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⑷考勤记录;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合同纠纷:一审中被告因未收到通知被法院认定为放弃辩护权,
首先,更正楼主一个概念,民事诉讼中没有辩护一说,只有诉讼代理行为;
其次,一审法院在被告没有接到开庭通知的情况下直接缺席审判,是不合法的;
再次,二审中申请笔记鉴定法院没有支持,这没什么不妥;
针对楼主的问题
1.这规定显然不合法;
2.没看懂问题,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只有极少数例外情形才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3.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笔迹鉴定,但可以以审判程序不合法、剥夺被告诉讼权利为由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另外,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书面选择协议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就行。
至于本案,建议楼主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举证通知书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现将当事人举证的有关事项,予以告知: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当事人举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据。
五、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七、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八、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九、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开庭 日前)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十一、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十二、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勘验、鉴定的;4、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经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调查取证的线索不明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十五、人民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十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