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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法院工作政协提案范文

    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根据宪法第3条、第67条和128条等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

    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

    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光荣使命。 一、当前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多,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好形式,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也不可否认,发展中的人大监督工作必然也存在不少自身问题以及与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权不相适应的情况。

    首先是监督内容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恰当、合适的形式,努力把这种冲突降低到最低或最小程度,把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

    因此,需要比较清楚地界定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损害司法公正和效率。例如,人大对法院询问和质询权应有所约束,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事项一般应限于法官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是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

    其次,对于个案监督问题。司法界和学界多数持否定意见, 地方人大的同志多数持肯定意见,也有的认为必要但应当规范。

    人大监督必然会涉及个案,但不应以纠正个案为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透过一些个案中的异常现象搞清是否存在违法腐败行为,进而发现司法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是否胜任。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之内,即需要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法律程序规定。

    (一)人大应尊重与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人大对法院有监督权,但应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要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监督目的,又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人大监督权的范围有多大,监督应采取什么形式和手段,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1.对人的监督,即监督法官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行为。

    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即可予以罢免、撤职、免职等。 2.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法院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一旦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即可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

    比如,目前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严重,使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人大就应当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支持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法律,改变司法体制,从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预。 3.对司法政策的监督,即监督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否围绕维护稳定、发展、繁荣这个大局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如果发现司法政策和国家根本任务结合不紧密,甚至相脱节,人大就可以监督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调整司法政策,必要时可以就当前司法工作重点做出决议。

    (二)人大应善用监督权。法治国家的理念要求国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的活动都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日常生活。

    当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也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缺乏法律约束、规范的个案监督,极易造成监督权逾越司法权,从而破坏“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与人民法院共同分享司法权力”的法治原则。

    (三)人大应悉心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过多的、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的个案监督,必然导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经常就个案的审理去向人大汇报,这就有可以使权力机关事实上成为司法机关的“上级”,从而与宪法确认的司法独立的原则不符。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

    政协提案怎么写???

    一、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政协委员的责任感是写好提案的前提

    提出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和神圣职责,我们要想用好权力、尽到义务、履行职责,首先要有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认真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提高观察和思考能力是写好提案的基础

    学习,是政协委员永恒的课题,国家在发展,世界在前进,知识的更新速度也正在加快。“活到老,学到老”,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更好地了解掌握党的政策,了解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在善于学习,借鉴书本知识和历史经验的同时,还要学会深入调查研究和向有经验的老委员请教,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真实情况,反映各界人士的愿望和呼声,多渠道、多侧面地收集相关信息,把实际情况真正搞深、搞透、搞准确。“实践出真知”,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观察和思考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现问题和问题的关键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从而写出高质量的提案。

    三、结合本职和群策群力才能提出精品提案

    我们提提案,既不能只为“完成任务”,也要避免“即兴之作”,而要出“精品”。“精品提案”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具有宏观性,反映大事;二是要具有准确性,言之有据;三是要具有可行性,建议具体;四是要具有规范性,便于处理。

    政协委员都是来自各行各业、各个界别的精英和代表,素质高、知识丰、专业精,这是我们的优势。只要我们能够认真关注、主动了解地方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重大社会活动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等信息,并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充实自己,丰富知识,更新观念,开阔视野,提高认知层次,锻造理性思维,即可见微知著。再加上我们的集体资源,群策群力,就能提出“精品提案”。

    提出“精品提案”,既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需要对相关的情况了解和具备专业知识。这就出现了两个矛盾:一是政协委员一般都是兼职的,这要求委员们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参政议政的关系;二是“隔行如隔山”,对自己本职、本专业、本行业以外的情况和知识掌握得不多。既要干好本职工作,又要参政议政写出精品提案,这是一对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首先是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也要安排时间做好参政议政的工作,这就需要一种奉献精神。但二者之间也有着结合点,这个结合点就是结合本职工作撰写提案。

    四、选准角度,掌握时机和找好切入点,让提案更好地得到采纳

    我们提案的目的,是被政府采纳,是让问题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

    一是选题角度要准。提一件提案,首先要考虑这件提案要解决什么问题,有一个中心思想。选择提案题目应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难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题目要求小求准,观点要求深求新,不能过于大。标题要醒目,简短鲜明地表达主题,让人一看就注意,令其非看不可。

    二是掌握好时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又要考虑到政府当前的承受能力,要力求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找好切入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材料认真分析,精心推敲,针对点明确,力求所提建议和对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四是表述要清楚、明了、简洁。“把紧要话讲出来,把重要的理点出来,把关键的数抠出来”。有话则多,无话则少,不能把提案写成研讨文章,提案内容要充实,既有看法,又有办法,做到一事一议,表意明白,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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