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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因公外派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工作后,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

    单位为因公外派人员缴存的在国(境)外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规定列支。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前是在职职工的,待结束驻外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因公外派人员规定执行。

    十万火急:因公外派期间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首先,外派期间同样需要遵守员工守则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如果员工有所违反,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你们仍旧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合同到期,视同一般员工处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留用。如果无法联系,可以根据其填写的个人信息尝试多种方式进行通知,如电话、邮件、快递等,你们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比如所发出邮件的打印件,发快递的底单,需要注意的是,发邮件时你需要在邮寄物品项目中明确标注:《解聘通知书》等能明确显示内容的字样。

    以此后已然无法联系的,可正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有信息、证明需打包留存备用。

    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因公外派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工作后,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

    单位为因公外派人员缴存的在国(境)外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规定列支。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前是在职职工的,待结束驻外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因公外派人员规定执行。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因公出国

    (一)派员出国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因公派员出国必须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要有明确的业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一般性的参观、考察活动。

    申请派员出国考察技术设备,应是引进比较先进的设备,并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的或成交额较大的项目。 出国进行技术培训,应是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条款对培训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出国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应是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在外开展综合性贸易洽谈会、展览会等大型活动,由市外经贸委或贸促会事先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审批确定。

    必须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选派出国人员,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人数。不得派同一单位两名以上负责人参加同一团组出访,党政机关干部和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技术培训团组。

    (二)出国任务的报批程序和手续 我市派遣因公出国团组的单位,凡属各县(市)、区的,直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具体由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承办);凡属本市市属的单位,向各主管部门请示。 派遣单位的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派员出国的任务、目的和理由; 2、前往国家、地区、访问城市,预定派出时间和在外停留时间; 3、出访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或职称、对外身份等; 4、对方邀请单位和接待单位、费用来源; 5、其它应说明的问题。

    派遣单位还须认真填写《宁波市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呈报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准确,要详细如实报告出访计划和经费开支情况,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外事办负责承办)或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同时行预审查。 派遣单位办妥上述手续后,将书面请示、《呈报表》、外方邀请函电等有关出访材料(一式两份)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经审批同意后,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因公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由外派劳务公司持有关材料报市外经贸委,经市外经贸委审批同意后,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三)出国任务报批应注意的问题 1、本市参加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自治区组团出国的人员,须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予以确认。

    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本省及各市(地)、省级各部门之间联合组团或借调人员出国,不再办理出国确认手续,但组团单位要事先征得派人单位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我市派遣人员为副县(局)级以上干部,仍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确认(由市外办具体承办)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2、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派往我市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出访事项,派遣地区或部门可以书面委托市审批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应聘或自行到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地人员,应出具经过公证或劳动部门鉴证的招聘书或合同、协议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3、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用(借用半年以上),或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访参加与其专业有关的活动。

    其出国手续,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用或借用单位办理。 上述人员每次出国,派遣单位都应说明必需派出的理由。

    4、严格控制夫妻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一同出访。对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员确因业务需要一同出访的,应说明其在出访中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需一同出访的原因和理由后,方可办理出访手续。

    5、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按外交部外发[1998]31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持用因公普通护照。 其任务审批手续为:由该企业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报上级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无归口管理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人员,应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通过企业注册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当地有因公出国(境)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并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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