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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纠纷备案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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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解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便于公司对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更好地控制法律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及时按规定将案件情况、处理措施等内容向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并指导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高度重视重大法律纠纷的备案工作,法律事务室分管领导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1)涉案金额超过 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

    (2)合资合作、土地出让、对外担保类案件;

    (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4)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备案。一是立案阶段,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15 天内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二是案件审结阶段,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当自案件审结之日起 15 天内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报公司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委托代理情况等; (二)案件分析评估;

    (三)处理措施和效果;

    (四)案件审理结果;

    (五)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由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公司备案的文件应当由分管副总签发。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根据案情和工作需要,公司法律事务室有权要求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补充报备材料。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应当每半年对本部门及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未按规定备案或故意隐瞒、不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每发现一次,可对相关子公司、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制定说明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规范性文件报备的范围:凡是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 需要报备的材料:1、备案报告;2、正式文件;3、起草说明;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电子文本。

    一、不需要报备的有: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但在转发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

    2、单位内部文件;

    3、平行文,比如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发布的函;

    4、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

    5、上行文,也就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6、会议通知;

    7、领导讲话和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会议纪要;

    8、人事任免决定。

    二、报备的时间

    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

    法律法规报批准和备案的区别

    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

    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批准、核准和备案三者的区别是:1、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中的中小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

    审核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的因素。3、程序环节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核准制和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者备案一个环节。扩展资料:审批、核准和备案统称项目立项,是立项的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立项是根据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的。

    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

    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备案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备案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备份登记,备份在案,以便审查。

    备案并不意味着审查,并不必然导致审查程序的启动。如果备案机关认为需要审查,可以启动审查程序。

    如果有人对备案的内容提出异议或申请,备案机关就应当启动审查程序。 扩展资料: 备案大体分成两种: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

    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

    1、网站性质为个人,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个人签名)、照片。 2、网站性质为企业,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负责人签名+盖公章)、照片外加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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