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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场禁养猪圈拆迁范文

    猪场拆迁怎么补偿

    今年我国猪场禁养区拆迁工作一直在持续进行中,那么自己的猪场拆迁能补贴多少呢?养猪户对禁养区拆迁补贴政策可谓是非常关心的,下面小编将禁养区拆迁补贴主要补偿内容为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拆迁补贴主要包括 1、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3、停产停业的损失 4、合理的搬迁费用。 2016养猪场拆迁补贴标准 以天津宁河区补偿标准为例: 对猪舍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并按一定价格给予补偿;养殖户自行处置存栏生猪,政府按存栏生猪不同阶段每头猪给予一定补贴;对母猪产仔、育仔床按价补偿。

    补偿标准:全封闭砖混猪舍及附属设施:550元/平米;半封闭式、后跨及破旧猪舍:450元/平米;敞开式猪舍、保温板猪舍、简易棚300元/平米;母猪产仔、育仔床2500元/套。 存栏生猪补贴标准:母猪1000元/头、仔猪360元/头、育肥猪280元/头。

    禁养区猪场拆迁有什么补偿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

    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回避的问题。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式,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我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

    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

    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

    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养猪场能不能随便拆迁

    法律专家:养猪场不能随便拆 为了应付卫星土地检查,南粤大地掀起了一股强拆“违章建筑”潮,钩机在佛山、惠州、中山等地频繁地舞动着大爪,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这股热潮中,养殖业成为“重灾区”。 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名义下,国务院去年8月2日发布的鼓励发展养猪业的政策受到强烈冲击,一个个养猪场被强行拆除。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养殖业属于大农业,拆除建于耕地上的养猪场,本身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而且强制拆除是一种野蛮执法,完全不符合国际原则。 农业用地包括养殖 “建设在农田上的养猪场不能随便拆,因为养殖业也属于大农业的范畴。”

    针对广东大批养猪场正在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陈小君表示不解。陈小君认为养猪场不同于其他建筑,它可以看作是农地建设,这应该是被允许的。

    “耕地可以用来发展养殖业,但必须有一定限制。”陈小君强调,政府应该允许在耕地上从事养殖业,但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如果所有耕地都被用来发展养殖业,就会影响纯农业的收入。

    因此,需要对村集体进行约束,即将耕地转为从事养殖业的面积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要有一个节度。 对此,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陈建全律师持同样观点。

    他表示,在耕地上圈养猪,可以看作是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形式,以保护耕地为由进行拆除,其合理性值得推敲。如果不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将部分耕地用来从事养殖业,这是完全允许的。

    执法应向国际看齐 在此次强拆风暴中,行政部门完全没有给予养殖户一定的自拆时间,导致养殖户损失惨重。陈小君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公权介入强行拆除养猪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一种做法。

    她表示,政府强拆养猪场,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很可能会引起诉讼行为。因为养殖户和村集体签订了合同,而且并没有改变农田的农业用地性质。

    陈建全则从国际通用原则方面进行了分析。他表示,按照国际上通用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养殖户是经过农业部门许可从事养殖,或者这种养殖行为在当地已经形成一种惯例,那么即使养殖户存在一些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也应该对其利益进行保护。

    如果将其猪场强行拆除,就必须给予一定补偿。 “我国的立法还不健全,法治比较野蛮。”

    陈建全表示,即使是拆除违章建筑,也应该有一个程序和时间限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行政比例原则,行政部门应该选择一种行政成本相对较低的执法手段,强制拆除猪场严重损害了养殖户的利益,其执法成本过高,是不可取的。

    据记者了解,在对待养殖业这一问题上,与广东只是一拆了之且无任何补偿相比,香港显得十分人性化。它是通过推行养殖业“自愿交牌计划”,由立法会拨款,收回猪农牌照,将养殖业引入更加适合发展的地区。

    国家养猪限养区拆迁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国家养猪限养区拆迁赔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补偿。

    二、私有住房,房主除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拆迁补偿外,还可以依据被拆房屋所在区、县的区位要求获得区位补偿。 三、如果是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后,要求拆迁补偿。

    四、长期居住自建房屋,并且在拆迁范围内、外均无正式住房的,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五、住房困难户,只要经过认定的,就可以按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偿。

    六、非住宅房屋被拆除的,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如因重点工程拆除,则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来执行。

    七、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主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拆迁补偿,房屋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基础 八、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使用性质,按一定标准,获得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偿。 九、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原建筑面积的造价结合剩余期限,可以要求补偿。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十、因拆迁搬家,可以要求搬家补助费;如搬迁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按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

    十一、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管理人有权要求按照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或者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规划统筹安排。

    养猪场能不能随便拆迁

    法律专家:养猪场不能随便拆

    为了应付卫星土地检查,南粤大地掀起了一股强拆“违章建筑”潮,钩机在佛山、惠州、中山等地频繁地舞动着大爪,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股热潮中,养殖业成为“重灾区”。

    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名义下,国务院去年8月2日发布的鼓励发展养猪业的政策受到强烈冲击,一个个养猪场被强行拆除。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养殖业属于大农业,拆除建于耕地上的养猪场,本身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而且强制拆除是一种野蛮执法,完全不符合国际原则。

    农业用地包括养殖

    “建设在农田上的养猪场不能随便拆,因为养殖业也属于大农业的范畴。”针对广东大批养猪场正在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陈小君表示不解。陈小君认为养猪场不同于其他建筑,它可以看作是农地建设,这应该是被允许的。

    “耕地可以用来发展养殖业,但必须有一定限制。”陈小君强调,政府应该允许在耕地上从事养殖业,但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如果所有耕地都被用来发展养殖业,就会影响纯农业的收入。因此,需要对村集体进行约束,即将耕地转为从事养殖业的面积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要有一个节度。

    对此,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陈建全律师持同样观点。他表示,在耕地上圈养猪,可以看作是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形式,以保护耕地为由进行拆除,其合理性值得推敲。如果不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将部分耕地用来从事养殖业,这是完全允许的。

    执法应向国际看齐

    在此次强拆风暴中,行政部门完全没有给予养殖户一定的自拆时间,导致养殖户损失惨重。陈小君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公权介入强行拆除养猪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一种做法。她表示,政府强拆养猪场,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很可能会引起诉讼行为。因为养殖户和村集体签订了合同,而且并没有改变农田的农业用地性质。

    陈建全则从国际通用原则方面进行了分析。他表示,按照国际上通用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养殖户是经过农业部门许可从事养殖,或者这种养殖行为在当地已经形成一种惯例,那么即使养殖户存在一些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也应该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如果将其猪场强行拆除,就必须给予一定补偿。

    “我国的立法还不健全,法治比较野蛮。”陈建全表示,即使是拆除违章建筑,也应该有一个程序和时间限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行政比例原则,行政部门应该选择一种行政成本相对较低的执法手段,强制拆除猪场严重损害了养殖户的利益,其执法成本过高,是不可取的。

    据记者了解,在对待养殖业这一问题上,与广东只是一拆了之且无任何补偿相比,香港显得十分人性化。它是通过推行养殖业“自愿交牌计划”,由立法会拨款,收回猪农牌照,将养殖业引入更加适合发展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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