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为检验检疫谏言献策范文

    我为卫生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级加工的粮食、蔬菜、奶类、水产品、禽畜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第四条 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管理制度。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

    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第五条 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七)公安、规划、药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管理第一节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扶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

    市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实行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

    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其他农产品种植、养殖业户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检验制度,提供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具有产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出厂(场)的肉品应当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检疫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

    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第十二条 农产品种。

    物流3a什么意思,相关资料,表格,

    1.《物流技术》:杂志社主办,含全年目录、栏目介绍、在线订阅和大量物流资料。

    2.《物流时代》:以专业新闻报道和务实精神推动中国物流业发展 《物流时代》是国家发改委主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主办的国家一级刊物,是中国物流业界的核心期刊,在货主、货代、航(空)运、港口(车站、机场等交通运输枢纽)、公路铁路运输业、物流园区、第三方物流、物流技术设备和理论研究等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是货主及其他物流需求方与物流企业市场合作的服务平台,是业界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产品品牌、了解政策资讯、交通运作经验、探讨专业理论的载体。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民航总局、海关总署等部委的大力支持下,《物流时代》已成为国内乃至亚洲区内举足轻重的专业物流媒体,成为企业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动态、展示企业实力、提升品牌价值、拓展商业机会首选的强势媒体 《物流时代》为业界专业人士提供最具权威性、透视性、前瞻性、实用性的资讯与专业信息,架起了一条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

    《物流时代》以强大的行业人脉资源、完备的信息渠道、多层面的发行网络、独具商业价值的读者群体,得到了中国物流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广泛认同,已成为国内乃至亚洲区内举足轻重的专业物流媒体,成为企业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动态,展示企业实力,提升品牌价值,拓展商业机会首选的强势媒体。 以高含金量服务为物流企业提供更多增值服务 1. 渠道发行 本刊已经在全国建立起了代理站网络,这些代理站正在以良好的本地资源,将本刊的发行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刊发行量已达5万余册,发行面覆盖了我国所有省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2. 广告业务 作为一个物流供应和服务商推广业务、展示形象的阵地,我们为客户订制了丰富多彩的广而告之的手段。

    特殊版位、彩色拉页、彩色插页、订制版位、商情广告,以及栏目支持等灵活的形式,再加上日渐成熟的网刊互动模式,我们将为客户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广告服务。 3. 项目合作 我们每年通过举办会议、展览等大型公共关系活动的方式,搭建政策咨询平台、政企及供需互动平台、学术交流平台。

    政府机构借此获得了政策制定的信息,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因此增加了建言献策的渠道;物流需求企业借此获得了专业的服务信息,而物流服务商也因此拥有了业务推广的平台。 4. 理事团队 本刊已经建立并正在扩大理事团队的建设。

    我们为理事单位回馈了黄金广告版位及评佳选优候选提名等优质、全面、超值的媒体打包方案,为迅速创造企业影响力、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提供了最优质、最专业的服务。 3.《海西物流》:《海西物流》杂志系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现代物流航贸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35(Q)-0089。

    《海西物流》杂志立足海峡两岸,面向中国大陆、台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国家,致力于推动现代物流、供应链及港口航贸产业的发展,致力于构建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物流发展环境,致力于服务现代物流及其配套产业链,致力于为现代物流、航贸从业者和研究人员提供信息平台和增值服务。 《海西物流》杂志坚持“高端、主流、贴近”的原则,以独特的视觉角度和强大的物流、航贸行业人脉资源为依托,努力构造成为现代物流、航贸领域权威媒体。

    《海西物流》杂志面对海内外公开发行,尤其针对海峡西岸经济区、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经济区和东南亚华侨华人聚居区。读者主要包括港口、物流、运输、仓储、场站、货运、航空、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商、出口型生产企业、加贸和保税企业;物流、货运供应商,如港口设备、商用车、叉车、轮胎等生产厂商及其经销商;政府高层及有关港口、物流、交通、航贸主管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物流及相关行业协会等。

    《海西物流》杂志与海西物流电子杂志、海西物流每周电讯、海西物流网同属中瀛传媒旗下媒体成员,共同形成立体报道平台,为读者提供最新、最权威、最深入的物流、航贸经济报道,共同锻造在现代物流和航贸领域的影响力。 4.《环球物流》:是免费的电子期刊。

    本人暂时知道这么多,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至此 敬上。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