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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婚假、丧假、年假、产假的规定

    一、关于婚假的规定:

    1、员工结婚,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

    2、‍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旅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往返路途费用由员工自理。

    二、关于丧假的规定: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路途费用,由员工自理。 探亲假探亲假探亲假探亲假(本条可能是老法规定本条可能是老法规定本条可能是老法规定本条可能是老法规定,待核实待核实待核实待核实) 。

    三、关于年假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关于产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你所在城市的规定。

    女职工产假和婚假的规定都有哪些

    一、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那么,国家规定的产假又是多少天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关于婚假: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即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国家对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芳护理假15天 ?? 婚假 、产假 、护理假期(jia3 qi1)间;工资 、奖金(jian1 _gong1 zi1 _jiang3 jin1)照发 ?? 农牧民晚婚 、晚育的;减免夫妻双芳一年的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库呻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新疆执行的 探亲假期规定: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第五条 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

    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

    女职工产假和婚假的规定都有哪些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关于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特别假期是怎么规定

    一、事假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

    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 员工应被扣除的工资为:日工资*请假天数 员工当月应当领取的工资为:月工资—被扣除工资 当然存在全勤奖、餐补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对应的天数进行扣减。 二、病假 《劳动法》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婚假 关于婚假的时长,各省份规定不一,具体如下: 1、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2、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中规定了若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6、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一般婚假和丧假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地方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中对晚婚的一般有延长假期,具体天数各地不一。 7、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8、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这是我们公司对于员工婚假和产假的规定,合理吗

    是的按劳动法做了,但不全,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增加7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按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手术的,从手术当日起应给予两日有薪休假。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法关于丧假、婚假和产假的天数及假期薪资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对员工婚假、产假、丧假的规定: 婚假 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书后6个月内,可申请婚假。

    到达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0天。 员工在婚假期内,工资照发,所需交通费由本人自理。

    产假 正常生育,女性员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增加15天,工资照发。 自然流产,女性员工怀孕3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假期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可享受假期45天,工资照发。

    享受产假须及时交付医院的证明,并经审核后方予认可 。 丧假 遇有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丧亡的员工,可申请有薪丧假3天。

    遇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丧亡的员工,可申请有薪丧假1天。 路程据点按实际需要另加,由办公室核准。

    请假手续、权限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下班有关证明,经主管部门经理同意,交办公室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予准假。 员工因突发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在当日上班后二小时内用电话通知主管部门经理,说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然后在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关于员工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的相关规定在哪个法律法规里面 - 搜

    关于婚假、丧假和产假的法律规定

    【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如山东省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产假】:1.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有的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有的给一个月。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丧假享有的条件是,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所谓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此外,对请丧假范围的划定,有的地方规定除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丧假外,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丧假。凡是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劳动 请假/产假 婚假 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婚假是三天,对于晚婚的,还可以增加十四天的婚假,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二、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据我了解(可能不全面)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规定来执行,而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是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

    下面的法律可以作为个参考。《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施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法自行决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 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

    山东省许多单位规定:“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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