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现场勘验笔录范文
行政执法人员怎样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中所特有的证据,指的是行政执 法人员在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和现场检查时 所作的书面记录,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执法人员掌握这种笔录的制作方法,有利于完成工作任务,并 为自身的行为提供充足依据。 制作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中 发现的以下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案件现场情况、具体物件的情 况、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
在制作上述 笔录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必须对案件现场 以及具体的物件情况等进行准确、客观描述,尊重事实,切忌 主观夸大。 ②原则上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相关笔录的行政执法 人员的人数应当大于或等于两名。
③笔录的制作应当满足实时 性,即不允许事后补充记载。④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制作完成 后需要有相对人或者在场证人的签字,以确保真实;如果相对 人拒绝签字或者确实不能签字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
现场勘查笔录-什么是“勘验笔录?这里的勘验”让人不明白,谢谢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或出示,使每个参加诉讼的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如要求合理,确有必要的,可以重新勘验。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有什么区别
勘验笔录不同于现场笔录。
首先,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所制作,现场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制作的。
其次,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测为所作的记录,所反映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为动态的事实,而且往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的当时的情况。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难以取证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证据,因而其制作与适用自然也应当受到一些特殊限制。
人民法院应对现场笔录进行严格审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