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论文范文三篇
找一篇关于 恐怖主义对当今世界的危害 的论文
长期以来,恐怖主义以其血腥的暴力活动为显著标志,在世界许多地区制造混乱,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9·11”事件更是使这种活动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它以空前的破坏力、冲击力和影响力,给世界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国际关系、国际秩序带来深刻的变化;它也迫使世界各国再度聚焦恐怖主义,重新评估恐怖主义危害,并把反恐纳入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虽然恐怖主义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恐怖主义威胁并没有在国际反恐斗争的严厉打击下日趋减小。
仍不断发生的一系列恶性恐怖事件显示,恐怖主义威胁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在一些地区还不断恶化。由此可见,反恐斗争仍是一项十分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
一、正确评估恐怖主义的危害 虽然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只是极少的一小撮,但由于恐怖活动所具有的特性,使它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的刑事暴力犯罪,并影响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各个领域。 (一)恐怖主义危害不因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减少而缩小。
恐怖主义既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也不同于常规战争,它是一种“以小搏大”的极端不对称的暴力活动。这种“不对称”之所以极端,是因为它并不是军事作战中的不对称,而是恐怖组织有预谋地针对毫无防范能力的平民进行袭击的不对称。
这种“不对称”还体现在政府难以给予“受害群体”全面保护而防范这种袭击,也就是说,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把所有人都像保护要人一样地保护起来,不可能把所有民用建筑、设施都像保护使领馆、军事基地、政府办公驻地一样地安装各种防恐设备。由此可见,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与各国军队相比是“弱者”,但与它们袭击对象相比则是“强者”。
虽然说恐怖组织不断遭到重创,许多恐怖分子不断落网,但残余的恐怖分子“以小搏大”的危害并没有减少。这种“以小搏大”,可以通过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或交通工具里放置炸弹、大规模劫持人质、使用汽车炸弹、用导弹袭击民用航空器等方式实现。
在这些恐怖活动中,几个恐怖分子、几个炸弹、几枚导弹同它们所造成的伤害与影响可以说难以成比例。因此,我们评估恐怖主义的危害,不能仅仅因其人员的减少而放松警惕。
(二)恐怖主义危害仍在不断扩大。常规恐怖活动已经显示了它的杀伤性与破坏力,每年死于恐怖活动的人数有增无减。
与此同时,人们更加关注大规模杀伤性恐怖主义出现的可能。恐怖主义无视人类的任何道德规范,不受任何国际法约束,因此,它追求最具轰动、最具血腥、最具影响的各种恐怖活动方式,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直是其寻求使用的手段之一。
1995年造成10多人死亡、5000多人受伤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使人们更加警觉使用化学武器的恐怖主义;越来越多的放射性材料的走私活动,也使人们对包括“脏弹”在内的核恐怖主义的恐惧与日俱增;而在美国蔓延的炭疽恐慌更使人们忧虑生物恐怖主义的来临。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开放,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恐怖分子得到制造包括核、生、化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技术和制造材料的途径与方式也越来越多,亟需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与警惕。
“9·11”事件中,载满乘客和油料的大型客机撞向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的恐怖举措表明,恐怖分子在使用常规武器的同时,也在不断寻求新的更具危害的恐怖活动方式。一些恐怖组织逐渐超越传统,尝试高科技带来的恐怖效应。
它们在异地建立支持性网站,从事各种培训、宣传等活动;利用现代两用技术如全球定位系统、移动电话、寻呼机等进一步加强其恐怖活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非暴力恐怖主义的危害越来越大,信息恐怖主义就是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
当人们在享受现代化传播技术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当人们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时,恐怖主义也把邪恶的目光瞄准这一领域。他们不仅利用互联网结成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组织,利用网络的便利条件获取和发送各种信息、交流经验,利用网络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同时,他们也把这种支撑现代化社会的系统作为攻击目标:瘫痪网络、干扰攻击通信卫星等。
此外,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设施也处在恐怖活动的威胁之下。 (三)恐怖主义危害还在于它造成大范围的心理恐慌,影响经济发展。
恐怖主义主要特征有二:一是以滥杀无辜来追求更大规模的血腥效果;二是力图制造更大范围的恐慌效应。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与物质财产损失只是恐怖主义危害的一个方面,它的危害还表现在对人们心理的冲击。
虽然恐怖活动最直接的受害者只局限于案件现场,但人们由此所产生的心理恐慌则远远超过这个范围。因心理恐慌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全方位的:一是对政权的稳定有所影响,有时甚至造成政府的更迭;二是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人人自危;三是妨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一遇到事件便与恐怖活动相联系,造成交通中断、工作停止等状态。
而且,恐怖主义的危害还在于恐怖活动的放射性作用,极大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表现一,通过各种类型的恐怖活动,增加社会安全成本。
为防范恐怖袭击,各国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各种安保措施。这不仅使得人们工作生活的各种快。
谁能帮我写一篇有关反恐的论文
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祸害,它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妨害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①特别是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事件,其所带来的危害是空前的,也是绝无仅有的。如何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了目前法学理论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
本文将主要谈谈国际恐怖主义的相关国际法问题。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述一般讲,“恐怖主义”(terrorism)是18世纪后从法文“terreur”一词演变而来。
[1]一般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惟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惟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2〕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即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
2.国际社会反对恐怖主义的立法与实践目前构成有关制止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包括:一是由联合国或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有关公约;二是有关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三是各国政府自己制定的相关立法。2.1国际公约1937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上所制定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
虽然最后未能生效批准,但是它的影响深远,可以说该公约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基础。[3]20世纪60年代之后,空中劫机和破坏事件屡屡发生,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已经在民用航空领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五个公约和议定书。
20世纪80年代,反恐立法集中在国际海事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1994年12月9日联大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1997年12月15日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12月9日联大又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此外,2000年联大通过的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打击恐怖主义也有重要作用。2.2区域性国际公约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地区也积极地签订了本区域范围内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公约。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77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订立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
欧洲公约和美洲公约都确立了惩治国际恐怖活动的两项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987年亚太区际合作协会成员国签署了《惩治恐怖主义区域公约》,1993年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反恐怖主义斗争协议》等。
2.3各国政府从立法方面看,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2001年10月,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新的反恐怖法案,给予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多的权力,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等等。对于纯粹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追诉、如何惩处,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不应也不会轻易过问。
3.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3.1国家主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主权一直是国际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原则。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近年来,各国打击恐怖活动的行为对主权的冲击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思维是难以想象的。欧盟2001年9月21日批准的有关反恐怖法案中,决定采取的反恐怖措施共有37项之多,其中包括对恐怖主义及其行为实行统一的司法界定和量刑标准;建立全欧盟范围内对涉嫌恐怖活动人员实行统一的通缉令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司法机构对某一个或多个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员发出通缉令,它将在其它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各国都有义务对有关人员进行追捕,并引渡给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在欧洲刑警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恐怖武装力量等等。
这种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前所未有的。[4]笔者认为,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导致对主权的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限制只能建立在国际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而且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使是打击恐怖主义,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3.2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武力的使用9·11事件后,美国宣布将对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包括武力措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依据一些断定就可以随便地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这与当代国际法律框架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冲突的。不使用武力是在习惯法中确定的一般规则。
虽然使用武力的国家认为是在行使“自卫权”,因为《联合国宪章》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
形势与政策 恐怖主义结业论文2000字
“十二五”:大学生就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这一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对即将面临毕业和正在积极求职的毕业生而言,“十二五”期间,社会人才需求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如何研判当前的就业形势?实现就业,着力点在哪里?这些无疑是毕业生最为关心的话题。 “十二五”:大学生就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自2003年以来,大学生就业难一直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
正如很多专家和学者所指出的,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可以从供给、需求和供需匹配效率三个方面去分析。从需求方面来看,宏观经济形势无疑是影响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因素。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初始之年,分析“十二五”时期的经济形势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大学生开辟广阔空间 第一,农民工工资的快速上涨将会促使一些企业扩大大学毕业生的招聘数量。
农业税费的降低、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最低工资法的逐渐完善等因素导致了最近几年农民工工资有明显加速增长的趋势。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经济蓝皮书》提到了,2003年以来农民工工资以年均10.2%的速度增长。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学生初次就业工资水平增长缓慢。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有些企业势必会加大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
在一些农民工和大学生替代性较强的行业(如酒店服务业),这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最高。 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将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广阔空间。
在“十二五”期间,国家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和其他就业群体相比,大学生整体素质水平较高,理解和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强,因此,他们在上述新兴产业中就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三,社会保障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也将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便利机会。“十二五”规划对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倾斜,加强医学人才特别是全科医生培养,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
要实现上述目标,国家需要大批社保、医疗方面的管理型和服务型人才,这有利于解决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第四,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也将为大学生就业开辟新渠道。
“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特别提到,要“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在过去的2010年中,富士康跳楼事件、南海本田罢工事件等从不同侧面说明了当今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在“十二五”期间,诸如此类的事件可能还会发生,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非常艰巨,政府、工会和企业都会加大对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的需求,如劳动关系专业、民法专业,等等。 经济发展转型亟需大学生提升竞争力 第一,发展低碳经济会影响某些传统行业的规模扩张,进而影响这些行业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
“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到,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在“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将会是某些国家部门的工作重点,很多小规模的煤厂、电厂、水泥厂、造纸厂等将会被关停。
这将加重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第二,人民币升值不利于出口导向型企业的发展,这也会给大学生就业造成负面影响。
“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与此相关的内容是,“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过去的2010年中,人民币升值对出口导向型行业的影响已经凸显出来,服装、玩具、机电类产品的出口形势越来越严峻。
如果资本项目在“十二五”期间完全放开的话,人民币将会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这是大学生就业在“十二五”期间面临的一个较大挑战。
第三,金融部门的对外开放可能会压缩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
众所周知,金融部门是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阵地。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将从两个方面对大学生就业造成影响。
首先,外资金融部门的进入会挤占国内金融部门的市场份额,从而缩减国内金融部门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数量。其次,外资金融部门的经营效率较高,它们进入国内市场会迫使国内金融部门提高效率、裁减冗员,这也会影响大学毕业生在金融部门的就业。
从总体形势来看,笔者认为,“十二五”期间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从专业结构来看,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民法及跟节能环保、新能源相关的专业面临的机遇较多;金融、外语及跟传统制造业相关的专业面临的挑战较多。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葛玉好) 1 从大的和共性方面来说,有发展就会。
谁能帮我写一篇有关反恐的论文
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祸害,它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妨害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①特别是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事件,其所带来的危害是空前的,也是绝无仅有的。如何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了目前法学理论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
本文将主要谈谈国际恐怖主义的相关国际法问题。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述一般讲,“恐怖主义”(terrorism)是18世纪后从法文“terreur”一词演变而来。
[1]一般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惟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惟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2〕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即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
2.国际社会反对恐怖主义的立法与实践目前构成有关制止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包括:一是由联合国或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有关公约;二是有关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三是各国政府自己制定的相关立法。2.1国际公约1937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上所制定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
虽然最后未能生效批准,但是它的影响深远,可以说该公约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基础。[3]20世纪60年代之后,空中劫机和破坏事件屡屡发生,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已经在民用航空领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五个公约和议定书。
20世纪80年代,反恐立法集中在国际海事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1994年12月9日联大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1997年12月15日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12月9日联大又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此外,2000年联大通过的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打击恐怖主义也有重要作用。2.2区域性国际公约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地区也积极地签订了本区域范围内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公约。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77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订立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
欧洲公约和美洲公约都确立了惩治国际恐怖活动的两项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987年亚太区际合作协会成员国签署了《惩治恐怖主义区域公约》,1993年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反恐怖主义斗争协议》等。
2.3各国政府从立法方面看,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2001年10月,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新的反恐怖法案,给予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多的权力,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等等。对于纯粹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追诉、如何惩处,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不应也不会轻易过问。
3.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3.1国家主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主权一直是国际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原则。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近年来,各国打击恐怖活动的行为对主权的冲击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思维是难以想象的。欧盟2001年9月21日批准的有关反恐怖法案中,决定采取的反恐怖措施共有37项之多,其中包括对恐怖主义及其行为实行统一的司法界定和量刑标准;建立全欧盟范围内对涉嫌恐怖活动人员实行统一的通缉令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司法机构对某一个或多个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员发出通缉令,它将在其它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各国都有义务对有关人员进行追捕,并引渡给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在欧洲刑警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恐怖武装力量等等。
这种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前所未有的。[4]笔者认为,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导致对主权的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限制只能建立在国际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而且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使是打击恐怖主义,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3.2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武力的使用9·11事件后,美国宣布将对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包括武力措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依据一些断定就可以随便地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这与当代国际法律框架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冲突的。不使用武力是在习惯法中确定的一般规则。
虽然使用武力的国家认为是在行使“自卫权”,因为《联合国宪章》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
论文:谈谈你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与理解
月6日晚,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在于新加坡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117届全会上隆重宣布,英国首都伦敦获得2012年夏季奥运会主办权,从电视画面上可以看到伦敦人民喜悦地从座位上跳起来,高举双手,彼此拥抱,甚至热烈盈眶,这不禁让人想起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时的情景。
然而,伦敦所面临的情况却迥然不同于北京,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7月7日8时50分,伦敦地铁站和公共汽车上发生连环爆炸案,死亡人数达70人之多,另有700人受伤。
昨天还是欢天喜地,今天却已是生离死别,惊恐和担忧布满心头。这样出人意料的悲惨结局倘若是在电影里出现尚难以让人一下子承受,何况是现实生活中,且对某些人而言又是“身临其境”。
伦敦爆炸事件只是近几年出现的恐怖活动中的一件,只不过先是申奥成功,第二天即遭受恐怖袭击的时间安排让人颇有感触。然而就在伦敦发生爆炸案不久,埃及也同样发生了爆炸事件。
一下子,世界似乎没有了安宁之地,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生恐怖事件。但是,究竟是谁制造了这一起起的连环爆炸案?他又是出于什么目的?针对的对象到底是谁?如何正确地对待恐怖袭击、解决恐怖主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不仅留给了布莱尔、忙于调查此事的伦敦警方和埃及警方,它也留给了全世界纷纷提倡大力反恐的国家,以及热爱和平的人民。
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一个具有浓重政治色彩的概念。往往附着于某个意识形态。
通常用来描述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来对抗普通平民或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是为了特定的政治或宗教目的。恐怖主义没有一个准确的全球性的定义。
目前这个词更多地被发达国家所应用。 自冷战结束以来,比较活跃、影响比较大的有以下几种: 1. 奉行民族分裂主义的恐怖主义。
这种恐怖主义的组成主要是极端民族主义者、自治主义者和分裂主义者,即独立倾向较强的民族派别,其运动的主要目标和奋斗方向是实现国家分裂,争取民族自治。 2.新法西斯主义的恐怖主义。
这个派别奉行反动的种族主义,突出的表现是仇外、排外,其袭击对象主要是外籍工作人员。在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表现得比较突出。
3.国际贩毒集团搞的恐怖主义。他们的活动一类属于相互争权夺利的仇杀,一类是针对有关政府部门的报复性暗杀活动。
还有一些是曾经活跃一时的派别,像日本的“赤军”、秘鲁的“光辉道路”和意大利的“红色旅”、斯里兰卡的“泰米尔猛虎解放组织”等。这些组织都打着“革命”旗号,到处搞恐怖活动,是比较经典的恐怖组织。
但是到了90年代以后,有的已经消失,有的尽管还存在,但是难成气候。 4.邪教性质的恐怖主义。
1995年在日本东京发生的地铁毒气事件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它是由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一手策划的,在东京地铁施放了连希特勒纳粹分子都拒绝使用的沙林毒气,造成5000余人中毒,70人昏迷不醒。
此次事件被国际反恐怖专家形容为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的预演。 伦敦爆炸案显示,恐怖活动呈现几个新特点:一是恐怖分子年轻化,嫌犯多为20岁左右,最长者才30岁;二是恐怖分子本土化,嫌犯多为土生土长的巴基斯坦裔英国人;三是恐怖活动开始趋于分散化、网络化,呈现出各自为战的迹象。
这几个特点对于世界反恐来说,是新的挑战。 年轻化表明恐怖主义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信念,它能吸引并迷惑青年人,让恐怖势力难以斩草除根。
本土化则表明,在西方国家接受教育并成长起来的第二代移民,对西方的民主价值观并不感到有太大的吸引力。 对恐怖主义的反思 是谁拉响了世界反恐的警报?当“反恐”作为一种相对而生的独立行为存在时,即意味着“恐怖主义”的完全成立。
反恐的措施越多、越完善,世界上倡导反恐的国家越多、范围越广,则相应地意味着恐怖主义的实力越强大,以及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态度的越坚决。 从震惊世界的“9·11”事件到伦敦、埃及发生连环爆炸案,世界各国都把反恐提上重要日程,任何一个国家都认为自己可能成为恐怖主义下一个进行恐怖袭击的对象,于是专门组建军队进行反恐,反恐俨然成了一件可能随时准备投入战斗的大事。
但是,恐怖主义也并没有因此而消失,相反进行恐怖袭击的方式越来越出乎人们的意料,我们很清楚恐怖主义始终处在暗处,恐怖分子的脸上没有任何的标记标示着他们的身份,这不禁让人想起中国的一句古话:明枪易躲,暗剑难防。走在大街上,我们身旁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恐怖分子,他在背包里放置一个仅重几公斤的炸弹就可能成为其进行恐怖袭击的工具,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防不胜防。
事实也证明,即使是军事实力排名世界第一、称霸全球的美国也没能阻止恐怖分子的恐怖袭击,且恐怖分子一出手就是针对美国的重量级机构——世贸大楼,其采用飞机以自杀行为撞击大楼的方式也令世人为之瞠目。拥有世界最强军事实力的美国尚且如此,何况其它国家?是不是所作的都是徒劳无功的努力,而只是没有任何把握的因为不得不做而做的准备? 目前,没有事实证明恐怖分子的恐怖行为只是一次性行为,即对一个国家只进行一次恐怖袭击,主要靠措手不及来争取进行恐怖袭击的有利时间。
虽然,如美国等一些。
关于航空恐怖主义的论文
关于暴力恐怖犯罪的特征 从暴力恐怖犯罪的活动和学者关于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暴力恐怖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的主要手段是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所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
恐怖犯罪经常使用的犯罪方法是杀人、爆炸、绑架、劫持人质、劫持航空器、武装袭击、制造骚乱、投毒、放火等,为了成功地进行恐怖犯罪,为恐怖犯罪筹集资金,恐怖主义者还经常进行抢劫银行、盗窃武器、证件和汽车等其他犯罪。他们对机场、铁路设施、民间盛大节日的大型集会、军事设施以及跨国公司办公大楼投放炸弹,突然袭击,他们绑架或暗杀有社会影响的人物,进行杀人或爆炸犯罪时,所针对的受害者经常是不确定的,所以,被害者常常是无辜群众,其中有不少是妇女和儿童。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他所著的犯罪学一书中引用了一组统计数字,他说:自1966年起,恐怖主义者的活动大幅度增加。1968年至1970年间增加了一倍,1970年至1980年又增加了一倍。
1968年至1980年共发生恐怖事件6700件。其中多半发生在西欧,直接受害者中约有40%的人是来自北美地区。
1968年至1980年内有3668人死于恐怖分子之手,7474人受伤。这就是说,十几年间有一万多人死伤于恐怖活动中。
这只是恐怖活动有形的社会危害。针对为搞民族分裂而进行的暴力恐怖犯罪,这位犯罪学家说道:民族恐怖主义者旨在搞民族分裂,或使一个民族脱离与另一个民族群体的合作。
世界上总是会有一些少数民族,在社会、政治、语言和宗教方面,认为他们受到了歧视、压迫。因此,他们就追求所谓的文化和政治的自治。
民族恐怖主义者想“凭空”在一夜之间实现社会和政治变革。除了这些极左的恐怖主义者之外,极右的(法西斯、新纳粹)恐怖主义在意大利和德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其实暴力恐怖犯罪所造成的无形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是远远大于这些有形的危害的。因为恐怖犯罪活动,可以长时期的、在无数人的心理上留下阴影,对人们的精神、心理、道德和社会生活都带来巨大的影响,正象霍尔瓦蒂奇所说恐怖主义者运用精神和心理上的恐怖来诱发民众潜在的恐惧和不安。
2.犯罪具有政治的动机和目的。1937年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明确地把这种罪行列入可引渡罪,不作为政治犯罪,如不引渡,则必须起诉。
这实际上是从打击这种犯罪的客观需要出发从法律上做出的规定,把这种犯罪非政治化。从理论上看,在西方犯罪学理论界普遍把这种犯罪列入政治犯罪的范围。
因为恐怖主义使用暴力的动机和目的是政治性的,目标是反对国家和社会。正因为这种犯罪在理论上看是政治犯罪,由于它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大,所以,在实践上不按政治犯罪对待。
我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在谈到恐怖主义的政治动机和目的时,施奈德认为,恐怖主义者根据非常原始的、非黑即白的模式,将世界分成朋友与敌人。
善与恶两个部分。……这些恐怖分子意想通过暴力行动,唤醒群众的“革命意愿”、“暴力意识。”
恐怖主义者都以为通过他们的恐怖活动可以达到以下目的:让国家表现出软弱无力,并借此动摇群众对国家的信赖;诱使国家、政府做出过激的反应,借此把群众拉拢到他们一边;……恐怖主义者通过暴力行动达到宣传效果,借此招募新生的恐怖主义分子。恐怖主义者总是妄想达到上述目的。
在他们看来,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至少也可以引起某些民众的恐慌不安,从而对政府不满。使政府对他们表现出软弱,是他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
所以政府对待暴力恐怖犯罪绝不能表现出任何软弱,绝不能让暴力恐怖犯罪形成气候。因为恐怖主义就是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国家和社会。
恐怖主义者的暴力恐怖活动,虽然可以是直接针对许多不确定的目标,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攻击目标是某个政府。所以说暴力恐怖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政治性质的。
3.犯罪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受害人,而是公众舆论,所以,对施暴目标有特殊的选择。恐怖主义者在实行暴力的时候,一般是通过对某一个直接受害者的伤害来实现对另外一个目标的打击,从而迫使对方做出有利于他们要求的让步。
施奈德说,一般说来,一次恐怖行动至少涉及三个方面,即罪犯、受害者以及想通过暴力行动受到心理压力的真正的目标。这样的目标通常是某个政府,企图通过世界各国以及本国公众舆论,迫使这个政府采取符合他们利益的行动。
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恐怖主义者非常重视新闻媒介的传播。把新闻媒介看作是他们的生命,是他们的义务宣传。
一般说来,恐怖主义者无法取得预期的宣传效果。然而,新闻媒介对恐怖主义的戏剧化、情绪化的报导,加重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分量,促使社会在与恐怖犯罪作斗争中采取过激的反应。
另一方面,新闻媒介对恐怖事件添枝加叶地渲染,迎合观众、读者的兴趣,正好被恐怖主义者所利用,有的记者被卷入进去,甚至成为恐怖主义分子。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对他们所直接袭击的目标,往往进行特殊的精心选择,一般是选择对政府要挟较大,或者是能造成较大新闻,能在社会和公众中起到轰动效。
写一篇关于如何消除恐怖主义和恐怖袭击的议论文
议论文还是得用你自己的语言写不过首先你要知道,这是一个反人类的伪命题。
你想和恐怖分子谈判吗?不,你无法说服他们,他们手握的确实是真理。【他们的恐怖袭击一直都是师出有名,于以信仰建立为大,小事不为恶。
】那么答案很简单,消灭所有恐怖分子,焚烧与那种信仰有关所有,包括所有文化,甚至儿童,把种子摧毁于未萌芽的状态。等等,执行这一命令的人,是不是也成为了一种打着防范于未然的恐怖主义了呢?伊拉克是如此,科威特如此,古巴如此,以色列如此,纳粹如此。
我不是圣母,只是觉得你们出的议论题题目,太理想化太浪漫化。当然,如果以后有一种芯片可以把人洗脑,洗成良民,这样科幻化的思路是你想要的吗?但别忘了,就算那种芯片真的出现了,又是另一种恐怖主义了,能把你变成一只每天只会吃撒睡的人畜,这样的人畜是最理想的工作工具,不是吗?不再抱怨,不会思考,更不会反抗。
不过,有识之士会带领这样的一群人畜掀起一次反抗。这像不像每个国家的开国志?它们都是一样的以上就是为什么我说这是伪命题的原因,除非地球上就剩你一个人了,不然恐怖主义是不会被消除的。
求一篇论文
关于 恐怖主义对当今世界的危害的 论文 “9.11事件”之后,对于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的讨论和研究,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学界共同的热点。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本届年会,将反恐怖主义犯罪研究作为会议主题之一,是有积极意义的。纵观“9.11事件”前后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的各种反应,对于恐怖主义的愤怒和声讨是比较共同一致的,但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则差异很大,或者说分歧颇多。
美国政府宣布恐怖主义者发动的是一场战争,并且用战争的方式进行反击;一些恐怖主义者则宣称自己要发动“圣战”,对付美国的反恐怖主义战争;不少学者则认为恐怖主义行为是犯罪,是国际犯罪的新动向。此外,美国在阿富汗进行反恐怖战争,首先造成的是阿富汗平民的大规模逃亡。
他们之所以要逃亡,是因为他们感受到这场战争的恐怖性。现在,美国的反恐怖主义战争仍在进行,也很难料定恐怖主义犯罪已经得到了遏止。
要使我们的研究对于现实和理论都有一些实际的意义,有几个问题,即恐怖与恐怖主义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与战争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主义战争与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等,可能需要认识清楚。本文中,我无力对这些问题作全面的论析,只是想就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思考,以利于对于恐怖主义犯罪问题和反恐怖主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探索。
“9.11事件”之后,对于恐怖主义又有种种定义。如,张汝伦认为:“恐怖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恐怖行为不等于恐怖主义。
恐怖之成为主义,完全是由于它具有一些鲜明的现代特点:它有着明确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它经过精心组织与策划,充分利用了现代计算理性的缜密和科层制度的效率;它拥有巨大的财源,足以利用一切高科技手段造成最大的恐怖效果;它不择手段,不受任何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有意拿无辜百姓开刀,以恐怖手段使受害者屈服。”他把纳粹的大屠杀、苏俄的古拉格、美国在越南的地毯式轰炸和9.11事件都归属于恐怖主义,认为,“现代恐怖主义,有着明显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的特点。
无论是革命与反革命的恐怖,多数对少数和少数对多数的恐怖,冷战和热战的恐怖,还是种族灭绝与舆论一律的恐怖,都有明显的制度化特点。” 恐怖与犯罪 从战争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会误导我们仅仅从战争手段的层面去理解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的性质。
如果从犯罪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我们的认识就会进入另一个理论层面。 许多犯罪行为不具有恐怖性,但有许多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
许多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恐怖性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犯罪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任一方面都可能给受害者、目击者或事后知情者造成恐怖感。
而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如应处刑罚的轻重)倒不一定能决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恐怖性。即便是杀人犯罪,有的也不具有恐怖性,例如,在不允许施行安乐死的国家以安乐死方式致人死亡,就是不具有恐怖性的杀人犯罪。
而有一些轻罪甚至仅是违法的行为,却完全可以给人造成恐怖感,例如,窃杀他人禽畜并悬之于道途的行为就足以造成人们的恐怖感。犯罪行为给人造成恐怖感,不仅与犯罪本身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有关,而且很大程度上与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犯罪情节内容和结果内容等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范围等有关。
一个手持锋利的菜刀的人,如果他身处厨房或家庭之内,是正常的;如果他在街头奔跑,就足以让不少人感到恐怖;如果他是在航空器之中,他就会给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恐怖感,从而构成犯罪。这是行为与环境的关系。
“9.11事件”之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令全世界的人尤其是欧美人感到震惊和恐怖,则主要是现代传播工具过于先进造成的结果。将恐怖主义者制造的恐怖效果迅速扩大至全世界的是全世界的传媒工作者。
当然,施行恐怖行为的恐怖主义者预先料定了当代的传媒工作者会为他们完成这一扩大恐怖效果的工作。 认识到一些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及其复杂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恐怖和恐怖行为。
如前所论,恐怖行为导致恐怖感,但恐怖感的产生却不一定源于恐怖行为。所以,给人造成恐怖感的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地震、飓风、海啸、洪水、泥石流、火山喷发、森林火灾、旱灾、蝗灾、瘟疫、毒蛇猛兽给人造成恐怖感,显然都不是犯罪行为。进一步说,即便是人的给人造成恐怖感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甚至也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传媒工作者扩大了恐怖的感受范围,不论其主观动机如果,都不能认为他们是犯罪或违法。恐怖文艺作品(包括恐怖小说、恐怖电影、恐怖电视等)的创作者、制作者给人们制造了恐怖感,我们也不能认为他们是犯罪或违法。
认识非犯罪的制造恐怖的行为是有意义的。“9.11事件”发生后,不少人指出,这一恐怖行为是好莱坞恐怖电影⑤ 情节的现实翻版。
但美国政府显然不可以对有关的好莱坞恐怖电影的制作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他们犯有教唆恐怖主义犯罪的罪行。然而,这提出了一个犯罪防控方面的重要课题,应该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制造恐怖感的行为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