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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有好的申论范文

    在今年的两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手段与目的、责任与权利的辩证关系。准确把握这一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中牢固树立“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观念。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这就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每个人都责无旁贷。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在宏大的和谐社会建设工程中,个体的力量可能微不足道,但如果每个人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就能汇小流成江河,形成共建和谐的巨大合力。

    因此,促进和谐理当人人有责,构建和谐贵在人人参与。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强化责任意识,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尽责出力、添砖加瓦。

    只要每个人都坚持“诚信友爱、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原则,正确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团结进取的和谐局面就能形成,我们的生活就会更加美好。 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其享有者。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在于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感受到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只有确保人人共享和谐社会建设成果,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推动民主法制建设,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全体人民共享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 责任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

    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享有者,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只承担责任而不享受权利,也不可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

    人人有责与人人共享,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人人有责是人人共享的前提和基础,人人共享是人人有责的结果和归宿。

    人们的责任意识越强、履责行为越自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就越扎实、条件就越充分,人们所能享受的成果就越丰富。同时,人们所能享受的成果越丰富,人们承担责任的动力就越强、行为就越自觉。

    人人有责与人人共享是一个不断前进、永无止境的过程,统一于我们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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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改革乡村治理结构 九十年代以来,“三农”问题的凸现和村民自治在乡村社会的全面铺开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研究的两个重要议题。

    然而,这两个范畴所涉及问题的相关性却较少有深入的讨论。目前学界的研究大多则重与其中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忽视另一个方面。

    从政治学和政策学的角度来看,乡村自治与“三农”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因此,从农村治理模式和农村政策选择之间的互动关系来研究“三农”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当前乡村治理模式对村民自治的结构性限制 自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中国乡村治理基本上实行了乡级基层政府加村级自治和民主选举的治理模式。乡村民主自治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一种制度变革,其目的是在农村的最基层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通过村民选举为这种自治赋予“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内涵,以保障乡村的政治稳定。

    农村开始实行村民自治和基层选举以来,国家行政权威似乎是从乡村基层向上收缩到乡镇一级,村一级权威的来源也似乎是从国家行政权威转向了全体村民的认可程度。权威授予来源的改变无疑会使村一级决策向地方利益共同体的要求方面发展。

    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村治理的方式方法。 然而,在乡村自治和民主选举的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结构性的限制。

    如这种制度安排在实践过程中具有很强的行政主导性,自治权威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官僚化特性,表现为村一级权威来源的转移并不彻底,村党支部仍然是村级权力组织的核心;而村委会的权威仍然依赖于上级党政机关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县乡级党政机关对村级选举拥有具体的指导权,对引起争议的决定拥有实际的裁决权。

    另外,这种村民自治是一种乡村社会中最原始(基本上以自然村落为主的)也是最小单位中的自治,民主自治的功能只限于自治组织内部的利益调整。 总之,由于权威的依附性和自治规模的限制,这一改革更多是表象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

    由于相互隔离的、分散的单个行政村落的自治和民主选举自组织不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层面的政策选择,难以约束基层政府的行为,故而无法改变农民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弱势地位。政府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区别对待”政策没有因为村民自治和基层选举而得到改变,国家通过政府基层行政机构对农村社会的强控制治理模式也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

    所以在目前的情势下,中国乡村治理从人民公社体制向村民自治和村民民主选举体制的转型不能够彻底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在现代化和市场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发展困境。 政策结构和管理体制是“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首先,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农业生产主要依赖的要素仍然是土地和劳动力,地少人多的现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着农村人口的收入增长。尤其是近几年来,农用耕地总面积的递减在不断加快。

    此外,农村中的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以及产品的加工流通市场普遍发育不足,不能有效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人口,也制约了农业的经济增长和农村发展。 其次,从国家政策结构的层面看,因“赶超”发展战略长期积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对农村仍然区别对待的政策,造成农村的相对贫穷落后。

    在税负方面,“城乡差别”的税收体制使得了农民比城市人口承担了更多的税负。并且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外资企业的流入,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生产效率下降,发展速度回落,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减弱,从而也影响到乡镇企业对农村的反哺能力。

    在中西部地区有活力的乡镇企业更少,且生产效益差,对农村的反哺能力更为有限。但在这种背景下,在全国工农业生产的格局中,中央的政策仍然主要偏向于工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

    在全国范围内依然是“以农补工”的政策格局。 其三,从行政管理体制的层面看,由于财政权下放、行政承包、和压力型体制的强化,县、乡农村管理体制已经形成高成本运行的格局。

    县、乡级政府机构和行政人员普遍过于庞大并不断的自我膨胀,造成农民负担过重。乡镇体制建立之后,在缺乏有效管理和约束的情况下,乡镇机构和人员的急剧增加,维持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的费用也急剧增加。

    为了生存,乡政府必然需要增加“非规范性收入”以补贴财政支出,其办法是将这些财政缺口通过软约束的“统筹提留”、行政性收费以及各种名目的集资等方式强加在农民的头上。乡镇党政机构和人员的不断增长以及农民负担的不断加重,使得“三农”问题日渐凸显,农民与地方基层政府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不断升级和恶化,这种情况在中西部较为贫穷的地区尤为严重。

    以上三个方面是造成城乡贫富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而城乡差别对待的政策结构和高成本运行的县、乡镇管理体制则更具有本质性。在现有的差别对待政策体制下,农业作为弱势产业不能得到应有的政策保护,而且继续在为其他产业和城市的发展支付成本。

    现行的县-乡管理体制也将其高成本以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方式转嫁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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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论范文: 《根治“慢作为”为政府机关提速》 武汉市法制办传来消息,武汉市相关政府部门将采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来对付公务员的“慢作为”。

    在社会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系统在工作作风转变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比如一些干部作风态度差,中心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

    眼下,各级政府正在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公务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成为监督的焦点,然而公务员“慢作为”却因为种种原因一度被忽视。有人对“慢作为”这样解释:习惯于按部就班,不论问题的难易缓急,都是研究研究,请示领导后再答复,使一些当天可以处理的事宜不能迅速处理。

    其实,“慢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在本质上并没什么不一样。它们与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格格不入,与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损害政府的机体和功能,降低行政效率水平,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慢作为”比“不作为”、“乱作为”更可怕。 因为“慢作为”比较隐蔽,难以被察觉,即便被察觉了,也难以给予“定罪”。

    换句话说,“慢作为”就像是糖尿病,看起来没事,可实质上隐患大,并很可能会危及到“生命”,即政府机体功能的正常运转。 因此,对“慢作为”的治理势在必行,但更应该提前着手,趁在“病入膏肓”之前。

    如今,为了解决“慢作为”带来的危害,武汉市相关政府部门明确提出,将在系统内实施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凡本部门的事情,部门内任何一职员都要给当事人明确的答复并限时办理。这种为人民服务、对民众负责的态度和举措显然值得肯定和借鉴。

    然而,要彻底根治“慢作为”,仅仅依靠“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显然不够,还需要根据工作特点,找准薄弱环节,细化、完善公务员的相关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 比如,规范处理一些没有明确处理时限的工作;统一一些既怕不作为,又怕乱作为,公务员自身又把握不定的复杂问题的处理原则等。

    与此同时,各级监察机关作为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人们常说,社会在转型,政府需再造。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等。不管对政府的要求和目标如何定位,我们都可以看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讲效率,应该有责任意识,应该为人民服务。

    在政府具体行为的落实过程中,只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项制度有效执行的参照标杆,民意与政情才可能通过一些小小的平台实现无缝对接。 从这个意义上讲,细节造就现代政府。

    正如交易成本经济学大师奥利弗·威廉姆森所言:“行动在于细节”。 其实,民众衡量政府所提出的一项服务改革措施的标准很简单,就是看政府如何做,是否做得比以前更好,如果没做好如何实现改进。

    可以说,细节在时刻考量着每一个政府公务员的服务水平,也深深地影响着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现代化需要现代政府,现代政府推进现代化。

    中国告别了"短缺经济",但并不意味着告别了“短缺社会”,与现代化的经济社会相比,我们在许多供给上过剩的同时,却面临着许多“短缺”:短少信用、短少人才、缺少市场秩序等等。可对于转型时期的政府而言,缓解乃至消除社会"短缺"服务,为政府机关提速应该是其努力的最明确方向;而要实现这一切,就应该从根治“慢作为”开始。

    谁可以推荐一篇关于环境的申论作文给我,谢谢

    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变化,造成变化的根本就是人类。

    过去

    茂密森林,无际草原,湛蓝天空,清澈小溪,还有那扑面而来的清洗空气,一切都十分美好。躺在草地,望天空白云飘忽不定,闻甜蜜花香。靠着柳树,看水中月亮洁白无瑕,享阵阵清风。走在林间,瞧“自然”多姿多彩,听水溅鸟鸣。

    散步于田间小路,总是看到忙碌的身影,无论夏秋,嬉戏于清澈小溪,快乐的笑声总围绕身边。

    现在

    机器轰鸣,土地恶化,风暴不断,原本的“美好”早已不见踪影。尘土飞扬,来自各个工地。汽车拥挤,不见半点绿色,过度开垦,仰望天空不再湛蓝。眺望河水不再清澈。那一抹抹灰代替了一切。时代变了,变成了高楼大厦,变成了科技发达,但环境也变了,再没有翠绿和湛蓝。

    空气不再新鲜,雾霾随处可见,水质不再达标,内含的重金属等物质无时无刻不再伤害着大家。稀稀疏疏的大树不再挺拔,摸一摸低矮的树叶上粘满了尘埃,也许最后一滴水真是人类的眼泪。

    未来

    未来是个不定向的词,也许环境逐步变好,也许继续恶化。

    让地球回复青春,回到美好不在于做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而在于点滴的小事。希望“保护环境”的种子种到每个人的心中。让风吹走昨日的尘埃,让水源回到往日的清澈,让白云净化天空,用一颗颗爱护环境的心抚平地球的伤口。

    让环境的压力变成行动的动力,希望大家践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愿未来,不再沙尘肆掠;想今朝,青山绿水人欢唱。

    谁有好的申论范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来源:考试大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极大挑战。

    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震动;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

    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

    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咖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

    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6年为1.21%,1999年为4.20%。 四、立法滞后。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

    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以上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相关执能部门应针对上述种种弊端,采取积极措施,改变这一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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