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登记范文
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有哪些
需委托人提供资料名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采矿许可证未办理延期被注销能恢复吗
根据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相关条款详见以下内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如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