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事故检查报告范文
学生伤害事故学习报告
第一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研究校园伤害事故,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这不仅是我们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明确各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性质,并就正确处理及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积极的建议的前提,而且对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以及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人们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认识众说纷纭。有人将其界定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还有人认为是“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也有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事实上,上述种种界定,不是在事故主观方面失之狭窄,就是在受伤害主体方面失之宽泛,抑或对校园空间的理解过于狭隘,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判断一起事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关键在于看事故本身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关联。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也应属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联,如放假后学生在路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则不属此例。概括而言,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基本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五是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过错的,对此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还必须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范围,包括学生的范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以及事故的种类。 (一)学生的范围 正确界定学生的范围,是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一环。
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法律确定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其立意不是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于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
因此,校园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中小学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以及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
至于大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一般不应包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之中。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所以,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这种教育教学活动一般发生在校园,但在学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
即这种伤害事故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课及上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不能把“校园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综合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将幼儿及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相联系。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参观访问、学生教学实习等,也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的关联,如周末或寒暑假期间,学生擅自在校园内打闹嬉戏而造成的伤害等,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应该注意的是,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班车接送的,应当以班车的车门为限,包括上下车时的安全保护。 (二)事故的种类 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既包括学生本人及他人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精神伤害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依据2006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可以,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或者死亡的事故。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可能是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者是校外第三人。
(二)时间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
什么是小学教学事故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教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的一种影响教学质量、破坏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四条 德化县在职中小学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 第五条 以教学环节不同,教学事故可以分为教学组织事故、教学运行事故、教学考核事故、教学保障事故等四种类型。
1、教学组织事故是指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由于组织不力,造成教学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 2、教学运行事故是指教师在组织教学运行的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规程,造成教学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3、教学考核事故是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考核的不同环节中由于失职或失误造成学校和学生的考试成绩失真,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4、教学保障事故是指学校后勤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运行受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教学事故具体行为 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未经批准,教学活动的实际进度与教学活动计划安排有较大差异;由于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出现多处明显失误;不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
3. 教学环节安排失误,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任务,在教学活动中无故不到岗,不按要求编写教学活动计划等。 4. 擅自决定或变更教学活动的内容、人员、时间、地点等;导致较大范围缺课、漏考、停课、停考。
5.漏订或错订教材,擅自订购发行教材和教辅书籍。 6.泄露试卷、试题或在考试阅卷、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7.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较混乱;在监考中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造成恶劣影响。 8.对学生实行体罚、侮辱、谩骂;教学过程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伤残或公共财产损失。
9.在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10.携带BP机或手机进入教学场所,并出现讯号音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德化县中小学教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送交学校指定的部门进行初步认定。
第八条 职能部门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主管领导隐瞒教学事故或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应列为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校长负责最终审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以实际发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依据。
能够及时并有效地处置不良后果的发生,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是对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核实清楚的前提下作出的一种具有处罚性的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视情节、次数、认错态度可给予不同的处理。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按职权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记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全县。
第十四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者,取消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并根据处分的级别扣发相应的岗位和职务津贴;在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不得合格。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可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稽查员,专门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危害现象。因此,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事故的预防工作。
1.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 2.加强规范管理,实现依法治校。
3.加强教学监控,建立制约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安全事故检讨书范文
事故经过、原因及善后的处理自己写。
1、由于我们工作管理的失误,造成了企业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关安全制度落的不实,操作规程执行不细,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天气等外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警觉,最终引发了这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市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酿成了人间悲剧,我们既痛失了三名好工友、好伙伴,也带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
2、认识和教训
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们心情十分沉重。在事故善后处理的过程中,每当我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面对血的教训,我充分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导致事故的必然结果,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懈怠;面对痛苦的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防止事故的有力保证。面对惨痛的代价,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中心,是企业经济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前提。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不遗余力地抓实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才能远离安全隐患、才能远离事故、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血的教训犹如当头棒喝,使我猛醒。在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重要性的同时,举一反三,查找事故教训,我感到:作为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科学而详细的开采计划、开采方案,必须定期对开采范围、开采方式、采石作业面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必须掌握雷、雨等特殊天气对山体造成的影响;必须及时对山体进行安全检查;开工前的班前会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警示;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必须检查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用具;企业必须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必须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工作后的班后总结必须如实报告作业中存在的问题、难题;企业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跟班作业,随时解决作业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必须教育职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技术难题及时报告,坚决杜绝凭作业经验,侥幸心理擅自处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天天讲、时时讲,讲深讲透,讲的深入人心。只有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及时排除隐患,企业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我们深知,任何道歉也不能带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任何忏悔在血的教训面前也显得格外的无力与苍白。在此,我只能说,我愿意为过去发生过的一切承担责任,也愿意接受各级组织对我和企业的批评处理,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后人 .
学生伤害事故学习报告
第一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研究校园伤害事故,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这不仅是我们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明确各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性质,并就正确处理及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积极的建议的前提,而且对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以及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人们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认识众说纷纭。有人将其界定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还有人认为是“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也有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事实上,上述种种界定,不是在事故主观方面失之狭窄,就是在受伤害主体方面失之宽泛,抑或对校园空间的理解过于狭隘,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判断一起事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关键在于看事故本身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关联。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也应属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联,如放假后学生在路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则不属此例。概括而言,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基本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五是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过错的,对此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还必须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范围,包括学生的范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以及事故的种类。 (一)学生的范围 正确界定学生的范围,是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一环。
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法律确定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其立意不是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于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
因此,校园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中小学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以及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
至于大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一般不应包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之中。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所以,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这种教育教学活动一般发生在校园,但在学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
即这种伤害事故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课及上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不能把“校园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综合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将幼儿及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相联系。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参观访问、学生教学实习等,也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的关联,如周末或寒暑假期间,学生擅自在校园内打闹嬉戏而造成的伤害等,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应该注意的是,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班车接送的,应当以班车的车门为限,包括上下车时的安全保护。 (二)事故的种类 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既包括学生本人及他人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精神伤害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依据2006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可以,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或者死亡的事故。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可能是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者是校外第三人。
(二)时间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
校园意外伤害 实例
意外?纯属意外事件的话,没有人为此负责,自己为自己负责了一、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目前,发生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
而焦点中的焦点是“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其理由是:●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到了学校,就是学校的责任。
学校不管,谁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种说法目前占据了主导地位。
● 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家长交了钱(特别是像我校这种全寄宿学校),就是委托学校对孩子进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学校当然应该负有责任。
● 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缺乏辨认依据,缺乏判断能力,需要有人监护,在家,在学校不能出现真空,到了学校监护的责任自然就转化为学校。●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其理由是:●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则应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亲属—由父母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员会的顺序,在这当中,根本没有学校。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的说法也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签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现在为止,没有哪家学校和家长签定了合同。●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是“全部”。保护不等同于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综上所述,很显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二、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如果说,第一部分阐述的理论依据,那么这一部分则是实践操作。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第160条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判断单位有无责任,就看单位有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单位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就不负责。● 当然,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还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
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比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害者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费用等等。
这里,就牵涉到认定过错的问题,“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必须有损害事实●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学校应该分清明显帐,比如在这次事故中,学校是承担全部还是部分、直接还是间接、有意还是无意中的哪一种。
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大小。三、 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的范围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哪些情况应赔偿、哪些情况不赔偿。
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比较难以判定。
但是我们可以参照上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条例来灵活处理。具体是: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安全标准。
2、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
6、学校对特殊体质的要特殊照顾,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伤害扩大的。
8、教职员工侮辱、 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9、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
2015年发生了哪些校园安全事故
215年上半年校园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今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及市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本着“安全为首,预防第一”的工作原则,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线,紧密结合我县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有力地保障了学校的和谐稳定,维护了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现将今年上半年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215年上半年学校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总结 (一)、建立了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为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工作奠定了组织保证。 下发了215年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意见。
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根据文件要求对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或充实,中心学校有一名副职主抓应急管理工作,配备了应急管理专干,学校设置了应急管理安全员,班级设置了安全委员,中心校、学校、年级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都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层层签订了学校应急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初步形成了县、乡、校、班四级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二)、注重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使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得到初步提高。
安全应急预案建设逐步完善。今年,我局专门下发了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建设的通知》,并转发了教育部、省教育厅下发的三个综合类公共安全预案。
按市局和县政府应急办要求,全县大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已基本建立了以预防火灾、防危旧校舍倒塌、防集体食物中毒、防学生上下楼拥挤踩蹋、防交通安全事故、防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预案,初步形成了县、乡、校、班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障体系。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还各自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编制了相关专项应急处理预案,并成立了相应的指挥系统和应急队伍,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呼即来。
积极进行演练,提升应急队伍素质。我局要求,学校要把应急预案当成应急培训教材,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修订,开展业务培训,将应急管理素质融入到全体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之中,促进学校各个部门的应急管理水平大大提升。
为保证应急工作的扎实有序,杜绝预案中有可能出现的纰漏和疏忽,学校积极组织、分类进行了应急演练训练。按照且战且训、战训合一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学校的应急效能,形成了“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今年上半年各学校按照我局要求,组织了寄宿生宿舍区消防逃生演练和教学区的上下楼疏散演练活动。通过演练,部分学校及时发现并解决了不少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大提升了预案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为预防学校安全事故构建了良好的服务平台 1、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职责落实。
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出现疏漏。 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节假日和工作日期间,我局要求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领导带班工作,带班领导要在岗带班,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检查了解应急值守工作情况,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确保一旦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把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严格落实督导检查制度。
我局不定期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应急值守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生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和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学校也按照我局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使应急值守的各项工作得以落实。
2、扎实做好应急值守各项工作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是熟悉业务和值班工作的正式教职工,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并对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严禁出现缺岗、空岗现象,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严格报告制度。
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搜集汇总和分析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置。遇有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一小时之内向县教育局和乡镇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应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补报文字材料;紧急情况下,事发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教育局和乡镇政府报告。
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检查应急值守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要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提供保障。我局加强对重点单位(如局直各学校、城区各学校)、重点部位的监控,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上报信息。
各单位也成立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助领导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关于校园安全报告作文
校园安全应以人为本
校园安全最主要的内容是学生的人身安全。青少年好动、好奇心强,对任何事情都充满兴趣,他们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研究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是每一个学校都应该重视的课题。对此,我们怀文中学提出了“校园无小事,事事见安全,安全责任大,关系你我他”的安全工作理念,以人为本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校园安全以人为本,首先从宣传教育做起。江泽民主席说过:“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关注人本,确立安全意识是校园安全的前提与保障。要定期组织“安全”专题宣传栏、广播、墙报,让学生投稿、编撰,在活动中培育他们的安全意识;通过开讲座、播专题影片等学生感兴趣的活动,传授各种自救措施,如火中自救、触电救护、饮食中毒抢救,特别是遇到犯罪行为如何处理以及消防知识等,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推行“安全教育周”,举办丰富多彩的安全主题活动;举行消防、安全知识竞赛以及安全主题的作文竞赛;组织教师为校园安全工作进言献策,并对有价值、有创意建议予以奖励;组织学生为校园安全拟警示语。在活动中,师生的人本意识得到了激发,积极主动地关注校园安全,如安全警示语征集活动中,涌现了诸如“不挤不拥不打闹,怀文校园更美好”“轻声慢步不打闹,上下楼梯要走好”“楼梯非跑道,上下勿奔跑”等等学生自拟的安全警告语,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校园安全以人为本,注重校园安全的制度化,以制度促安全习惯的养成。把以人为本抓安全的理念施诸于学校生活的每一时段,贯穿于怀文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教学区:楼梯墙壁贴有文明提示语,规定学生上下楼梯的顺序。如“过走廊轻声慢步,上下楼靠右缓行”等等;老师上课实行交接班制度,引导学生不在楼梯上奔跑,并控制学生班与班之间流动次数。
活动区:初中学生普遍好动,学生在一起活动难免发生碰撞等不安全事项,并且我校的活动区远离教室,也就远离了老师,学生就会在活动区干一些违纪的事情,对此一方面要予以“控”,加强活动区的巡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更主要的是予以“引”,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身心特点,由政教处、各分部、年级、班级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实他们的课余生活。
生活区:食堂是饮食重地,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实行领导、老师尝饭尝菜制度,确保饮食安全;食堂员工定期体检,服装整齐、配证上岗;学校严格控制进货渠道。宿舍管理更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领导、老师深入宿舍与学生一齐就寝,既营造了如家庭般安全温馨的氛围,又可及时掌握学生动向,确保校园安全。
消防器材设施齐全,摆放位置固定。因学生常对其感兴趣,易导致损坏;一方面注意疏导,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其作用,班级设立安全员,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另一方面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制定应急方案。
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努力汇聚全校师生的智慧与力量,以人为本、群策群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打造平安校园。
小学安全工作的报告
小学安全工作报告 我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各类安全防范措施。
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降低到最小限度。
一、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火灾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校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学生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学生晨检制度》等一系列切实可行、富有力度的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对学校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提高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逐步完善安全工作常规,为学校改革创新保驾护航。除了完善制度外,我校每个学期进行一次有主题的安全疏散演练,如本学期进行了《防震紧急疏散演练》,使全校师生防范于未然。
我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排查活动,主要工作是:(1)查校舍,尤其是多雨、台风、下雪天;(2)查电线电器;(3)查防火安全,如今年年初,我们已将学校灭火器的所有干粉进行了更换,并经常对师生进行防火的教育,包括灭火器的使用;(4)加强门卫制度,每晚进行一次夜间巡逻活动,保证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根据文件精神,安全工作排查出以下几点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1,教学楼一楼一(2)班教室及走廊地面凹陷。
2,教学楼3楼天花板存在掉落的隐患。教学楼、教师宿舍楼东西两侧教室窗户玻璃在大风大雨时掉落。
3,教学楼、教师宿舍楼电线电路时常跳闸,请电工检测证明是历经二十多年已经跟不上现代化要求过于老化。4,教学楼北面围墙上的配电箱位置很低,一、二年级小学生都触手可及。
这4点安全隐患在2010年曾经两度向教育局提交了报告。5,下午放学时魁山武校的接送车快速通过学校门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6,教学楼楼梯间距超宽,不符合安全要求。二、安全意识到位,落实安全责任制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一直以来,我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出操集会队列训练,出操的路线、顺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不但防止了学生踩踏事故的发生,也展示了我校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
我校还在教师会议时召集全体教师提意见,排查安全隐患;并根据文件精神向全体学生布置了“校园隐患我排查”的作业。 2.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实行责任追究 第一,领导到位,责任到人。
为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了以马兰珍校长为组长,班子成员和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就安全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务处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人。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一方面,学校与班主任、中层领导等不同岗位的教职工签订了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书,实施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制,使每位教职工都成为安全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另一方面,学校还通过《告家长书》和开家长会等形式,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成为学生安全的示范者、教育者和监督者。
如3月份的《致家长朋友的一封信》,告诫家长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防溺水教育。 三、加强安全教育,构建安全环境 1.我校在日常工作中,利用集会、黑板报、班队课、校园广播、教师会议等各种手段加强全体师生的安全教育。
2.落实食品安全问题。学校充分发挥现有的各方面潜力,以《食品卫生法》为准绳,各类进货渠道规范,进货档案详细完整。
真正把食堂办成了广大教师和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的食堂。 3.周边环境安全措施到位。
根据文件精神,学校在校内外共安全监控探头4个,与公安部门联网,购置了钢叉、橡皮警棍。在学生集会、每周四全体教师会议时强调一旦学生在校外被校外不良青年敲诈、抢劫或其它意外时,马上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马上向学校报告。
如4月份四(2)班一位学生向班主任报告被校外人员抢钱并被殴打,班主任向学校报告后,马上了解情况,并在4月27日辖区民警胡克敢到学校走访时马上向他报告,胡克敢向学校交代了应如何操作。在4月28日教师会议时学校在会议上做了相关布置。
5月10日派出所又派一位特警到学校了解情况,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四、安全教育成效显著 学校近年来师生犯罪率为零,无群体性事件与治安事故发生。
今后,我们将在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落实检查,使“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共创和谐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