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嫖娼开除党籍的决定的范文
嫖娼是不是一定要开除党籍
嫖娼是一定要开除党籍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依据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除党籍。
嫖娼开除党籍怎么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中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嫖娼开除党籍的,是不能再入党的。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跪求:有关嫖娼案底的问题
1、派出所的系统留有你被处罚的记录。
2、用人单位不会去查,查也查不到。
3、用人单位只会看档案,不会查。
4、户籍档案没有这些案底。
5、日常生活中并不会发现这些案底。
6、工作需要政审,可能会查到以前的案底。因为政审是到户籍所在地调取前科资料。但是:a、你在北京违法。b、治安处罚不算前科。刑事犯罪才留有前科。
6、这些信息不能随便查到。
7、派出所不会开出违法犯罪的证明。
8、不知道你所说的户籍档案是指什么。个人档案是跟着个人到用人单位的,户籍档案则保存在公安户籍部门。
你需要弄清楚的是:嫖娼被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于行政处罚,未追邢。不会留有前科资料在你的户籍派出所,但在公安内部系统是有记录的。这些记录不会被泄露,也不会影响你找工作。若需要政审则另当别论。理论上,政审应调取这些情况,但实际操作中,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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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的情况有哪些
开除党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党员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6、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个市委书记嫖娼的话怎么处理
市委书记是中国共产党员,无论职务高低,只要是共产党员违反了党纪的,按《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的,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嫖娼被抓会不会被开除党籍
嫖娼被抓会被开除党籍。
一、一般规定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了对嫖娼行为的打击力度,其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现在一般都是要拘留,只有情节较轻,才可能是罚款,至于情节较轻,一般是还没来得及干或者只是去“打飞机”等等,而且还不一定就是罚款,也可能是拘留五日。
二、实际处理情况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如何判定嫖娼 既可以现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
只要经过合法的取证程序,最终调查核实的,没有在现场抓获照样可以认定。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这样的话,如果“卖淫嫖娼违法人员”都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时,警察就要通知其家人。 "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被抓是否一定就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呢 对于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罚有三种:其一是拘留带罚款;其二是拘留;其三是罚款。 显然对于前两种情况,如果卖淫嫖娼人员被处以拘留的处罚时,警察应当通知其家人。
而对于情节轻微仅被处以罚款的,警察通知其家人,显然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时即使嫖娼者是有家室的人,警察也不应当将其嫖娼的记录主动通知其老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