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如何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自《规定》颁布以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组织实施,该县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事前监督”措施更加具体有效,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廉洁从政。
但基层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个别领导干部仍存在模糊认识,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的意识还不够强,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组织关系不大,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少数干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报告内容简单,项目不全。实际执行中,一些领导干部只报告本人的情况,子女、配偶的情况一般不报。
甚至存在报告内容不真实情况。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有关内容是个人隐私,不愿报告;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填报的有关内容组织上没有办法或没有精力核实,在填报时避重就轻或干脆不填,造成报告内容不真实。
三是报告事项信息的时效性较难把握。一些新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不熟悉,主动报告的意识不强,造成初始报告滞后,甚至有漏报的现象发生。
有的单位党组织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大,重视程度不高,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初始报告、即时报告、集中报告三类报告时间要求不掌握,存在以集中报告代替即时报告现象,造成即时报告不及时。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管部门在执行报告制度中也存在一定的“走过场”的倾向,只负责收集而不审核分析领导干部填写的报告材料,监督力度不够。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报告程序。
进一步明确报告的人员范围、目标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审核、结果运用等内容,要求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如实全面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是教育引导,确保报告质量。
加强日常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教育督促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把个人有关报告事项作为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正确处理保护个人隐私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关系,坚持报告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报告工作的质量。 三是严肃纠正,注重结果运用。
加强对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健全干部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是适当公开,强化监督作用。不能把领导干部个人申报的材料始终由一部分人严加保管、秘而不宣,而要在党内适当的范围公开,以得到更好的监督。
五是注重及时提醒和教育。关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那些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处。
在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时,要及时提醒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加强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学习宣传。
六是从实际出发,健全和完善制度内容。定期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的情况进行党内公示,并在执行的实践中及时汲取经验,改进工作。
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吗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局党组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部门、领导,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长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1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绵阳市区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局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责任科室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什么是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外部环境的变化给党员干部,尤其是高中级领导干部带来了挑战和行使权力时的风险。在这个大背景下,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还要自觉地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也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7年1月就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重大事项报告,议案的提请程序有哪些规定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具有创制性、民主性、权威性、重大性的鲜明特征。
对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决定权的地位和作用尤为突出。然而,受思想认识、体制机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一职权行使并不充分,离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较之监督权、任免权而言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看这一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到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党政不分,边界不清。
由于受旧的政治体制的影响,有的地方延续高度集权型的领导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地方党委对国家机关各个部门具体事务的大包大揽。具体表现在:部分地方党委包揽了对本行政区国家事务的决策,党委的决策往往不经人大常委会决定就直接交政府执行;有的经常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要求贯彻执行,使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如同虚设;有的地方甚至该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也不依法提交。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行政侵权,导致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于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或忽视。 程序不明,决策倒挂。
现行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的提请程序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决议或决定出台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在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习惯于首先向同级党委负责,其次向其上级部门报告,有意或无意地绕开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有的政府部门主观地对重大事项进行甄别和选择,不能做到凡重大事项都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的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先斩后奏”,越权行事,将人大行使决定权视为“走过场”。
结果表现为,法律的原则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起来是另一回事,向党委和上级机关负责是具体的,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决定、接受监督是飘忽不定的,客观导致了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 效果不明,有权无力。
人大决定权本应是最具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决策形式,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一职权上或“不敢”,或“不愿”,或“不会”,或“不善”。如果“一府两院”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不认真执行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虽可依法进行询问、质询或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但现实中这些刚性手段却鲜少运用。
决定权行使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少;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原则、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有具体指向的少;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作出决定的多,落实到位的少。这些情形导致人大常委会有“权”而无“力”,重大事项决议效果不理想。
范围不清,无所作为。对哪些具体工作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怎样规范有效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即使有的地方出台了界定重大事项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普遍比较原则和粗略,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操作性不强。每两个月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虽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一些专项工作报告,但在审议中往往是谈成绩多、讲问题少,谈普遍性的东西多、讲实质性的问题少,更缺乏观点的碰撞和交锋,很难从审议中权衡利弊得失。
有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但大多是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反馈给“一府两院”,很少能针对这些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作出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决议、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运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对策 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三项职权之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应束之高阁,理应得到重视并被充分而有效地行使,真正发挥作用。
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标准与范围。判断某一个事项是不是重大事项,可以综合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国家事项;三是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四是客观实际确需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上述这些原则,实质上是重大事项的确定标准,有的学者将之概述为“法定性”、“国家性”和“重大性”。 据此,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等。
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决议或决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五年规划中期实施评估情况等。
三是议而不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能作出决定,如行政区域划分、政府机构设立。
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决定权与其他职权的关系。研究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问题,必须将其放在我国现行的政权体系中来看待,搞清它与其他职权的区别与联系,正确。
如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制度
以下供参: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
各级党组织要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三个层面让领导干部吃透精神、从内心上真正领会意图,增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对干部监督工作必然会由“人治”走向“法治”,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制度之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我党治党之本,是大势所需,必须主动接纳,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二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用权就必须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责所在。再者,任何一名领导干部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甚至随着个人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一些家事、个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畴。
所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问题。三是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举措。
不接受监督或不愿接受监督的领导干部往往因为没有听到忠言逆耳而迷失方向,步履深渊,最终误入歧途。监督的目不全为了限制干部的人身自由,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干部,随时提醒干部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有提醒、有警示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上,更要向领导干部讲得清楚、讲得透彻,身正不怕影子歪,对于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不仅要鼓励还应切实加以保护,打消干部的顾虑。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一是明确报告的主体范围。就以县级市为例,要把一般干部也纳入报告的主体范围,其原因是:一个县级市乡科级领导干部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还是一般干部,而且这些干部是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接触最多的人群,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情况来看,一般干部出现腐败问题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危害不容小视。
二是规范报告程序。市委要尽快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对领导干部哪些事项需要事前报告、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报告的程序、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都应该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是健全报告的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时时根据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报告事项内容,创新工作手段,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
如针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监督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外出学习制度,采取交流学习心得、由参加外出学习的同志向干部职工做“二次培训”等方式,实现对干部的“远程监督”。 (三)畅通渠道,强化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报告个人收入、财产、是否经商带水分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只申报不公开,没有形成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财产在党内申报,已经制度化,但从申报到公开,确实需要勇气和魄力,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在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不能一蹴而就。
可喜的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身作则率先作了表率,不少地区也做了有益尝试。在反腐形势日益严重的今天,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一项创新之举,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真正把此项工作做好,应该坚持“自上而下、新老结合、前后公示”的原则,自上而下就是领导干部带头示范,逐级公示,所谓“正人先正已”,只有主要领导干部愿意带头公示自己的财产,敢于真正公示自己的财产,才会产生示范效应,才能消除干部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顺应民心。新老结合就是既要公示“新”也要公示“老”。
公示“新”就是要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财产公示,这样有利于关口前移,避免出现“带病提拔”情况,公示“老”就是对人事没有变动的干部进行财产公示,不仅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而且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形成相互监督。前后公示就是领导干部任前、任后都公示,并且一年一公示,前后对比,监督的效果才会更明显。
同时在财产公示的范围和手段上,要不断的扩大和更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公示,真正做到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只有这样,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熟人”监督的效果才会显现,个人财产带水分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四)明确责任,严格落实。
一要明确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防止交叉出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一事一请、一事一报,提交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提前上报,逐级审批,一级对一级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防止走过场、推责任。二要强化督查。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走访了解、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发。
重要事项报告集体决策工作指导意见的报道怎么写
公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尽量减少决策的失误,应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现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公司决定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集体 领导 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订制度如下: 一、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通过高层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才能最终 确定。
公司最高层办公会议成员的组成,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公司总经理以及三个中心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组成。若是个别专题讨论还可邀请个别专业人员参与;参加人员名单最终由董事长确定。
二、公司实行集体 领导 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和各中心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各部门的经理各岗位的责权划分,各单位的责权划分,由集团总经理主持的高层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 计划 及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制定,由高层办公会议研究,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签署后执行。 四、凡公司较大项目的投资(10万元以上)或商贸活动,必须经高层办公会议研究分析后确定;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公司各中心及部门的机构设置的改变,人员编制和部门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的调整,必须经高层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总经理签署后执行。下属公司的增设或撤销也必须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六、公司部门副经理级(含主管)以上人员的招聘、晋升或开除、辞退,必须经由用人单位拟定书面申请 报告 ,报高层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定,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执行。如是各中心总经理级以上人员还需报董事长签字后执行。
七、年度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或激励方案的兑现等都要经高层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操作程序是:年度员工的工资调整先由行政中心人事部做好初步方案,交高层会议讨论研究,年终奖金分配和激励措施的兑现,总经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作出初步方案交高层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和董事签署意见后执行;激励措施的兑现,具体奖励方案必须事前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后3天之内由行政中心搜集各种意见;由行政中心经理汇总整理好各种意见,交高层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若意见分歧较大时交董事长最终裁决,裁决后执行。
八、各中心、各部门或下属各单位对外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各单位经营责任目标和经济指标的确定,必须经高层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九、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事前报告事项 (1)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扩)建、买卖、出租、调剂、装修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 (3)配偶、子女开办经济实体,及投资参股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受聘于园区内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 (5)本人参与基层、本单位、上级部门组织的出国(境)活动,或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来源和支出情况); (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的情况。
2、事后报告事项 (1)本人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2)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汽车、船舶的情况(含购车船型号(吨位)、价格、供应商、资金来源); (3)本人及家庭成员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1万元以上,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含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常经济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继承遗产、接受赠予等)方面的情况; (5)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 (6)家庭成员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以及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 (9)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