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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范文

    医保异地就医申请书怎么写

    一、医保异地就医申请书的内容要有以下: 1、写明长期居住异地人员的个人身份资料。

    2、内容要有到居住地选1-3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写明医院等级并加盖公章。 3、要有异地医保部门签章。

    4、要有单位签章(破产企业、个体不需签章)。 5、要写明长期居住异地的户口或居住异地。

    二、将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到内江市医保局盖章生效。六、此表生效后参保人员在内江市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降低10%报销比例。

    三、要到当地的医保申请异地医保,医保会给申请人异地就医申请表,申请人可以按着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并到居委会,所属医院盖章,再交到当地医保盖章签字,才能生效。 1、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四、异地医疗保险,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

    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时的开支。

    扩展资料: 1、医保异地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2、实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这是一个很好的政策,要大力支持。

    长期以来,国内医疗保障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异地的医疗机构不受所属医保统筹地区的政策约束和具体管理,甲地医保机构难以对乙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新医改方案规划近期可操作框架的2009-2011年配套方案出炉,就公众最关心的就医报销问题指明目标: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首步是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老人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 4、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5、三年配套方案还具体着眼于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和报销比例提高,提出到2010年,通过各级财政筹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者,每人每年的医保账户中,政府投入将达到120元,配合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参保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保。

    广元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行为,方便医药费用结算,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14〕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异地就医”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出、入我市行政区域就医、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异地就医管理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定点就医、定点购药、刷卡结算。

    省内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医药费即时结算,省外即时结算系统开通前,由本人垫付医药费,持有效原始票据回参保地手工报账。 第二章 就医人员管理 第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转出医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备案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一)退休、异地安置、异地就业等长期异地居住的; (二)因疾病治疗需要转至居住地以外就医的; (三)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居住地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诊、抢救的。 第六条 第五条(一)项人员,在就医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居住地发生变更时须进行变更异地就医备案。第五条(二)项人员,在市内具备转院资格医院就诊的,向就诊医院申请备案,其他情形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五条(三)项人员,出院前1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第七条 “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模块,在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具备向市外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中开通备案功能,由专人使用备案权限。

    第八条 申请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须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等资料,填写异地就医备案表。医保经办机构或医院对符合异地就医备案条件人员,应及时开通异地就医资格。

    第九条 我市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已实行异地联网结算地区的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就医、购药,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直接进行医药费即时结算。 第十条 第五条(一)项人员,在备案居住地就医按本地就医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备案居住地外就医按异地就医规定执行。

    第三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医药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市内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中确定。

    由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单位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各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单位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报省医保局纳入省异地就医平台。

    第十二条 异地就医执行全省统一目录。按四川省医保局下发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实施,使用统一目录编码。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更新计算机构信息系统,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把异地就医人员与本地就医人员同等对待,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规范、便捷的就医、购药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向异地人员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抽查一定数量的异地就医人员,在考核体系中要将异地人员在床情况、均次费用、自费率等主要医保服务指标纳入监管、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在异地就医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就医地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开通即时结算地区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按参保地的待遇政策即时结算。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发起结算申请,将费用信息通过省级平台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进行待遇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省级平台返回就医地医药机构。

    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属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项费用,由就医地医药机构垫付。 第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垫付的异地就医费用,由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定点服务协议约定结算。

    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周期一并拨付异地就医费用。 第五章 费用清算 第十八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异地就医周转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筹集、使用、清算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4〕157号)执行。 第十九条 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药费用,由市医保局与省医保局统一清算,再与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清算。

    省内参保人员在我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药费用由医药机构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后,与市医保局清算,由市医保局与省医保局清算。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承担异地就医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管理异地就医事务;各级财政部门应为异地就医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异地就医人员对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有异议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有争议的由参保地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产。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一)支付范围: 1。

    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的基本医疗费; 2。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3。

    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二)基本医疗费审批支付办法: 1。

    因公出差或休假(不含退休)外出期间患急病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

    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2)住院医疗费。 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者,须在住院后1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单位办理),出院后30天内凭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本市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超期不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及待遇支付手续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报销材料者,社会保险部门不受理其待遇申请。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市外急诊住院者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若需转往当地医疗机构的,办理支付手续时还应提供由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资料。 2。

    长期驻市外机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办法。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其个人帐户金额每月结转后由单位交给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费的开支,超支不补。

    (2)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应在当地选定两家医院(一个三级医院、一个二级或一级医院),并将医院名单及级别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 (3)上述人员因病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及医疗费支付手续。

    起付金额按市内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

    异地就医申请

    首先申请人要到当地的医保申请异地医保,医保会给申请人异地就医申请表,申请人可以按着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并到居委会,所属医院盖章,再交到当地医保盖章签字,才能生效。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2) 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2. 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凭以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 参保人单位证明; 2)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发票(背后有报销人答名); 6) 住院病历复印件。 异地就医审批地点为参保单位或者街道社保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

    当事人申领到相关审批单后,填写好相关内容。 带着相关单据到异地医院医保部门盖章。

    然后把相关审批单返回到申请地经办机构进行批准。 异地审批的期限通常是一年,具体也就是当事人从办理日起开始到第二年的当天。

    一年之内是不可以变更的。若审批期限已经到期,仍在异地的当事人就需要在去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批。

    身在异地的当事人必不可少的要在异地选医院,各个地区对于就医者能选择几家医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是可以选择两家到三家。

    异地就医者必不可少的也要遇到异地报销的事情,相关人员需要到就医的门诊、医院开具相关费用的收据、清单、处方底方、明细、医保手册、病例诊断证明,越详细越好。 同时大家也不要忘记开具一份你所就医的医院的登记证明,以便于用人单位、社保所、区县医保中心进行统计汇总和审核结算工作。

    当事人在异地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将相关报销单据邮寄回原来的所在城市进行报销,也可以让家人在原来的所在城市帮助报销。报销的标准等问题就会还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定,相关款项可由家人代领,也可自行设立相关账户领取。

    扩展资料: 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

    “异地就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是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 三是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

    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 2013年内中国将在部分省份试点跨省就医即时报销。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2015年中国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18年9月4日,国家医保局公布数据显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次突破80万。

    申报原因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

    申报标准 1、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3、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有哪些情况

    一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是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 三是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

    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

    在异地就医事前核准登记证明资料准备好需要多久时间能办下来?在异

    【异地就医手续办理】 成都参保 到外地就医 一、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 1。

    在成都医保局领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由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2。

    退休人员需另提供户口已转回异地的户口复印件,户口在成都的提供异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的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3。

    在职职工交由单位申报,所在单位需另提供:属单位驻外分支机构的,提供驻外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派遣协议没有明确工作地点,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销办理 1。

    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 2。

    在就医地医保局开具证明,说明就医医院的等级以及是否是社保定点医院。 3。

    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持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发票、成都市社保卡、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存折等相关材料到医保局经办窗口办理报销。 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由医保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窗口办理,报销费用直接存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外地参保 来成都就医 一、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 1。在参保地领取申请表。

    2。在成都选定3至5家社保定点医院,由医院盖章。

    3。在居住地就近的区(市)县医保局盖章确认。

    4。将申请表交回当地医保局备案。

    二、报销办理 1。在所选定的成都的3至5家社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

    2。出院后,持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发票、参保地当地社保卡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报销。

    具体报销事项根据当地的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我市报销比例】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异地就医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目录执行。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在可报销的费用范围中,在社区医院就医,可报销95%;在一级医院就医,可报销92%;在二级医院就医,可报销90%;在三级医院就医,可报销85%。 此外,50岁以上,每增加10岁,报销比例相应增加2%。

    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顺利实施和稳步推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0〕17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异地定点管理 长期在衢州市外工作或居住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定点就医管理,可在工作或居住区域(以设区的地市为界,以下简称当地)选择两家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就医医疗机构。

    (一)办理异地定点流程 1、办理异地定点,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核准30日后生效(该类对象以下称“异地定点人员”),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定点就医医疗机构或取消异地定点。一年后需变更或取消的,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当地与我市实行联网结算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视作异地定点人员的定点就医机构。 (二)异地定点期间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

    异地定点人员在异地定点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与衢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等同。异地定点人员回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按规定结算。

    到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院规定结算。 2、门诊医疗。

    异地定点人员在衢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所有与我市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医保异地定点人员年度内刷卡就医结算且已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门诊包干费不再发放。

    3、异地定点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仍按原办法管理。 二、转外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因转诊或突发疾病需到衢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转诊前或突发疾病住院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异地定点人员需到当地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申报手续参照执行。 参保人员未经核准转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应使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和《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专用证历本》。 (二)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范围为普通门诊和住院。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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