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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村规民约范文 村规民约怎么写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在实施村民自治、弘扬村风民俗等方面都曾经起到过特殊的作用。

    当今,在开展“美丽横县·清洁乡村”的活动中,村规民约更是“英雄大有用武之地”。近段时间,马岭镇在横县美丽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把村规民约用作提高群众思想意识的有力武器,引导群众清洁乡村。

    该镇围绕村规民约开展了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1)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向各村提出制定环境卫生村规民约的要求。(2)驻村工作队下村指导村委召集群众代表会议,商定本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3)大力宣传,逐家逐户张贴村规民约。(4)镇级检查督促。

    据统计,马岭镇各村委委(社区)印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共计6040份。这些村规民约内容具体明确,通俗易懂,来自群众,又回归群众。

    群众每天进出自家大门,都会看到本村的村规民约,环境卫生的各项约定牢牢地印在各人心中。从细处入手,选准一个切入点,不断提高群众清洁乡村的思想意识,进而提升清洁行动的的自觉性,这不失为马岭镇推进清洁乡村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

    怎样制定村规民约

    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

    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民主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村规民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

    所谓民主性,是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由尽量多的村民开会讨论,共同参与商量制定,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所谓实用性,是指制定村规民约必须结合本村实际,能够解决一些本村存在的问题,把村民该做什幺、不该做什幺规定清楚,尽量不罗列套话、空话。

    根据上述原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一般应按照如下八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宣传发动。村民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因此必须让村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

    为什幺要制定村规民约?主要步骤是什幺?那些应写进去,那些可以不写?制定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都要让村民了解清楚。村委会要在县、乡两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广播、开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也可以结合日常普法工作,向村民讲解涉及农村的法律政策,讲解村规民约的性质、意义及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尤其要让村民知道的是,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自己制定的,约束的是大家的行为,村委会只是一个简单的组织者,既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村规民约,也不能利用它来“收拾”村民。

    第二步:组建班子。作为民主管理村务的手段,村委会有责任主持抓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但具体的起草任务并不由村委会来承担。

    为体现民意,起草村规民约的班子应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再由村委会聘请。村委会还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为起草班子的工作提供便利。

    起草班子可命名为“**村村规民约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立后,要尽快拟定工作时间表。

    在组建班子时,村委会千万不要赋予自己特权,随意任命或指定起草小组。第三步:草拟初稿。

    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在充分调查研究及广泛深入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其它村已经制定的规约,先拟定本村村规民约的框架,确定本村需要规约的具体事项,再集中力量对村民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

    经过反复比较、细致研究后,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第四步:讨论修改。

    分三个阶段进行。草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两委,由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

    再将第二稿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民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确定第四稿。

    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要在规约条文中尽量反映村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没有吸收的村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

    当村两委的修改意见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相左时,应采纳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第五步:审核把关。

    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委会名义把村规民约草案提交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村规民约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根据基层司法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第五稿。对基层司法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民通报。

    第六步:表决通过。由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向村民做起草说明,并逐条解释后,交付村民表决。

    最规范的表决方式当然是投票,也可以举手通过。以征集签名代替村民会议的做法不可取。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户代表会议也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因此由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并不违法,但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如果表决不能通过,起草小组要再次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后再行表决。第七步:乡镇备案。

    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起草小组就算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宣布解散了。接下来,村委会要正式向乡镇政府送达备案文书。

    备案时应附有制定过程说明、起草小组人员名单及乡镇、县基层司法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第八步:公布实施。

    村委会通过开会、张贴等形式向村民公布新的村规民约,宣布其生效日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印刷成小册子,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民家中,以备随时查阅。

    至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完成了最后一道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民选的村委会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发挥作用,要严格限定在组织者这一角色上。

    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到群众头上,更不能随意更改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条款。只有这样,村规民约才能具有双向约束功能,才能真正让群众放心,并愿意遵守。

    由于村规民约事关本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

    乡规民约 优秀家规家训 为题写一篇作文

    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称,向来重视家教。历史上见诸典籍的家训并非鲜见,为后人称颂的也很多。而“不成文”,也是我国家规家训的一大特点,成为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有机部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一些家风家训中的精华融入新的道德建设中,许多脍炙人口的家训,已经是“家家之训”,形成家家之风。

    家风是一个家庭在世代传承中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道德规范、传统习惯、为人之道、生活作风和生活方式的总和,它首先体现的是道德的力量。注重家风建设是我国历史上众多志士仁人的立家之本。从古至今,、、周怡、、、等等都在民间广为流传,闪烁着良好家风的思想光芒。历史上的“孟母三迁”“岳母刺字” 等等,同样展现着良好的家风。“非淡澹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常将有日思无日、莫待无时思有时”“莫贪意外之财、莫饮过量之酒”等教子中的古训至今为世人尊崇。好的家风不但对自己有利、对子女和家人有利,也逐步影响着大众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的风气。

    家风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中。家风好,这个人就会茁壮成长;不重视家风建设,这个人在成长中就会走弯路。好的家风会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良好的道德氛围、健康的思想氛围、积极的情感氛围、认真的学习氛围、节俭的生活氛围等等。正是这种氛围,造就了一个个身心健康的人、有作为的人乃至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可以说,好家风打造了儿童成长的好摇篮。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恋爱观上的拜金主义、婚姻中的草结草离、家教中的过分溺爱、孝亲中的漠视老人,甚至一些有名望和社会地位的人由于不重视家风建设致使自己尤其是子女走上了犯罪道路,教训是沉痛的。它从反面证实了家风建设的重要性。

    家风建设的关键在家长。家长首先要成为家风建设的有心人,才能有意识地创立自己的好家风、延续自己的好家风,使整个家庭与子女受益。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搞好家风建设,带头教育好子女。人们习惯于上行下效,领导干部的好家风会对树立良好的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在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实现中国梦的新形势下重提家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家庭建设影响着社会建设,好的家风会带动好的。所以,好家风就是一种正能量。我们要从每个家庭做起,让家家有个好家风、家家培育文明人。如此坚持下去,社会的正风正气就会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的文明程度就会进一步提高。

    乡规民约起源,发展,特点及影响的简要内容怎么写

    “乡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

    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来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是一个理想。回顾乡规禁约理想的历史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到周代。

    《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有可能是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几兄弟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制定的“吕氏乡约”(原名蓝田公约)。这个乡约的四大宗旨是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它的内容十分丰富,约规包含四大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北宋被金人所灭,吕氏乡约昙花一现,很快被人遗忘。

    南宋后,朱熹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再度使吕氏乡约名声鹊起。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南赣乡约》应运而生,影响最广。

    明嘉靖年间(1522~1566),朝廷推广王阳明之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

    《南赣乡约》与《吕氏乡约》相比,两者的重要是差异在于:王阳明于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是一个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属官治传统,《吕氏乡约》为民众自动的乡村组织。明代发展的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为整体性的乡治系统,到了清代被弃而不用。

    所以,王兰荫曾对我说:清代乡治不是明代乡治的发扬光大,而是对《吕氏乡约》的异化继承。现代最早写出乡约制度专著的杨开道先生甚至在他的《中国乡约制度》一书中假设:假使没有满清入关和农民起义,“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

    清代的乡治是分割的,破坏了乡治的整体性。乡约由礼部管辖,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

    保甲、社仓由户部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仓专门用来救济。各制度分开,而把明末已经发展完全的一套乡治体系打乱支解了,乡约成了宣讲圣谕的“讲政”,只是一套定期的政治教育而已。

    古代中国是个法治社会吗

    讨论到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文化,我们首先就要了解,中国古代是一个皇帝专制的社会,专制跟人治是挂钩的。

    再说得稍微高尚一点,中国是一个德治的社会,德治跟法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那么,法律在国家的治理当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古典时期制度有部分法治色彩 我们去理解中国古典时期制度的时候,一般人就会问,这到底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还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根据我的研究,我会觉得它有部分法治的色彩。 中国从秦朝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后,又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官僚体制建立起来了。

    到明朝和清朝,尤其是清朝,中国幅员辽阔,官僚的人数是非常多的,《大清会典》里面设立的官僚,全国大概有2万多人,怎么去管理好这2万多个官僚,就是皇帝必须考虑的问题。这2万多官僚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没有一套制度是做不到的,所以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有一部分内容——非常核心的内容——涉及官僚机构的组织、官僚的选拔、官僚的考核、官僚的奖惩这个层面。

    所以,管理官僚的需要实际上是中国法治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个原因,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个地方都有它的习惯和风俗,这种习惯和风俗是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经济交往、社会交往,都遵循了这样一套规则。

    但是问题就在于,要维持一个庞大国家的统一,没有相应的法律的统一是很难做得到的。建构一个庞大的国家,维系这个国家常规的运作,那么基本法是必需的。

    古代如何普法? 正是基于对基本法的需要,所以,从明朝开始,国家的基本法典比如《大明律》里面专门有一个条文叫做讲读律令。第一个层面,就是要求所有的官僚必须阅读、研究法律,要通晓法律的含义,如果不阅读、不掌握法律的含义,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二个层面,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讲,这个条款也要求大家来学习法律、来了解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老百姓犯罪,他可以减轻制裁,就是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可以减轻制裁,不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就没得减轻。

    中国古代的皇帝对普法实际上是很重视的,比如说朱元璋的那个时代,他曾经制定过所谓“圣谕六条”,也就是六条语录,要求每半个月组织老百姓来学习。到了清朝,到了康熙的时候,搞了“圣谕十六条”。

    到了雍正的时候又对这十六条圣谕进行了注解,变成了1万字的讲解文本,叫《圣谕广训》。这样的圣谕在清朝也贯穿在乡村的基层社会里面,当时叫做乡约。

    因为古代的识字率不太高,不像我们现在教育这么普及,学术界有讨论。清朝的识字率平均是20%左右,人口中大概20%是认字的,大多数人是不认字的,尤其是妇女是不认字的,对于不认识字的人,讲稿他也看不懂,怎么办?有些地方官甚至给讲稿配图,看图画以后,小孩子就问爸爸这画里讲了什么,然后大人就会跟他讲解。

    这个图像是为了便于把皇帝的语录、注解的文字更好地加以传播,更好地去普及这样的法律。 古代有关于《大清律》《大明律》的注解这样的书,光是注解还不够,为了使法律的解释会变得比较通俗,会对一些地方官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必须要运用到的那些法律内容,加以摘要,摘出来了以后再加以注解。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考虑到法律有时候记不住,古代也有一些作者,他会把法律条文一条一条编成5个字,或者是7个字的韵文,像诗一样,押韵的文字,把它编写下来,方便背诵记忆。还有的把法律条文制成图表,看起来一目了然。

    古代司法审判及司法经验 古代关于司法审判的著作,明代、清代加起来量很大,据法国的一个学者统计,大概有上千种之多,这么多的书籍编出来,大家可以想象,一定有大量的读者,有大量的需求,这就意味着,官场的官僚虽然没有经过法律的训练,没有受到行政工作的训练,但是事后会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去了解行政工作的知识、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 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有的时候写得非常仔细。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起诉书要写多少字,都是有规定的。而且古代的法官不像我们现在是专业的法官,在清朝一个县里,国家编制内的官僚才四五个,一个县长,管理整个县的事务,他有的时候工作很繁忙,如果写得很长,他要把法律的要害问题抓到是很费劲的,所以规定只能是144个字以内。

    甚至这个诉状都是有格式的,格式都是印刷好的。 这些书会把司法的经验都写在里面,一个不懂法律、没有司法经验的人去读这种书,大致能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一些这方面操作的技术、注意事项,所以法官实际上也会找这样一些书来阅读。

    中国古代法律里面有一条规定,官员在写判决文书的时候,凡是定罪量刑的都要引证法律条文,如果不引证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在唐朝的时候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很完整的。所以法律是强制要求引证的,如果不引证就是违法。

    此外,如果引证错误的话也算是违法,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造成冤假错案责任就更大。 古代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两代,凡是徒刑以上的案件,它的审判程序比我们今天的要复杂。

    比如说在福田县——我们把福田区(。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对待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乡规民约和祖训家规文化

    立足社会实践,在当代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继承乡规民约和祖训家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对于乡规民约和祖训家规等传统文化,要辩证看待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对于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积极,合理的内容应当继承和发扬;对于这种传统文化中,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落后的,腐朽的内容,应当加以改造或剔除.着眼于发展,对于乡规民约和祖训家规等传统文化要推陈出新,革故鼎新,赋予其时代内涵和特点,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这种传统文化.克服错误倾向,反对守旧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

    wps文字如何写乡规民约?

    用软件写论文,首先明确的是论文的排版要求(不同学校要求不一样),初期你可以不用管格式,写完再慢慢调整引文、脚注、图表、页眉和页脚、目录、字号、字体、标题等级、间距、封面排版等内容。

    不过还是建议一开始就先按标准规范排版,不然到后期排版会把你逼疯(论文都是几千上万字,好几页纸的),一开始不按规范排版,后期会因为文字图片过多,使得自己分不清哪是哪,哪里是标题,哪里是列表,这都是我掉过的坑,严重的是有时候学校老师自己也会不止一次调整规范(调一次痛苦一次)。所以动手之前,先把排版要求捋一遍。

    如何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自己制定,为村民共同遵守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观念引导和行为约束的作用。因此,在开展生态乡村活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实现农村环境整治村民自治化,对于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持续长效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坚持群众路线,增强主动性。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推进生态乡村建设,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最懂得农村环境“整治什么”、“怎么整治”,活动搞不搞,怎么搞,搞得怎么样,群众最清楚,把群众的问题交给群众自己解决。要坚持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通过人户座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讨论和制定生态乡村村规民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避免简单照搬照抄政策、法律条文和相互仿效的做法,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全过程参与,做到群众接受、能够落实的、切实可行的,就约定到位、落实到位;不切实际、群众不满意的,坚决剔除在村规民约外。

    坚持与时俱进,把握规律性。事物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村规民约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生态乡村活动的不断推进,必然会出现新情况,产生新事物,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必然会出现不合时宜的地方。因此,村规民约必须在生态乡村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在生态乡村建设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在生态乡村建设中被证明是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相违背,不符合广大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修正;存在遗漏的或不周全的,要及时补充;过时的、失去意义的,要及时删除;新出现的内容,要及时增加。

    坚持因地制宜,体现针对性。制定村规民约,要从各村实际情况出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出发,将村民在开展生态乡村活动中反映最多、要求最迫切、思想认识比较统一的事通过村规民约先规范起来,尊重科学、尊重实际,不搞一刀切,不搞命令强迫。既要明确生态乡村建设“什么不可为”,又要规定“违反后怎么办”,切切实实解决生态乡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到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的目的;既要突出内容丰富、全面,又要简捷易行,增强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违规处罚轻重适度,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通过处罚真正达到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加强指导监督,实现合法性。在生态乡村建设中应当重视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既要从制定程序上加以监督,确保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修改,杜绝由少数人说了算,又要从内容上加强审视,确保村规民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简明扼要,明确管用,清楚告诉村民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帮助村民制订与本村屯实际相适应,规范有效的村规民约,又要坚持农民主体,调动农民积极性,防止行政命令,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又要引导村民坚决摒弃生产生活中的不良风气和陈规陋习;既要坚决保障农民依法约定美丽乡村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又要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不良人员尤其是恶势力滥用或利用。

    加强规范执行,注重灵活性。村规民约的规范执行,是村规民约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加强宣传,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群众座谈会,借助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手机短信等形式宣传,让村规民约有关生态乡村的内容人人皆知,着力营造有利于执行村规民约的良好氛围。强化考核,各县市区要将乡镇开展美丽乡村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通报,把修订村规民约的工作列入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多样,可以将村规民约的执行与办理各类手续和受邀参加红白喜事的权利结合起来,对不遵守生态乡村村规民约规定的行为,将限制其在本村办理各类手续,直到其整治合格、改正错误方可续办。

    严格奖惩,既要落实生态乡村村规民约规定的有关奖励办法,又要高度重视第一起违反生态乡村村规民约事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村规民约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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