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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文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本,求8份,带总结的

    “自从司法所里的领导到社区了解了我的情况后,街道领导和司法所的同志对我的帮助更多了。我会把你们的话深深地记在心中。做人要有目标,我就快要解除刑期了,以后的人生出路更加重要。我要用所学到的知识去回报社会,用自己的力量感谢社会对我的信任。更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尊老爱幼……”这是矫正对象郑晓军思想汇报里的一段话。像这样的思想汇报,他每个月都要交上一篇。

    2005年,郑晓军帮人卖煤气罐,为了所谓的“江湖义气”,在不知不觉中与其他三人参与了盗卖公司煤气的活动。郑晓军对记者说,当时自己只想着朋友需要帮忙,自己就应该去帮,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在看守所关押了半年后,晓军被法院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每个月要去派出所报到一次。

    郑晓军说,那段时间自己真的很压抑,每次去派出所都有一种强烈的负罪感。2007年8月,郑晓军被东安区新安司法所接收,正式开始了社区矫正。

    东安区新安司法所司法助理辛丽告诉记者:“矫正对象到我们这儿报到,我们七天内要到他们家里走访,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状况,安排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兄妹),一个月矫正对象要到我们这汇报一次最近一段时间的情况,我们也会安排两名社区志愿者帮助矫正对象改造。每周我们通一次电话,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也会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每月有目地的开展集中教育,比如看电影、讲政策法律、技能培训、参观学习。为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正是在这种春风化雨般的感化下,郑晓军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由于是单亲孩子,郑晓军从小就缺少亲情的温暖,新安司法所就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考虑到他没有生活来源,社区为他申请了低保,并跟有关部门联系了一个公益岗位。郑晓军住的是公房,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已经十年没交房租,司法所的同志帮助他协调有关方面,减免了他的房租。

    正是司法所的一项项工作,不但温暖了郑晓军的心,也让他开始有目的地回报社会。支矫民警马丽领着记者看望了一位孤寡老人。她告诉记者,自从去年末,郑晓军开始帮助老人,一有时间,他就主动帮助社区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特别是汶川地震他还交了50元捐款。马丽深有感触地说:“本来他就是个需要帮助的人,而在我们的亲情化感化下,他不但转变了自己对社会的看法,而且开始回报社会、服务社会,此次汶川大地震,我们所9名矫正对象全都主动为灾区捐款,这是我们最值得欣喜的。”

    牡丹江市司法局矫正办曾庆忠主任告诉记者,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他们从来不组织大型的公益劳动,尽量不让矫正者的身份曝光。在每个司法所的公示板上,矫正对象的名字全部由编号代替。一些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身体不好,他们就将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量减少,社区志愿者甚至去帮他们劳动。一些矫正对象没有什么文化,写不出思想汇报,就改用嘴说。“只要他们是真心改造,形式并不是唯一标准。”曾庆忠说。

    除了人性化管理,办低保、找工作、平时多谈心,逢年过节都要去探望,矫正对象时刻感受着来自社会的关怀。杨柳(化名)是一名下岗工人,几年前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罚给杨柳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2007年,随着杨柳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他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矫正工作者常常去他家和他谈心,给他讲道理,帮他恢复以往的信心。同时,了解到杨柳有电焊专长,经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司法所在一个单位帮他找到了一份电焊的工作。同时,还帮助他向民政部门递交了低保申请,使他成为我市第一个获得低保救助的矫正对象。

    监外执行每月思想汇报

    *年*月份思想汇报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

    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非常感谢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 。

    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我的(妨碍公务罪行), 我打警察是不对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

    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年*月份思想汇报 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

    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 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 守法的重要性, 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

    我现在对 我的妨碍公务罪行(我打警察) 是不对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

    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年*月份思想汇报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

    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

    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监外执行每月思想汇报

    *年*月份思想汇报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非常感谢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 。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 我打警察是不对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年*月份思想汇报

    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 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 守法的重要性, 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现在对 我的妨碍公务罪行(我打警察) 是不对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年*月份思想汇报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求一篇监外执行的思想报告!

    监外执行

    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疾 ,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 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怀孕等情况,即可以决定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编辑本段]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本

    人性化管理 “自从司法所里的领导到社区了解了我的情况后,街道领导和司法所的同志对我的帮助更多了。

    我会把你们的话深深地记在心中。做人要有目标,我就快要解除刑期了,以后的人生出路更加重要。

    我要用所学到的知识去回报社会,用自己的力量感谢社会对我的信任。更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尊老爱幼……”这是矫正对象郑晓军思想汇报里的一段话。

    像这样的思想汇报,他每个月都要交上一篇。 2005年,郑晓军帮人卖煤气罐,为了所谓的“江湖义气”,在不知不觉中与其他三人参与了盗卖公司煤气的活动。

    郑晓军对记者说,当时自己只想着朋友需要帮忙,自己就应该去帮,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在看守所关押了半年后,晓军被法院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每个月要去派出所报到一次。

    郑晓军说,那段时间自己真的很压抑,每次去派出所都有一种强烈的负罪感。2007年8月,郑晓军被东安区新安司法所接收,正式开始了社区矫正。

    东安区新安司法所司法助理辛丽告诉记者:“矫正对象到我们这儿报到,我们七天内要到他们家里走访,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状况,安排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兄妹),一个月矫正对象要到我们这汇报一次最近一段时间的情况,我们也会安排两名社区志愿者帮助矫正对象改造。每周我们通一次电话,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也会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每月有目地的开展集中教育,比如看电影、讲政策法律、技能培训、参观学习。

    为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正是在这种春风化雨般的感化下,郑晓军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由于是单亲孩子,郑晓军从小就缺少亲情的温暖,新安司法所就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考虑到他没有生活来源,社区为他申请了低保,并跟有关部门联系了一个公益岗位。郑晓军住的是公房,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已经十年没交房租,司法所的同志帮助他协调有关方面,减免了他的房租。

    正是司法所的一项项工作,不但温暖了郑晓军的心,也让他开始有目的地回报社会。支矫民警马丽领着记者看望了一位孤寡老人。

    她告诉记者,自从去年末,郑晓军开始帮助老人,一有时间,他就主动帮助社区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特别是汶川地震他还交了50元捐款。马丽深有感触地说:“本来他就是个需要帮助的人,而在我们的亲情化感化下,他不但转变了自己对社会的看法,而且开始回报社会、服务社会,此次汶川大地震,我们所9名矫正对象全都主动为灾区捐款,这是我们最值得欣喜的。”

    牡丹江市司法局矫正办曾庆忠主任告诉记者,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他们从来不组织大型的公益劳动,尽量不让矫正者的身份曝光。在每个司法所的公示板上,矫正对象的名字全部由编号代替。

    一些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身体不好,他们就将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量减少,社区志愿者甚至去帮他们劳动。一些矫正对象没有什么文化,写不出思想汇报,就改用嘴说。

    “只要他们是真心改造,形式并不是唯一标准。”曾庆忠说。

    除了人性化管理,办低保、找工作、平时多谈心,逢年过节都要去探望,矫正对象时刻感受着来自社会的关怀。杨柳(化名)是一名下岗工人,几年前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刑罚给杨柳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2007年,随着杨柳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他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矫正工作者常常去他家和他谈心,给他讲道理,帮他恢复以往的信心。

    同时,了解到杨柳有电焊专长,经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司法所在一个单位帮他找到了一份电焊的工作。同时,还帮助他向民政部门递交了低保申请,使他成为我市第一个获得低保救助的矫正对象。

    监外执行的思想汇报

    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疾 ,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 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怀孕等情况,即可以决定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编辑本段]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监外执行让写思想汇报,怎么写啊

    就写你最近都在干啥,遇见了什么事儿,思想上有什么触动和进步,对自己的错误越来越认识深刻,知道以后做什么事都会先考虑后果不会像以前一样冲动,感觉自己以前做的错事很不成熟不懂事,以后再也不会耍小孩脾气 做事我行我素,你现在长大了成熟了懂得也多了,经过做错的事以后再感觉自己以前的时候是多么的天真幼稚,以后会思想进步,做事积极,向伟大的共产党靠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实现中国梦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希望可以帮助你。

    刑事犯罪监外执行者的思想报告 诉求啊 哥们们帮帮忙 要不我以身相许

    XXX监外执行者的思想报告

    XXXXXXXX监狱负责领导

    XXXXXXXX人民法院

    首先要感谢人民司法部门对我这个罪犯施以治病救人、惩前毕后的宽厚政策!让我充分感受到我国司法是以救治我们失足人员的宗旨的,以促进和保障社会秩序为目的之人民司法。

    之前由于我个人的人生观和是非观不对,所以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现在通过你们对我的施以仁政,让我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我吸取以前的痛苦教训,处处小心谨慎,并时常学习法律知识和做人的准则。以此为诫,好好学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监外执行期间我做到按时向帮教机构的领导们报告自己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并认真和虚心地接受他们的管教,在思想上随时给自己定个标准,要感谢党和人民政府。在行为上则要实实在在地做出好的事来,不让领导们失望。XXXX你还可以写些具体的事情来,如在工作上如何认真的地做事,在对周边的孤寡老人们做点帮助之类的,以向社会谢罪。

    现在,党和政府仁政仁爱光辉的照耀下我已经是一个暂新的生命再现。我决心以后将会以有爱心和强烈的正义之心生活,感恩社会。

    特此报告!

    急!求一篇监外执行的思想报告! 谢谢了本人不需要知道就要文章

    3月1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天津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称:从现在开始,天津将对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类罪犯,令其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监督和考察,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是在很多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的国家非监禁刑的比例还很大。近年来,“社区矫正”在我国也被试点使用,但“社区矫正”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还一直在探索中。

    我以为,天津市的“社区矫正”方式中,要被“矫正人员”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值得商榷。 思想是每个公民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在主权国家内是不能被剥夺的;哪怕他是一个罪犯,其思想也是不能被剥夺的——思想不获罪贯穿于所有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中。

    由于思想的自由性、创造性,更由于思想的隐蔽性,使得思想本身总是独特的、相异的。所以,不仅一个人的思想不应该受到控制,同时其思想也不应该被他人窥视。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思想不应被迫表达出来。按照这个逻辑,一个人的思想汇报,只能由个人主动、自愿地公布给某个组织或团体,而不应是被动的。

    是否交“思想汇报”,从来都是一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一个处于“社会矫正”状态的人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观察他的行为方式,来决定其是否还对社会有危害性,而不应通过“思想汇报”的方式来窥探其心理,来决定其是否还有社会危害性;另外,即便一个人对社会有危害性,他也不大可能将这种想法通过思想汇报的方式公布给社会。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思想汇报并无实际作用。 既然思想是每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有其隐蔽性,那么,仅凭“社区矫正”就让人汇报思想,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或许有关部门在对罪犯采用“社区矫正”时,希望通过掌握其思想动态而进行道德教化,但是,社会的管理应该在法制框架内进行,而不应如此直接地干涉公民权利。如果从思想汇报上看到“饱暖”,就肯定人家要思“淫欲”,就断定人家思想有问题,这样的思维恐怕仍是因“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而兴文字狱的逻辑延续。

    这种情况下,如果非让社区对“思想汇报”的每段文字都要来一番文字背后的思想拷问,也无法保证审查人员不会滥用权力。远的不说,“文革”时期那种“莫须有”式的思想“挖掘”,那种处处陷阱、人人自危的生存状态,至今仍令人心有余悸——那个时代离我们并不遥远。

    一种权力,如果能够直接干预公民的思想,应该说它就是对个人最后一道防线的侵犯。这是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

    一个人,哪怕他是罪犯,除非出于自愿,否则,也不应该被强迫向任何人包括社会“汇报”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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