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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厂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依 据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9号令)第十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2 )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 力 (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3 )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 ) 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5 ) 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有没有电气设备事故分析报告

    电缆火灾事故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属于电缆质量方面的原因;有属于安装不按规范要求方面的原因;有设计方面的原因等等; 引起电缆过热的不正常运行有下列3种情况

    1、短路

    1.1电力电缆绝缘老化

    1.2电缆安装不当

    1.3管理不善、维护不及时

    1.4违反电气安全规程

    1.5雷击过电压

    1.6选用电缆额定电压不能满足工作电压的要求

    2.过载

    2.1设计时选型不合理

    2.2使用不合理

    2.3管理不严

    2.4电缆带病运转

    3、散热不良,促使电缆绝缘老化,绝缘降低。

    电力事故处理的程序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从业资格等情况; (四)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等设备和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动作情况; (五)事故影响范围,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停电持续时间、停止供热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 (六。

    电力事故处理的程序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从业资格等情况; (四)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等设备和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动作情况; (五)事故影响范围,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停电持续时间、停止供热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 (六)事故涉。

    事故分析报告怎么写

    事故、失误报告管理规定名词解释:事故——事件发生时可能或已经造成物资损坏、财产损坏、人员伤亡,并且引发或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治安安全等事件。失误——事件发生是因为对工作岗位不了解或责任心不够,或其他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物资损坏财产损失相关经济损失,并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不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一) 封面“***公司”**报告。(二) 由事故(包括:生产、工伤、安全、营运、自然灾害等)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和现场见证或知情人提交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理经过报告,并附上对事故的认识,反醒或感受报告及签名确认。(三) 由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部门上级主管,对事故作出评核总结和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及相关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警告、书面警告、辞退等。违规罚款、赔款、取消或注消安全基金,降低工作守规表现评级或取消相关奖项)。(四) 由安全主任对事故分析评核(交通事故除外),并对事故处理过程和有关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还须据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任认定分析和处理、处罚意见。(五) 如涉及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对事故或工作失误进行处理及责任认定的,应附加相关资料到事故、工作失误报告中。(六) 事故或工作失误中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费用、奖励等应由财务人员出具报表并复印所有相关单据及原始单据,附在事故报告或工作失误报告中。(七) 如出现事故,该管理规定须结合安全基金运行管理规定执行。(八) 事故或工作失误中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费用、奖例支出等,按事故或失误的评核总结和责任认定进行费用摊分,各自承担须负责的份额。如属于公司负责的安全事故费用,由安全基金支付,超额的由公司补贴支付。(九) 对事故处理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和表扬或在其评核表上给予奖励批示。(十) 由行政总监(十一) 由行政总监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事故总结和审批以及批核处理意见,并在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包括相关部门主管)的评核表上作出处理批示。(十二) 对事故处理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和表扬或在其评核表上给予奖励批示。(十三) (十四) 将所有资料复印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安全主任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备存档;第二份交由财务作账务和费用支出凭证;第三份张贴公告栏上一周后交由资料室存档。(十五) 加强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高安全知识,加强岗位技能,岗位安全要求,岗位安全责任的提升和管理,并通过事故吸取教训和经验,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怎么写?????? 主要是开头!!!!!急!!!

    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

    但是,家庭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倍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家庭生活中也有安全问题。

    1、90%家庭成人在烹饪时会中途走开,60%经常走开。(正确做法:不要随意离开厨房,用完燃气关闭总开关。)

    2、70%家庭中没有烟雾报警器,23%从未听说。(正确做法:有条件家庭应尝试安装,并定期检查电池。)

    3、60%家庭从未规划过火灾以外的逃生路线,32%从未听说。c正确做法:每个房间至少规划两条逃生路线,定期演练,并约定逃离后集合地点。)

    4、40%家庭电话旁没有紧急联系电话,28%家庭从未听说。(正确做法:全家一起制作119报警卡,并写上详细家庭住址。)

    5、40%家庭灭火器放在厨房等火灾“危险地”,32%家庭不知该放哪里。(正确做法:放在卧室易取。)

    6、31%家庭取暖器临睡前不断电,21%总是如此。(正确做法:临睡前关闭电源或设置自动关闭时间。)

    7、30%家庭接线板像“章鱼”,插头“无孔不入”,15%总是如此。(正确做法:电插座上插头不宜超过3个。)

    8、30%瓶装标签与内置物不一致,7%家庭总是如此。(正确做法:经常检查,保持一致。)

    9、30%家庭床边放打火机、烟缸,14%家庭总是如此。(正确做法:易燃物远离卧室,尤其床边。)

    10、30%家庭厨房大功率电器接在接线板上,12%总是如此。(正确做法:微波炉、烤箱等大功率电器配置专用插座。)

    校园安全十大隐患 一、 来自学生之间的暴力、打斗行为。 二、 来自学生之间的欺诈、侵权行为。

    三、 放学后,来自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侵害。 四、 厕所、校园死角学生聚伙吸烟、打斗行为。

    五、 商店、食堂、小卖点的食品安全。 六、 由网吧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七、 校园内部的丢窃,包括自行车丢失。 八、 失火、触电、溺水,中毒。

    九、 理化生实验,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伤害。 十、 课间、室外活动时行走、上下楼或违纪攀爬造成的伤害。

    校外安全十大隐患 一、 校门外道路交通事故。 二、 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打斗、伤害行为。

    三、 学校周边发生的敲诈、侵权行为。 四、 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言行和心理威胁。

    五、 在网吧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引发的侵权和伤害。 六、 因学生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在社会上发生的不安全因素。

    七、 上网游戏、聊天、不健康书刊音像作品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八、 社会黄赌毒现象影响学生产生的不安全因素。

    九、 社会不法分子对青少年的引诱、拉拢、教唆。 十、 父母离异,单亲,空巢留守、私租房屋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教育不当产生的十大安全隐患 一、 学校制度制订不当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 学校预防管理不当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 教师法制意识淡薄,方法简单粗暴造成违法,对学生的伤害。 四、 场地设施提醒不当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

    五、 学习、人际关系等出现心理压力造成的意外。 六、 批评方法不当造成的意外。

    七、 家庭中父母教育子女方法不当引发孩子过激行为。 八、 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心理失衡,出现偏激。

    九、 期望值过高带来心理压力,造成不良后果。 十、 逆反心理、特殊个性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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