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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民生之脉作品范文分析

    土地法案例分析

    (1)该合同全部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以上法条,甲村委会有权对自己辖区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利,有权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该合同在承包方式,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条款方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存在,【但是根据题干中指出赵某是乙村村民,违反了第十五条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法定限制】。

    根据合同法,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且该合同属于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因而是全部无效合同。(2)赵某的房屋不能有村民直接拆除 根据我国土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监督土地使用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他有责任发现土地使用违法行为并要求停止该行为继续,而村民没有这个权利。

    因此,村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3)本案法院应当判决村民赔偿赵某合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建筑的所有权都属于物权范畴,根据以上条款,村民对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权属有争议是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行使权利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赵某涉嫌土地使用权违法的,法院应当责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作为另案处理。(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上述条款中都提到了,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承包给王某。

    如果外村的赵某具有更优厚的条件,那么应当承包给赵某,同时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希望对你有些帮助。

    跪求几个私占土地的案例和分析

    我帮你。

    案例(一)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为谁?发布日期:2011-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 二、审理结果:裁定准予执行 三、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 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法院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

    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 案例(二)朱正雄违章占地建房强制拆除执行案中受害人的权利应如何救济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要点提示]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部法律,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作出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分别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法院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任何一个处罚决定能够同时满足两个执行申请时,可以只受理其中一个执行申请也可以同时受理两个执行申请后合并处理。

    执行中,被执行主体消亡或者名存实亡且有利益享有者或义务承受人时,若利益享有者或义务承受人愿意履行义务,可以不制作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法律文书;若利益享有者或义务承受人拒绝履行义务或故意拖延履行义务,致使执行程序难以继续进行时,则应当及时裁定变更为被执行主体并据此强制执行。 当一个违章建筑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在该处罚决定未能得到执行前,违法行为人又扩大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在给予罚款或拘留的同时,可以一并予以处理。

    [案例索引]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04)宜行执字第07号裁定书;2004年6月29日。 [案情] 1947年杜选定与妻子王泽秀在陆城水府庙河边新建土木结构的瓦房两正两拖(四间),建筑面积为56.43平方米。

    王泽秀的妹妹王泽贵一家从松滋县返回枝城市(后改名宜都市)后,因无房居住,一直寄住在杜选定的家中。1972年,杜选定、王泽秀先后去世,房屋由杜选定之子杜耀华与王泽贵一家共同居住。

    1973年,该房被陆城粮管所征用,由粮管所在水府庙20号新建房一栋作为补偿,新建房屋仍为两正两拖的土木结构瓦房,建筑面积亦为56.43平方米。此后,王泽贵与杜耀华因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于1986年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屋产权属于杜耀华所有。

    19**年1月,杜耀华在该屋地基上拆旧建新;同时,经申请宜都市土地局批准,又在该屋地基旁征。

    以民生为话题的论文怎么写,要范文

    “十一五”时期的新农村该是个什么样子,这是我们在建设中必须把握的。

    对此,《建议》提出了五条标准,也是五点基本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生产发展,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从而为增强农业富裕、农村繁荣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经济,培植新的优势,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注重投资强度,大力招商引资,不断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质量,为农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生活富裕,是指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广大农民收入,不断改善广大农民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要达到这个目标,就要建立起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尽快帮助农民走上富裕之路;要调整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规模效益;要调整劳动关系,完善户籍管理制度,转变农民身份,建立平等的就业准入制度,健全劳动就业体系和服务网站,强化劳动保障监督力度,维护其合法权益;要调整分配关系,帮助农民加大投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机制,有效降低农业风险,继续加大农民减负力度,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

    乡风文明,是指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农村营造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风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环保、卫生、生态村创建。

    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着眼于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提高农民文明素质,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发展农村群众文化,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努力开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村容整洁,是指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面貌。

    村舍整洁卫生,布局科学合理,社会治安良好,农民安居乐业。要以利用洁净能源、环境整洁、加强管理和保洁为重点,促进村容整洁;要搞好道路硬化,从根本上解决行路难的问题;要搞好村庄绿化,优化生态环境;要搞好街院净化,解决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特别是把推广使用新型沼气、改水、改厨、改厕和建设养殖小区作为净化农村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广泛宣传培训,积极布点示范,通过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文明生态村的建成。管理民主,是指进一步健全农村各项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促进农村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各项利益,使农民享受到更高、更充分的民主权利。

    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精简乡镇机构,严格机构编制,规范干部报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当调整政策,防止乡村干部运用执行不合理政策的权力向农民寻租。畅通农民投诉的渠道,严肃查处侵犯农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绝不能放任乡村干部胡作非为。

    分析我爱这土地的艺术成就

    实意象凝聚深爱,悲怆诗句道出真情——《我爱这土地》赏析

    抗日战争爆发后,艾青怀着高昂的爱国热情、同仇敌忾的民族义愤,投身于反侵略的伟大斗争,他拿起诗笔,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优美诗篇,《我爱这土地》就是其中的一首,作于抗战初期,是藉土地激发诗人情绪的代表作。我们学习这首诗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掌握:

    一、朴实的意象,凝聚深沉的爱

    意象即意境。“土地”和“太阳”是艾青诗中的两个主导意象,“土地”象征着生他养他而又多灾多难的祖国,因此“土地”意象凝聚了艾青对祖国和人民最深沉的爱,对民族危难和人民疾苦的深广忧愤。我们从诗的题目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再如“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这真实朴素的两句诗,道出了诗人内心深处永恒的“土地”情结。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艾青的诗具有独特的审美意象世界。

    二、悲怆的诗句,反映热切的情

    作为抒情的艺术,诗歌作品需要不断地强化自己的感情,以便久久地拨响读者的心弦。这首诗中回荡着忧郁的调子,郁积着深深的忧伤。“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句中交织着忧郁悲怆之情,但这种抒情基调是诗人敏感的心灵对民族苦难现实和人民悲苦生活的回应,是感情极度热切的反映。

    人非鸟兽,不言自明,此诗偏以“假如”开头,这是第一层强化。谁不知道鸟声优美清脆,此诗偏以“嘶哑”相形容,这是第二层强化。光有这两层强化还不够,于是诗中接连出现了所歌唱的对象:土地、河流、风、黎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诗人在描写这些对象时达到了穷形尽相、淋漓酣畅的地步,充分体现了这位自由体诗人的艺术特色。我们知道,写诗多半是忌用或少用“的”字的,那些民歌体作品不必谈了,就是自由诗创作,也有不少人害怕“的”字一多,拖泥带水,冲淡了诗味。艾青则不然,他敢于用由一系列“的”字组成的长句来抒发缠绵而深沉的感情,喜欢在所描写的对象前面加上大量的形容词和修饰语,以展现对象的神采风貌,形成一种特殊的立体感和雕塑感,这是艾青的自由诗创作不同于其他自由诗作者(如田间)的一个重要特色。《我爱这土地》自然也不例外,试看诗人在“土地”“河流”“风”“黎明”这样的中心词语前面特意加上的“悲愤的”“激烈的”“温柔的”等许多修饰语,就不难窥见其中的奥秘了。以上所说的这些描摹土地、河流等景观的长句,可说是第三层强化。

    三、强烈的对比,映射执著的爱

    “假如我是一只鸟”,全诗以这样一个出人意料的假设开头,使读者不禁发出疑问,“鸟”的形象和作者所要歌颂的“土地”有着什么样的联系呢?这是作者在开头留给我们的悬念。正当读者为诗人不断的歌唱——顽强的生命力所折服所吸引时,没料到诗篇陡然来了一个大的转折,一个破折号之后突出“我死了”,让身躯肥沃土地,于是,生前和死后,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而在这强烈的对比和反差中一以贯之的乃是“鸟”对土地的执著的爱,这真是生于斯、歌于斯、葬于斯,至死不渝!至此上面的悬念也就迎刃而解了。

    最后需要指出,诗中的“鸟”是泛指,是共名,是诗人在无所依傍的情况下作出的新的艺术追求。诗中特地亮出“嘶哑的喉咙”,它纯粹是抗战初期悲壮的时代氛围对于诗人的影响所致,同时也是这位“悲哀的诗人”所具有的特殊气质和个性的深情流露。

    土地申请报告范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文(样式)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文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案例分析~~请帮帮忙

    答:1、赵某的房屋不能由村民直接拆除根据我国土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监督土地使用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他有责任发现土地使用违法行为并要求停止该行为继续,而村民没有这个权利。

    因此,村民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2、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全部无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以上法条,甲村委会有权对自己辖区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利,有权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该合同在承包方式,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条款方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存在,【但是根据题干中指出赵某是乙村村民,违反了第十五条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法定限制】。

    根据合同法,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且该合同属于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因而是全部无效合同。3、本案法院应当判决村民赔偿李某合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建筑的所有权都属于物权范畴,根据以上条款,村民对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权属有争议是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行使权利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赵某涉嫌土地使用权违法的,法院应当责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作为另案处理。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上述条款中都提到了,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承包给王某。

    如果外村的赵某具有更优厚的条件,那么应当承包给李某,同时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

    土地法案例分析

    (1)该合同全部无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以上法条,甲村委会有权对自己辖区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利,有权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该合同在承包方式,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条款方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存在,【但是根据题干中指出赵某是乙村村民,违反了第十五条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法定限制】。

    根据合同法,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且该合同属于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因而是全部无效合同。(2)赵某的房屋不能有村民直接拆除根据我国土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监督土地使用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他有责任发现土地使用违法行为并要求停止该行为继续,而村民没有这个权利。

    因此,村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3)本案法院应当判决村民赔偿赵某合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建筑的所有权都属于物权范畴,根据以上条款,村民对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权属有争议是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行使权利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赵某涉嫌土地使用权违法的,法院应当责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作为另案处理。(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上述条款中都提到了,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承包给王某。

    如果外村的赵某具有更优厚的条件,那么应当承包给赵某,同时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希望对你有些帮助。

    民生问题调研报告

    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调研地点:博文204 调研人员: 土管党支部书记-----XXX 土管党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 调研主题: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专业能力培养 调研目的:明确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结合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分析解决问题 调研过程:1、分组讨论 2、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3、土管党支部书记蒋老师做最后总结 调研总结: 通过此次对科学发展观的调研,使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明确了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及时性与必要性,学会要有意识的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不断将其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分析。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我们应该看到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各要素,是统一的整体,任何要素都是不能独立存在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的,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正是基于此。

    并且,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应对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及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就使得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适时且必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要做到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协调。

    必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发展为中心,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就是要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全面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可持续发展,在任何领域,任何时间都是适用的。

    2008年,对于中国是一个不同寻常的一年。汶川地震的悲痛撕扯着每个中国人,奥运的喜悦也振奋了每个中国人,这一悲一喜之间,让世人看到了中国力量。

    在悲喜过后,我们更应该看到党的执政之根本。我们党是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急民之所急,一切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在以人为本的核心之下,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但同时也是一个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解决好资源不足的矛盾,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在人口、资源、环境方面显现出不平衡就要求我们必须走一个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

    就从土地资源来讲,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是工业、交通、城市建设和旅游等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基础。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在综合考虑土地资源和环境资产的跨代配置基础上,逐步提高土地生产力和承载力,既要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高效的利用,又要使土地的开发利用与土地的合理保护和科学整治结合起来,实现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和环境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当代和可预见的将来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追求最佳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土地资源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就是要秉承科学可持续发展观,协调土地资源与其他不可再生资源,协调土地资源与经济、人文、政治等各方面条件,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做到资源与经济的平衡,不能只追求短期效应,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资源的长期效益,资源的经济效益要始终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在明确了科学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及其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尤其是针对我们的专业而言,就必须要提高专业能力,用专业知识来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把节约资源作为根本出发点,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土地资源的利用需要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同样的,我们也应该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我们的专业。

    任何事物的都是动态的,发展的,“一个人不可能踏入同一条河流”正是说明了一个发展的道理,“黑马”就是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没有了发展,也就没有了对比性,就无所谓冷与热,好与坏。纵向的发展,能让我们看到专业的发展性,从最初的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忽略,到现在专设机构,专设专业来对其研究,就不难看出,土地的利用是在不断的发展,需要合理的进行规划以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横向的发展,也就是说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与其他专业进行的比较,现在正值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要使经济发展,统筹兼顾是必不可少的,伴随对经济关注的热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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