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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微调查范文

    法制学习小征文例文

    区打来的电话,便兴致勃勃地来到我们东管庙社区参加法制教育的实践活动。

    我来到社区的会议室,人基本已经到齐了。给我们讲课的是交警大队的张教官和李教官。

    进行简短的自我介绍后,法制教育课正式拉开了帏幕。“寒暑假是学生发生各类事故的高发期,所以,我们每年都要给大家上一堂法制教育课。”

    张教官娓娓道来。她还给我们讲了夏天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溺水死亡事故,火灾事故和这些事故的案例。

    我听着张教官的讲解,心里暗暗地想:是啊,我们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让这类惨案发生了。前几天,在临城荷花浦河又发生了三名小孩子溺水死亡的事件,三朵生命之花就这么凋谢了,实在叫人惋惜。

    这个事件更为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 随后,张教官又给我们看了一些灾后拍的照片,真是惨不忍睹啊!所以,我们更要加强自我防犯意识,过个平安快乐的暑假。

    接着,张教官给我们看了一段短片,片中主要介绍了事故的种类及遇到各类紧急情况如何逃生的办法。看完短片后,张教官组织我们进行了有奖竞猜的小游戏。

    一共有五道题,只要回答对其中的一道题目,就可以获得一本小本子和一枝荧光笔。“暑假里常发生的事故有哪几种?”张教官问。

    我正要举手,被一位小男孩抢先一步。他回答道:“主要有交通事故,溺水死亡事故,火灾事故这几类。”

    “下一个问题:如果身上着火了该怎么办?”我高高。

    法律本科调查报告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

    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

    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

    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 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

    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

    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

    法制报告的作文

    目前青少年犯罪从年龄、作案方式、手段等方面出现了几个新特点。

    一是犯罪成员的低龄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15.7岁,有的案犯甚至才14岁;二是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

    首先是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共同犯 罪案件占三分之二。青少年喜欢三五成群,在学校容易形成“小团体”,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三是犯罪手段的成人化,包括犯罪起因的成人化。

    教育专家分析说,心理上的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而不良社会环境的熏染和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又助长了青少年的心理缺陷,有的甚至直接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对于学校来说,尽管多数开设了法律课,有的还设有学生心理咨询室,但法律教育、心理教育均停留在讲几堂课的表面化水平上,缺乏对症下药。对一些看似平常的学生间的矛盾冲突可能发展成严重问题的预见性不强,特别是对一些性格特殊、行为异常的学生缺乏具体的监控、矫正措施。

    记者在采访一些犯罪少年时,发现他们的法律意识都很淡薄。在看守所里,那名用摔刀伤害同学致死的少年还天真地问记者:“我什么时候能回家?我的作业还没写完。”

    一位教育学者呼吁,十五六岁正处于人格重建和心理极易扭曲的危险期,心理扭曲如不及时矫治就会导致心理障碍,形成各种程度不等的心理疾病,这些病态心理轻者影响了健康人格的形成,重者助长了青少年犯罪。目前的中学心理教育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不少中学从教师到领导对心理教育的意识很淡薄,有关部门应着手编写中学生心理教育的教材,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心理辅导和治疗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同时,中学法律常识教育可结合具体案例警示青少年把握好自己的行为。防微杜渐,杜绝青少年犯罪“十五六岁现象”。

    在对成人黑社会人人喊打之时,人大代表又提出一个令人忧虑的事实:目前中国青少年犯罪有上升趋势,少年黑社会在某些地方已经露出苗头。在纯洁的校园里出现黑社会势力,而且主人公竟是涉世未深的孩子,在对此表示惊异的同时,人们不由想问是什么把青少年们应该拥有的金色时光染成黑色? 专门从事少年刑事犯罪的法官尚秀云代表认为,青少年精力旺盛,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极易受外界影响。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重视经济利益忽视精神追求的趋势,这对人生观尚未定型的青少年有很坏的影响,各种宣扬凶杀、色情、暴力、赌博的录象和色情网站更是他们步入歧途的引导者。她建议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并为该法制定实施细则。

    1、所犯罪行严重,大要案多,社会危害性极大。青少年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2、暴力性犯罪占很大比例。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

    据统计,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各占总数20%以上,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也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且近一两年呈上升趋势,1999年重大杀人、抢劫案件占总案数的70%。3、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不高,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

    青少年罪犯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 4、团伙犯罪案件较多,甚至还有的形成犯罪集团。

    青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样既能使部署安排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 5、外来人口流窜作案较多。

    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再加上对流动人口管理上的不健全,暂住、录用外来人员不予申报,使得外来人口管理上很混乱,给一些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踪迹,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故而也使得流窜分子大肆进行作案。 6、再犯比例高、有前科,构成累犯的人员占很大比例。

    1999年有前科、累犯占2279%。再犯比例高,一方面说明这些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恶习很深,虽经劳改教育仍不思悔改,是打击的重点,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们在特殊预防上存在的不足。

    7、青少年犯罪中,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高达90%以上,加强青少年的德育工作,净化社会环境势在必行!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关于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调查的社会实践报告

    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90多所院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

    法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做生意签订合同要懂合同法,与工作单位发生纠纷要懂劳动法。

    另外,像研究犯罪问题的刑法、研究如何打官司的诉讼法、研究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等,也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学习法学,还能够了解为何要制定法律,并学习如何依法处理事件和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设置根据所在院、校的侧重点不同,人才培养方式也各具特色,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专门的法学院,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另一种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还有一种是以理工科专业为主的院校,如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等。专门的法学院学科划分较细,专业化程度高,可使学生接受系统的教育;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的特色在于可以发挥多学科优势,学生可以跨系选课,有利于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

    一、法学专业和前景分析 法学常设的专业有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涉外法律专业等专业方向。 1、就业现状和未来职业发展分析: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

    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

    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2、薪酬水平与就业难度 法学专业整体薪酬水平,相比之下比其他行业要高些。能者多劳,拿律师来说,年平均收入在10万元左右。

    当然律师事务所不同,以及资历深浅也直接关系到律师的收入。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低的可能年薪只有1万多元。

    从事不同性质的案件,比如经济、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涉外官司,年轻的见习律师一个月可能只有千元左右,资深律师一年赚500万元不成问题。而婚姻、劳动法、知识产权等之类的案件,律师收费较低。

    而在企业做法律顾问的,也有着不菲的收入。 由于法学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在充分学好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还要深入生活,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如到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学习实务操作,获得一些经验,并检验理论知识的正确性。

    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 孙佳老师还特别指出: 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大四学习时,只要有各种可能的就业选择,都要尽最大努力去尝试(主要是参加各类招聘会和人才交流会)。

    学生可以选择考研、参加司法考试、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等来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或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学习一技之长,比如速录技术,进入法院当书记员也是不错的就业渠道之一。

    最关键的是不要眼高手低,有时并不是没有就业岗位,而是学生不愿去做而已。 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 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

    从律师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

    全国律师每年办理业务大致在900万件左右,业务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收入在7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费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师年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北京最高,律师人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上海也在20万左右,江浙在7万元左右,广东在5万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师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几倍乃至几十倍。 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直接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动规律。

    中学生的法制观念调查报告

    一直以来,xx市的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在市司法局、教委、关工委的联合关心支持下,开展得有声有色,如:举办普法“手抄报”比赛;通过举办普法系列讲座培训教师,部分区县教委落实了一月一课;编写了法制课教案,实行了统一教学;举办“法制课”赛课活动,提高法制课教学水平;开展小品表演竞赛活动;配备法制副校长;等等。

    这些活动以全市各个学校为主体,各区县司法局直接参与指导,各区县教委积极贯彻落实,区县关工委配合协调,效果显著。此外,许多区县采取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拓宽了法制教育渠道,提高了法制教育质量。

    如:各中小学充分利用班会、校会、听报告、法律知识竞赛等教育手段,并用请进来、走出去、结对子的方法,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下关区还针对后进生特点,专门为行为有缺陷的学生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使其增强法制意识,增强自律能力。

    系列普法活动的开展,有利实践了依法治国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倡导的“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要求,促进了中小学生自觉培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为造就合格公民、提高中小学生自身素质、推动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笔者也发现以下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一是课时不落实。

    法制教育进课堂仍然是个没有完全解决的根本性问题。虽然这个问题已经在我市有关会议和文件中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在落实过程中却难乎其难。

    问题就在于:编制教学大纲、规定哪门课进入课堂,并不是市级教委这一机构自己就能做主、决定了的事,必须有省或者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如果自行其是、挤占其他课时安排法制教育课,一则破坏了上级机关的工作安排,没有完成必要课时;二则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学生负担,造成一些学生家长怨声载道。

    无论如何都行不通。虽然法制教育是德育教育的重点,德育课本中也有部分法制内容,但法制教育的份量显然不足,不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二是师资不到位。由于从国家教委始就没有法制教育进课堂的规定,因此,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在课程设置上没有专门法律教育专业;各级各类学校在师资配备上也没有专门法制教育人才,只有政治课教师。

    虽然政治课教师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但并不系统、全面;尤其是要面对没有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专业来研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各个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应该知道和掌握些什么?如何针对各个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规律讲授法律知识?如何使学生能够容易接受和掌握?如何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我身边”?等等。而这些问题往往又是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的关键问题。

    三是教材不配套。就笔者个人掌握的资料看,国家统编教材系列中,只有初中二年级有法制课本,且从1998年秋季才开始使用。

    全国各地的一些学校在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过程中,积极响应普法的有关号召,在法制教育进课堂中进行了有益尝试,编印了一些法制教育读本。天津走在全国前面。

    我市在借鉴天津等地经验基础上编印的《法制教育读本》,虽然得到有关领导的赞誉,但后续工作没有跟上:一是仅有《读本》,没有教案和参考资料,老师上课没有参考依据;二是法制课教师缺乏培训,上课效果保证不了;三是教材发行不到位,全市中小学生共70多万,教材发行却只有15万册。 如何改善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这种状况?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大专院校、中学、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党的十五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首先应该是我市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公、检、法、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任务。其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区、依法治校的重要工作,应当把它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奋斗目标加以落实。

    再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建立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做到计划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确保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具体应做到: 1、在根本上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认识是实践的先导。 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提高中小学生法制观念,并非仅仅出于减少、控制在校生犯罪率的需要,它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实施素质教育、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需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从根本上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宣传力度。各个学校要通过广播、电视、班会、校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的宣传,提高教师、学生的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和积极性。

    2、在落实上师资到位、保证课时。由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委、市关工委共同组织编写的《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已经出版,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已在进行修改。

    各区县教委、各。

    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法律意识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思想基础。特别是是当前本土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认真分析和总结,农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而其在全社会中仍处在较低的层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代中国,仍然是一个有着9亿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国家,农村和农民问题依然应当纳入解决任何宏观性问题时应予考察的视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不例外。塑造当代中国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推进其现代化进程,是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参考文献地址:

    如何深入开展源头预防微权力工作总结

    强调教育、责任心、检查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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