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条例范文
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3、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
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上述规定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却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有失科学。 3、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保护。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
”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防因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
5、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第111条和112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院。”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52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人上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隐私权的法律依据
你好,
1,法律依据有很多,不可能简洁。
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涉及。
3,以下为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有什么关于隐私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和相关法律
我这里有很多隐私权的案例
不过都在书上呢,内容很多啊,你如果想要的话,我用QQ给你传过去吧
我在这里就给你写一篇好吗,和这篇的相关法律。
1。未成年人揭人隐私是不是侵权?
问:我孩子出生时在脊椎骨的末端长了一条约有三厘米长的“尾巴”孩子7周岁上小学后,一天上厕所时他的“小尾巴”被一个同学看见了,就到班上去跟起他同学说了,孩子的缺陷自然引起了同学们的嘲笑,大家都拿他当小怪物。那个同学还时不时的突然拽下我孩子的裤子把他的缺陷展示一下,孩子因此再也不肯去学校了,对于那个惹事的孩子,我去找他的家长理论,他们向我道了歉,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表示。请问,那个孩子的家长是否有责任?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孩子?
这里就包含《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尽心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布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朋友还有很多这样的案例,这些都是我在书上找的,帮你打出来的,你要是认为我这个是答案的话,我在帮你打点,因为我都打完了,要好几个小时呢,然后你在不肯定我,我不是白写了吗,你说呢
人人都有隐私权征文的开头怎么写
我心中有个小秘密,不能告诉你”.这句歌词唱出了我的心声.每个人都渴望在社会中保留一块属于自己的空间,这样才能自由地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从而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
说到隐私权不得不提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和孩子的沟通机会越来越少,家长不知道自己孩子的内心世界,所作出的一系列行为在他们眼中那些都是关心孩子的表现.可孩子们并不这么想,他们以为家长不尊重他们,不留一丝属于自己的空间.例如:翻日记,私拆信件……这些行为被孩子发现后就会和家长闹矛盾,说家长侵犯他们的隐私权,而父母呢,却总拿知情权当挡箭牌.为什么他们不能体谅对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交流一番,这样,效果不是会更好吗?
是,我们的确享有隐私权,当我们看到某些事情或某些事物的时候,脑子里的确有些想法,如果不是太过分,我们可以保留不告诉父母,但也不是完全的封闭.如果长期这样下去,我们不得不走歧路,不得不会有些不好的想法,所以这样看来我们确实应该和父母谈谈心了.再说父母,总觉得我们还是小孩子,社会经验少,锻炼得少……害怕孩子走歧路,可他们有没有想过他们给孩子的这种爱算哪种?明明是溺爱嘛.以为不了解孩子,想让孩子把所有想法都向他们吐出来,为什么他们不能让孩子有点自己的想法?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互补的,两者享有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样的,希望我们每位中学生都把自己的父母当成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求一篇关于隐私权的论文~~
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下)发布日期:2009-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突破 内容提要: 学界正在对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
网络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十分明显。论文从网络技术对现实生活影响的角度,分析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新要求,比较其与传统隐私权之间的差距,论述网络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属性上的突破。
作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网络拓展了隐私权的对象范围;网络隐私权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而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 三、网络隐私权在对象上的突破 (一)隐私权的对象 隐私权强调的是个人对其隐私〔所体现的〕利益的自由支配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所体现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维护人格独立和尊严等人格利益的直接利益,也包括如树立良好的公共自我形象———获得好名誉、便于社会交往、获得经济利益等间接利益。
[1]隐私权的对象是隐私权客体利益的现实载体或表现形式,即隐私。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对象,其范围包括可能承载隐私利益的个体空间、个体事务和个体信息。
(二)网络条件下隐私范围的扩张 1.网络时代隐私权主体的扩张导致隐私范围的扩张 上文所证,隐私主体的扩张在网络时代得到了强化,伴随互相网的出现,原先不列入隐私范围的非自然人主体的独立空间、个体事务与个体信息都可能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的对象。 首先,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独立空间可能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范围。
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前,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所在地,因其具备公开性而不被视为隐私的范围。[2]以企业组织为例,企业的住址、占地规模、所使用的厂房、仓库等,这既不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构不成隐私的范围。
但在网络上提供网络经营服务的网上企业,其现实的办公的地点可能就是企业主或工作人员的住家或某个简陋的办公场所。在这种情况下,网上企业的现实独立空间虽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其具有当事人的隐私利益,为维护网上企业的尊严与公众形象,其可以选择是否将其独立空间的具体详尽的地址信息昭示于人。
即使是那些公开其地址的当事人,其仍有权不允许他人擅自闯入或参访其独立空间领域,以确保其隐私利益的实现。 其次,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个体事务或信息可以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范围。
个体事务和信息,是与个体有关的全部事务与信息,除了法律强制要求或另有约定公开外,其他的事务与信息应属于个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及传播。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及传播的个体事务及个体信息都会对当事人的独立、尊严及公众形象产生影响,所以是当事人隐私利益所在,应列入隐私范围。
如企业因为未及时交纳卫生费被要求补交、企业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企业员工在办公地点因工作或私人原因发生争执等,这些企业事务不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如被广而告知,必然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或人格尊严带来影响。因而在合法范围内作为当事人完全可以要求其不被任意地披露与宣传,因为这将对企业的人格独立和尊严及公共自我形象带来消极的影响,破坏企业的隐私利益。
再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盲人或残障人士、企业的夫妻员工离异、企业录用刑满释放人员的人数甚至是企业某个在职员工患有爱滋病等企业信息,其亦不属于商业秘密范围,但企业亦不一定愿意公开其信息,以免公众误解或影响企业名誉或社会交往。这类企业信息如果不做为企业主体的隐私来看待,任其传播,甚至被其竞争对手恶意在网络上广泛宣传,都会给企业人格独立和尊严及公共自我形象形成的隐私利益带来现实的损害。
可见,在网络时代来临前,因为传播方式、传播渠道及影响面有限,自然人之外的个体(包括网络上非自然人组合、企业、社会团体)的独立空间、个体事务与个体信息容易被忽略其作为隐私范围的重要性。但在信息互通极为便利与发达的网络时代,再不重视自然人之外主体的隐私,就会给自然人之外主体带来法律无法保护的不公正的利益损害结果。
2.网络的特殊性导致隐私范围进一步拓展 在信息传播不甚发达的时代,许多个体的事务或信息不属于传统隐私权的隐私范围。主体的姓名、住所地,还有主体联系方式、购买商品、娶妻生子等信息,这些在现实生活环境里是以公开的状态呈现的,空间的距离使得主体现实生活环境以外的其他人无法利用这些信息,从而避免扰乱主体生活环境的安宁。
故传统隐私权不将这类事务或信息作为隐私范围。 在网络时代,网络环境以个人自由主义本位为基本价值观念,具有信息化、自由和高效率的社会特征,还具有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无纸化、交互性和传播速度快的技术特征。
[3]信息传播渠道的拓展,使得主体的这些本来公开的信息可以跨越其自身的生活环境,而为全世界所公知。这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这些本来在现实环境中不需要保密的信息来采取行动,从而影响主体的正常生活。
因此,网络的出现需要隐私权扩大其保护范围。以文艺名人为例,虽然其在公开场合使用的是艺名,但其单位或邻。
《人人都有隐私权》作文500字
我们的隐私权已经越来越受家长的剥夺,尽管>上已经明确地说了我们有法定的隐私权,但还是对大人没有作用.愤怒,实在是愤怒,不可忍受的愤怒已经彻底爆发了.我决定好好和家长们在这里"讲讲道理."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章里规定: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家长们,你们如果不尊重我们的隐私权,就等于违背法律,知道吗?如果你们把法律当作儿戏,那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对此进行处理.所以,希望家长们以后少翻我们的书包,偷看我们的日记本,这是对我们的不尊重,希望你们能明白.
也许我的这篇议论文不能引起家长们的注意.但是,家长们的行为,我已经无法忍受了.如果将来密码日记本,密码锁等东西出现在我们的日记本上,希望你们不要奇怪!